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大陆与香港、台湾经贸交流的日益频繁和人员流动性的增强,两岸三地间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但是,由于三地间保险立法不同,客户在投保和理赔过程中面临着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大陆、香港和台湾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部分进行比较,从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角度出发找出三地在财产保险合同部分区别之处加以分析,以期对两岸三地财产保险合同法的趋同和差异有个概括的了解,并为三地间的保险活动提供借鉴和方便.  相似文献   

2.
2009年4月17日,由新加坡再保险有限公司、台湾开南大学、上海金融学院联合主办,亚洲保险、新加坡再保险有限公司承办的"2009′第三届亚太保险教育和培训论坛"在台湾召开。本届论坛的主题是:加强保险业合作,促进两岸三地和亚太地区经贸发展。来自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和新加坡有关高校、  相似文献   

3.
2009年4月17日,由新加坡再保险有限公司、台湾开南大学、上海金融学院联合主办,亚洲保险、新加坡再保险有限公司承办的“2009’第三届亚太保险教育和培训论坛”在台湾召开。本届论坛的主题是:加强保险业合作,促进两岸三地和亚太地区经贸发展。来自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和新加坡有关高校、保险公司、航运公司、研究机构、政府部门的专家学者、行政官员以及业界的有关人员参加了研讨。与会各位专家学者就亚太地区尤其是中国保险业的飞速发展所显露出的保险人才匮乏、教育培训相对滞后、海运企业的风险管理等问题展开了研讨。台湾“陆委会”副主任刘德勋亲临大会现场,对本届论坛的举办表示祝贺,并希望通过这一平台进一步加强海峡两岸的合作与交流。  相似文献   

4.
中国大陆与台湾于2010年6月29日签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加上中国大陆与香港在2003年6月29日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两岸三地的经济贸易合作翻开了全新的篇章。从历史上看,香港在两岸经济贸易中一直发挥着转口贸易的作用,而如今三方已经形成了直接贸易的环境,香港如何更好的在两岸经贸中发挥作用值得探讨。本文从中国大陆和台湾的经贸关系出发,着重分析了新形势下香港在两岸贸易中发挥的作用,并就如何进一步推动两岸三地经贸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5.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行使保险金请求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现行《保险法》")中没有采取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种类,但法院在认定被保险人对于财产保险之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时,应当以保障被保险人为目的,尽量进行宽泛的认定。唯有如此,在当今保险利益的构成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下,才可以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  相似文献   

6.
保险是人类面对危险而设计的一种分散风险的制度,而保险利益又是整个《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保险利益最早起源于财产保险,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核心要素.而财产保险利益对的理论研究为研究其他保险利益问题奠定了基础,因此,为了更好地应用和了解保险利益的其他相关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清楚了解财产保险的内涵及其它的一些基础性功能。因此,文章试图从它的定义入手,提出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立法上进步,然后,根据财产保险利益在立法方面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拓展保险利益的相关理论,为保险利益在实践中提供指导性意见。  相似文献   

7.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划分,财产保险合同可以被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规定,可以看出,超额保险合同属于非有效合同。在不足额保险中,对于  相似文献   

8.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的利益是指投保险的人在对保险的对象所具备的合法经济利益。在保险的过程中,牵扯到财产等相关利益的损失的保险人,对此财产和相关利益都具有保险利益。其中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具有合法性、经济性及可确定性。  相似文献   

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本条例中的保险事故,是指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三条财产保险的投保方(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称被保险人),应当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经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保险法现行框架体系中,受益人的适用范围被限定于人身保险之列,受益人制度只有在人身保险中才具有合法地位。财产保险能否适用受益人制度存在争议,财产保险中是否可以约定受益人成为各方关注点。为了顺应保险不断发展的趋势和需要,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逐步明确地承认了受益人在财产保险中的法律地位,表明了财产保险受益人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在信用保险中引入受益人制度具有现实和理论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1.
信用保险的第三人(买方)虽然与信用保险合同没有直接联系,但却是信用保险的前提和关键,是信用保险利益的基础,也是信用风险的主要来源和具体载体。我国现行保险法将受益人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人身保险,是否在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存在争议。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逐步明确地承认了受益人在财产保险中的法律地位,表明了财产保险受益人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在信用保险中引入受益人制度具有现实和理论必要性。  相似文献   

12.
谭毅  袁缘 《海南金融》2013,(4):66-69,73
2007—2011年中国财产保险产业集中度指数HHI表明,中国财产保险产业总体上还是一个比较高度垄断的市场。本文运用固定效应、系统广义矩估计等方法分析了中国财产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实证结果表明:中国财产保险产业集中度的提高对保险需求的增加起着抑制作用,保险赔款、经济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和教育支出等与财产保险需求具有显著的正相关,而交通里程对财产保险需求的影响并不显著。  相似文献   

13.
保险价值在财产保险中占有核心地位,是确定赔付比例和赔偿限额的标准。在实务和媒体报道中,财产保险索赔争议案例多与对保险价值的不同理解有关。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保险法和保险条款对保险价值界定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保险价值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14.
王虹  陈韬 《保险研究》2009,(5):46-50
信用保险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保险种类,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的基本分类,信用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但实际上信用保险较之一般的财产保险存在诸多特殊之处,特别是在重复保险问题上更是难以适用《保险法》针对财产保险所设计的相关制度,同时,也不能按照人身保险生命无价原理确定和解决重复保险问题。当信用保险市场开放时,各保险人就会面对重复保险如何界定和分担责任的问题。本文对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15.
保险要闻     
《上海保险》1997,(12):48-48
A.法国保险业联合会在沪举办“财产保险业务讲座” 12月4日,法国保险业联合会与上海市保险学会、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在海滨湾联合举办了“财产保险业务讲座”,约有50名上海保险界人士饶有兴趣地听受了法国保险专家塞尔日·马良关于《从自然灾害赔偿技术保险》的精采讲解,使于会者获益匪浅。 B.  相似文献   

16.
李虹 《中国保险》2008,(1):51-53
保险价值是财产保险中非常重要的概念。由于我国现行《保险法》和财产保险业务条款对保险价值的界定不准确,导致保险理赔实务中出现很多纠纷。所以,重新审视《保险法》和财产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价值的界定是很必要的。这对于减少保险纠纷,树立保险公司的形象,促使投保方正确理解保险条款、明了保险理赔办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运用双向固定效应、工具变量等方法分析了2003年至2011年中国31个省市自治区财产保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实证结果表明,保险赔款、经济发展、风险防范意识和储蓄等对财产保险需求有显著的影响,而固定资产投资对财产保险需求的影响并不显著。在引进工具变量克服模型的内生性后,结果表明经济发展和保险赔款是影响财产保险需求的最显著的两个因素。  相似文献   

18.
互联网保险发展环境下,消费者对网络保险的购买意愿成为影响网络保险消费行为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本文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对950名受访者进行了网络财产保险消费意愿的调查,在计划行为理论(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TPB)框架下,针对消费者购买网络财产保险意愿进行研究,运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的方法,对影响消费者购买网络财产保险意愿的主要因素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消费者对网络保险的感知价值、网络保险的购买便利性、消费者个人收入水平、网络保险的信誉度与知名度和消费者对网络保险的风险感知程度对购买意愿有着显著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高消费者购买网络保险意愿的建议,以促进网络保险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9.
李虹 《西南金融》2010,(2):61-64
保险价值在财产保险中占有核心地位,是确定赔付比例和赔偿限额的标准。在实务和媒体报道中,财产保险索赔争议案例多与对保险价值的不同理解有关。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保险法和保险条款对保险价值界定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保险价值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20.
《中国保险报》2007年8月20日刊登了“保险价值超实际价值引发纠纷”一案,笔者想就此对船舶投保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在实际工作中的掌握,谈点看法。“保险价值”指财产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保险价值”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一般应同市场实际价值一致,这里的市场实际价值,应该认定为投保当时的市场价值。投保人可将保险标的按投保当时的市场价值向保险人投保,即“足额保险”;也可以按低于投保当时的市场价值的金额向保险人投保,即为“不足额保险”,不足额部分由保户自己负责。在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