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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金融》2019,(8)
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股权众筹是风险投资的一种,同时也是对传统融资方式的一种补充。目前全球的股权众筹网站正在不断的蔓延,在中国股权众筹网站有天使汇、人人投、大家投等。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再结合中国股权融资的特点,不进解决了小型项目找不到资金的难题,同时也促进社会经济良好循环发展。但是,在另一个层面来说,股权众筹因其超越了我国传统融资方式的监管框架和法律结构,它在我国的发展因立法滞后而受阻,一系列法律风险也不断地涌现出来,急需进行风险防范并进行法律规制。本文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型从融资者、平台和投资者三个角度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以期促进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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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12)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模式,在为草根创业者提供融资机遇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同在,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不可忽视金融高效与金融安全之间的平衡。结合众筹业近年来在我国发展的现实,通过对股权众筹的内涵和主体架构的诠释来厘清股权众筹的法律关系,同时参照和借鉴国外关于股权众筹的立法创新经验,并结合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实践以及股权众筹的现行法律规制,基于股权众筹的证券属性,以风险防范的角度从适度信息披露、征信制度、第三方资金托管、信息审核等方面来阐述我国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发展的规范化进程,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并提出适合于我国众筹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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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是指融资者借助于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为其项目向大众投资者融资,投资者以少量的投资金额获取融资者的实物(如预计产出的产品)或股权的融资方式.文章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首先梳理了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发展历史、不同运行机制及其优缺点,从博弈论的视角来分析影响平台运作机制选择模式的因素,得出中介型平台的理性均衡结果是"柠檬市场","领投+跟投"型平台和管理型平台是相对规范合理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领投+跟投"型平台和管理型平台更取决于项目本身的平均质量,最后论述了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与监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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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典型代表的股权众筹模式,在经过3年的初步发展后,呈现出加快发展的态势,并愈发突显其重要性。但就国内股权众筹发展现状而言,存在着配套制度建设滞后、风险隐患突出等诸多问题。本文在梳理国内股权众筹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并提出了规范发展国内股权众筹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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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普及和高速发展,为股权众筹这一满足小微企业融资和大众投资的新型融资模式创造了良好的机遇。然而金融创新必然伴随着对金融安全的考量。在厘清公募股权众筹的主体法律关系基础上通过分析公募股权众筹主体法律风险,结合立法和司法层面的监管现状和域外监管成熟经验,立足于新《证券法》的实施从明确融资人的权利义务、监管股权众筹平台和保护投资人权益的角度对构建我国公募股权众筹的监管体系提出完善建议,以拓宽普惠金融的广度与深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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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互联网时代推动创业创新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对于小型金融企业的发展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相对于国外股权众筹的普遍应用,我国仍处于发展的初期,虽然也制定了有关股权众筹的试行融资法规,但仍缺少专门的法律或规定来规范股权众筹的财务问题。因此,本文以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为关注点,重点对投资者的权利行使、风险与收益和退出机制等财务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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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静陈梦琪郭笑辰王再超许钊洛钟倩李国民 《金融经济(湖南)》2018,(4):132-133
我国应立足于普通投资者的净资产水平和投资能力,设置合理的年投资总金额以及对单个投资项目的最高投资金额。同时,面对现行融资准入制度瓶颈,除了调整法律法规,还需要规范融资方的信息披露要求。想要解决我国众筹平台目前普遍存在的量多质低的问题,必须在发放经营许可之前,在审核上对平台质量严格把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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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作为中小企业募集资金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发展的可能性。但是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发展面临着发行方式认定模糊、监管规则空白、投资者被合同欺诈等权益保障方面的风险。201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解决了股权众筹平台注册或核准的豁免问题,但是缺乏对于股权众筹网络平台地位以及监管规则的规定。应当通过明确互联网股权众筹的非公开发行地位、认定股权众筹平台是专门从事股权众筹业务的经营机构,建立股权众筹平台的专门设立制度,通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设置融资上限、建立保证金和风险基金制度等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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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在中国的合法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中国迅速崛起,它打破融资渠道限制、降低时间成本,具有传统融资方式难以比拟的优势,有效解决了小微企业及初创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这种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冲击着现有金融法制,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不适应性,亟需使其合法化并纳入监管。我们需要顺应时代潮流,结合现实状况,准确界定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特征以及证券的范围,并借鉴域外小额豁免的经验,重新定义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之“特定对象”的概念。与此同时,妥善地协调融资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对股权众筹的监管作出相应的制度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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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金融》2017,(33)
在中国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股权众筹的重要意义不断凸显。如果我们能够不断刺激民间资本的投资,调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性,加快普惠金融红利进程,那么它能给我国经济带来促进作用,然而机遇总是于风险相伴相生的。本文着重于我国众筹行业运营现状、信用风险在项目发起方和众筹平台上的表现形式以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认为,股权众筹的发展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国家应当建立健全股权众筹相关法律法规,使得股权众筹能够得到合理规划监管且众筹整体风险可控以及行业健康发展。行业应当引进第三方机构对众筹平台进行等级评定以及资金托管,同时加大对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投入,进一步减少信用风险的发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