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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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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草案)》第一百六十二条中“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城镇居民是否可以在农村购买房屋、购买宅基地的激烈争论。其中,2005年7月21日《法制日报》第五版刊发的《农民物权不应歧视》一,甚至将《物权法(草案)》的该项规定上升为“是对农民自有土地及房屋产权的歧视”。  相似文献   

2.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相似文献   

3.
政策     
《乡镇论坛》2014,(10):4-4
湖南: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日前,湖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付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的通知,对宅基地申请、科学选址、宅基地审批、监管执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意见》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县级政府原则上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相似文献   

4.
农村宅基地能否自由流转和买卖?尽管《物权法》已经对此说“不”.但实际生活中宅基地私下买卖和交易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时有发生;与此同时,相关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各持己见,说法不一。 法学专家孟勤国认为,宅基地是农民的最低生存保障,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只是满足部分强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而李敬峰博士则提出,宅基地大量闲置不利于土地合理利用,应鼓励宅基地自由流转,使农民享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 无论孰是孰非,作为当前土地管理理论和实践共同面临的一个热点话题,农村宅基地的流转问题备受关注。 “真理越辩越明”。本刊此次推出这两篇观点相左的文章,旨在引发读者共同思考。希望读者踊跃参评。  相似文献   

5.
《房地产评估》2005,(3):1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并经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6.
4月15日,中国社科院发布的《农村经济绿皮书》(下称《绿皮书》)指出,农民住房空置率在30%左右,可以考虑开放土地抵押市场,允许农民宅基地永久使用权自由买卖,允许农民“带地进城”。  相似文献   

7.
盘活农村闲置小院,是解决空心村问题和发展农村经济的当务之急和应有之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相似文献   

8.
《中国地产市场》2006,(7):36-41
国土资源部: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日前,国土资源部通过媒体再次提醒公众: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针对一些地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违法建造住宅、侵占耕地的现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不能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  相似文献   

9.
《中国地产市场》2010,(Z2):13-13
33月2日,国土资源部发出《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通知》要求,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改进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结合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结构调整,重点用于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控制自然村落无序扩张。《通知》还强调,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合理分配宅基地,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规范宅  相似文献   

10.
虽然以前常将宅基地使用权分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两种,但刚颁布的《物权法》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指导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故本文探讨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11.
三农点滴     
●新征地补偿标准可突破30倍上限根据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如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仍不足以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话,当地人民政府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近日指出,这是新版“征地补偿标准”与以往补偿标准的最大区别。●农村宅基地多占要腾退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该《意见》强调,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  相似文献   

12.
政策百答     
宅基地超标准占用费怎样收   山西省垣曲县皋落西窑村一村民问:最近,乡政府派人到我们村来收取宅基地超占费,我家占地 229平方米,按标准应该是 200平方米。现在国家强调减轻农民负担,为什么还要收取 25元/平米的超占费?   答: 1998年 8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62条第 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 7章第 77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  相似文献   

13.
《北京房地产》2004,(12):120-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并经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于2005年3月底前…  相似文献   

14.
析“农民住宅转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民住宅的转让,始终是个含糊其辞的问题。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也没有明确允许转让的规定。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看,“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据称“这是为了防止农村村民以建住房为名搞房地产而采取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相似文献   

15.
资讯     
《企业文化》2012,(3):4-5
国务院:禁借户籍改革变相占用农地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相似文献   

16.
对农村超标准宅基地实行用户承包办法好刘建华,郜效珠山东省菏泽市金堤镇共辖29个村委会,36个自然村,2.5万人,6800宗宅基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特别是1992年全市农村村庄地籍调查暨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以后,使全镇土地管理工作逐渐走上了法...  相似文献   

17.
林达 《东南置业》2014,(11):70-70
前些年,因人们尤其是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故涌起一阵城镇居民在农村的购房购地热。城市居民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这是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决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相似文献   

18.
庄丽生 《上海房地》2013,(11):33-36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于集体土地中作为建设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相似文献   

19.
农房抵押试点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管理法》第59条、第62条规定,农民建房应当使用宅基地,一户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面积上限不能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具有身份性质、社会福利和保障性质。农民以“户”为单位无偿从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84条和《担保法》第37条规定...  相似文献   

20.
农村居民宅基地置换是郊区实施“三个集中”战略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一项十分紧迫而艰巨的工作。据调查,南汇区现有农村宅基地总面积10万余亩(近70平方公里),人均占地140多平方米。户均宅基地偏大的情况更为突出,如康桥镇户均为320平方米,航头镇为380平方米,惠南镇则超过了一亩,达到733平方米。全区农村宅基地呈现出“量大、点多、分散、闲置多”的特点和用地总规模逐年上升的态势。此外,全区50户以下的自然村3441个,占总数的74.3%,有些正逐步趋向“空心村”。由此可看到,这样的村宅规模和分布情况,与全区城市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战略目标相差甚远,与全区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反差强烈,也与目前全区上下为拓展产业发展空间费尽心思的努力极不协调。因此,必须从解决“三农”问题和加快全区“三化”步伐的战略高度,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为出发点,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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