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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写到: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投资者必须按照公司设立的合同或章程如实的缴纳注册资本。然而,目前社会上虚假注册资本的现象时有发生。注册资本审验业务是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之一。虚假注册资本导致注册会计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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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在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由法定资本制度变为认缴制度,即不再要求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只要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可成立公司,且取消了公司成立后的实际出资期限限制.在新的注册资本制度下,有的学者认为因为《公司法》已规定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确定且不附期限,所以虚报注册资本的概念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应当取缔.而本文将围绕该注册资本制度探讨虚报注册资本罪在现实条件下还是否应当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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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存在种种弊端,影响了公司健康有序的运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现存有关问题分析。完善我国《公司法》的若干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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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全体股东认为公司现有注册资本偏大、公司经营无需这么多资本金或股东出资能力不足等原因,有些公司制企业决定减少注册资本(以下简称减资)。在减资实际工作中,时常发现申请减资企业未能依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减资事项,在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减资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存在减资手续不全状况,有的减资企业摸不着北,不知如何办理减资事项。本文拟就公司制企业减资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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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和发起人出资责任的主要规定(一)出资违约责任出资违约责任发生的前提是对出资义务的违反。所谓出资义务是指出资人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因此,所谓出资违约责任就是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或其他认股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它有利于确保资本及时到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出资违约责任的救济手段。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是追缴出资。即对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第二种是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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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管理政策的新变化(一)2014年,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相关精神,我国的公司登记制度由原来的实缴制改为现在的认缴制,即:只要申明公司注册资本是多少,预计多长时间之内出资到位即可,无需在基本账户里先预存资金。(二)公司登记制度改革包括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门槛限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注册资本金限制的公司类型之外,其他公司注册没有最低资本金门槛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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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3,(12)
出资是股东的义务,也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而股东以何种标的物出资、其占公司出资总额的比例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公司资本结构及安全,对此世界各国在股东出资形式方面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文章通过对国外立法的比较研究,从而就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东出资形式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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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径。对公司债权人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础。因此,股东是否依照发起人协议和认股协议、公司成立后的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出资,不仅会对其他股东、公司本身产生重要影响,也会对作为第三人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从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及其产生基础出发,分析探讨出资方式下的出资瑕疵表现形式、出资瑕疵股东的责任,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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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对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存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对于缴纳出资与公司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各国立法大多未作明确规定。我国新《公司法》对缴纳出资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规定的比较原则,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也引起了一定的争议,本文将针对此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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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期缴付。该项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拟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依托,从股东表决权行使、引发股东与公司争议、与增资程序的对比等方面对资本分期缴付制度的缺陷进行粗浅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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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共同作为发起人于2002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出资3.66亿元,注册资本23791.079万元。公司主营煤炭生产、销售及贸易业务,属下已投产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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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权衡后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其有效地弥补了认缴制下存在的法律漏洞。从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出发,应确立限制非破产情形下单个债权人主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基本原则。但当期限利益被滥用,严重损害单个债权人的期限利益之时,在特定情形下,应赋予债权人向认缴股东主张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权利。依据法律逻辑及制度内涵,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三种情形:债权设定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公司的法人股东为绝对控股股东或者全资股东进入破产程序,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认缴出资股东存在借认缴期限恶意逃避股东责任之时,应予考虑适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