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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5月《价格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共举行了上万次各类价格听证会,内容涉及水电气、交通、景点门票、教育、电信等诸多领域。取得了相当丰富的成果,对普及听证法律知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如同行政处罚听证等其它类似新制度的命运一样,价格听证会在经历了短暂的“走红”之后,却在近期的实践中遭受了重挫,以致人们发生同样的疑问:听证会怎么了?[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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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格运行中的政府职能及其价格制度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场价格机制的缺陷使得政府的价格干预成为必要,但政府介入价格运行具有层次性和局限性.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我国应重点加强价格形成和价格调控两个层面价格干预制度的修正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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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镇华 《中国物价》2005,(10):17-19
自价格听证会开始在我国出现之后.从中央到地方,几乎每开一次价格听证会.都要掀起一次舆论风波,“听证会走过场”、“逢听必涨”、“听证会变成涨价会”等言论经常见诸媒体。要使价格听证真正成为一种民众广泛参与价格决策的民主制度,就必须使之具备规范的操作,完善的程序,足够的重视,充分的诚意,把价格听证推向公众化和普遍化,提高价格听证的实效,让民众的意见真正进入价格决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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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位于四川盆地西南边缘小凉山区,属乐山市管辖,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重点贫困县。全县18.16万人,幅员面积2383平方公里。2005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1.9亿元,人均仅1000元,仅为乐山市平均水平的40%,城乡居民的消费水平很低。为此,凡涉及居民消费的水、电、气等重要商品的定价我局都严格按程序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政策。我县从《价格法》颁布后共召开了四次价格听证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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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在第十四条中对市场价格欺诈行为作出了明确定义和禁止性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11月颁行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举了13种价格欺诈的具体行为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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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稳定发展,既要依靠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又要依靠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加强对价格行为的监管,已成为我国政府宏观管理的一出重头戏。今年突如其来的SARS疫情,给中国经济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也显现出我国价格监管体系的薄弱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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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价格诚信建设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价格是市场的核心,是资源配置的重要信号.加快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价格诚信机制,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不仅是构筑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要求,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也有着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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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兵 《中国物价》2006,(1):33-34,40
价格听证制度是指政府在制定或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召开会议,公开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的制度。依据《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制定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也制定了规范价格听证会的规章或者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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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实施的《价格法》,从法律制度上首次规定对政府价格决策实行听证制度,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作为一项民主决策制度,首开政府决策民主化公开化先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至目前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已经走过10年的历程,取得明显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本文结合汕头价格听证制度实践,对现行价格听证制度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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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公用事业价格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从容 《价格月刊》2005,(10):21-22
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出现,始于1998年实施的《价格法》。2002年8月1日《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出台,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制定和调整,尤其是关系到公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明确了具体的听证规则。由于价格听证在中国只有几年的历史,还存在许许多多不尽如人意的方面。本文试图在指出当前我国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的主要缺陷基础上.从制度层面上提出几点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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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须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和保障,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正式实施为我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价格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十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以《价格法》为核心,制定出一批与《价格法》配套的法规、规章。逐步完善了价格法律规范体系架构,逐步实现了从“管价格水平”到“规范价格行为”为主的管理观念的转变,实现了从“行政管理”到“依法管理”的调控方式的转变,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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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以往,凡涉及铁路、公路、民航、水运、邮政及电信等公用设施及公共产品的价格,一般都是“暗箱”操作。因此,“擅自定价”、“非法定价”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市场运作很不规范,政府、商家、消费者之间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角色冲突。本来,对这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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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价格法》法律体系、立法目的及其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是国家用来调整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1998年5月1日实施以来,价格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立法目的基本实现,为调整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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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工作的目的是什么?通常认为是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这个看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我认为,价格工作最重要的目的是:防范价格风险,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经济有序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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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首次确定了价格听证会制度,所谓价格听证会制度,是指制度定属于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有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价格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进,由政府介格生管部门主持,邀请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这项制度的实施对价格工作乃至整个经济活动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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