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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第一百六十二条中“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城镇居民是否可以在农村购买房屋、购买宅基地的激烈争论。其中,2005年7月21日《法制日报》第五版刊发的《农民物权不应歧视》一,甚至将《物权法(草案)》的该项规定上升为“是对农民自有土地及房屋产权的歧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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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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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能否自由流转和买卖?尽管《物权法》已经对此说“不”.但实际生活中宅基地私下买卖和交易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时有发生;与此同时,相关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各持己见,说法不一。
法学专家孟勤国认为,宅基地是农民的最低生存保障,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只是满足部分强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而李敬峰博士则提出,宅基地大量闲置不利于土地合理利用,应鼓励宅基地自由流转,使农民享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
无论孰是孰非,作为当前土地管理理论和实践共同面临的一个热点话题,农村宅基地的流转问题备受关注。
“真理越辩越明”。本刊此次推出这两篇观点相左的文章,旨在引发读者共同思考。希望读者踊跃参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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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农村闲置小院,是解决空心村问题和发展农村经济的当务之急和应有之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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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超标准宅基地实行用户承包办法好刘建华,郜效珠山东省菏泽市金堤镇共辖29个村委会,36个自然村,2.5万人,6800宗宅基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特别是1992年全市农村村庄地籍调查暨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以后,使全镇土地管理工作逐渐走上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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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因人们尤其是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故涌起一阵城镇居民在农村的购房购地热。城市居民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这是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决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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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于集体土地中作为建设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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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抵押试点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管理法》第59条、第62条规定,农民建房应当使用宅基地,一户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面积上限不能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具有身份性质、社会福利和保障性质。农民以“户”为单位无偿从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84条和《担保法》第37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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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宅基地置换是郊区实施“三个集中”战略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一项十分紧迫而艰巨的工作。据调查,南汇区现有农村宅基地总面积10万余亩(近70平方公里),人均占地140多平方米。户均宅基地偏大的情况更为突出,如康桥镇户均为320平方米,航头镇为380平方米,惠南镇则超过了一亩,达到733平方米。全区农村宅基地呈现出“量大、点多、分散、闲置多”的特点和用地总规模逐年上升的态势。此外,全区50户以下的自然村3441个,占总数的74.3%,有些正逐步趋向“空心村”。由此可看到,这样的村宅规模和分布情况,与全区城市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的战略目标相差甚远,与全区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反差强烈,也与目前全区上下为拓展产业发展空间费尽心思的努力极不协调。因此,必须从解决“三农”问题和加快全区“三化”步伐的战略高度,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为出发点,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