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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17 毫秒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31号),规范有关业务操作,便利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相似文献   

3.
1.目前,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和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是多少?答:2008年12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将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高到25%,  相似文献   

4.
《中国外汇管理》2005,(9):i0012-i00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合理的用汇需求,方便境内居民个人办理购汇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提高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指导性限额,简化相关购汇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中国外汇管理》2012,(19):30-32
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下称7号文)要求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业务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办理,该业务办理权限是否可以进一步下放?  相似文献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2008年7月14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分别开始运行。系统运行后,由于两系统尚未实现联网及系统赋予部分企业的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初始值较小或为零,致使这些企业7月14日后收到的预收货款无法及时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划转。针对此类问题,现就两系统联网前涉及的企业预收货款登记确认以及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提高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动贸易便利化,现就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中国外汇管理》2004,(11):70-70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外汇核销业务,促进对外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10月建立了对部分优秀企业实施出口收汇自动核销的管理制度。根据前—阶段这一制度的实施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列入自动核销名单企业的审批权限授予分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中国外汇管理》2005,(4):67-68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完善贸易收付汇管理,规范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等贸易融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解中资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风险状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8年10月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试行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8]5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情况的监测,明确数据报送要求,同时针对金融机构在前期试行报送过程中发现和遇到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并实行正式报送。现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有效应对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突发事件,保证企业顺利、及时地办理相关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解决因专营商品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而发生收汇单位与出口单位不一致,银行无法对相应收汇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中国外汇管理》2005,(4):66-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切实满足企业用汇需求,降低企业结售汇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中国外汇管理》2005,(9):i0004-i0005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境内外资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的管理,根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目前,为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完善出口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同时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该办法是通过将企业出口收结汇情况与其海关货物出口情况加以核对,  相似文献   

16.
某企业2002年同海外出口商签订设备进口合同并陆续于2003年和2004年进口,目前该企业已付汇30%,其余款已由海外关联公司垫付,同时和该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5]8号《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企业向外汇局办理延期付匹登记。但是,办理延期付汇备案后,企业只能凭进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单证办理进口付汇手续,而作为海外垫款的利息部分却无法支付。这种海外垫付并带有利息的垫款形成的延期付汇,如果仅仅作为贸易收付汇来处理,其产生的利息就无法解决付汇。  相似文献   

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的规定,银行应当凭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联网核查。同时,银行只有在具有金融机构标识码后方能向所在地中国电子口岸制卡分中心申领操作员IC卡。为配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的实施,现就金融机构标识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中国外汇》2006,(10):I0009-I0009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管理部,深圳、大连、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促进中韩两国之间经济贸易往来,规范境内韩元兑换,维护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号)的规定,现就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韩元挂牌兑换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中国外汇管理》2005,(4):69-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落实《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便利申请人办理业务,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现就《办法》所涉及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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