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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反倾销调查案件,经历时间短的9个来月(如美国的案件)、长则15个月(如欧盟的案件)的调查。如果倾销成立,损害也存在,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若采取措施有利于调查发起国利益的话,采取反倾销措施更是必然了。调查机关调查终结,会发布案件终裁公告,公布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具体安排,如哪家公司获什么样的税率,哪家公司获得加权平均税率,其他中国公司又获得什么样的税率。通常在发布公告后的一个星期,就会正式颁布反倾销措施命令,交由海关执行。至此,反倾销措施即告生效,进而得到执行。问题是企业到此还有没有机会呢?让我们再看看结案和税率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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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来看,2006年美国并不显著。截至2006年12月25日,美国对中国三种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包括:活性碳、聚酯短纤和铜版纸。但是,2006年美国对华反倾销同样值得引起关注,包括:(1)拒绝中国企业首次提出的市场经济国家申请;(2)进一步修改反倾销规则;(3)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责令商务部(DOC)修改家具和对虾两个大案的裁决;(4)DOC接受申请对中国铜版纸展开反补贴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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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4日,欧委会收到5家欧盟企业代表欧盟产业提出的申请,请求对来自中国的酒石酸(Tartaric Acid)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0月30日,欧委会发布《官方公报》,正式决定对中国出口欧盟的酒石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税则号为29181200,调查期间为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损害评估期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替代国为阿根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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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张玉卿律师事务所 《WTO经济导刊》2006,(11):61-63
此前一篇文章我曾谈到,在WTO的DSB于2004年8月31日通过加拿大诉美国软木反倾销案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之后,即正式宣布美国在归零问题上输掉了案件。2005年5月2日美国商务部为执行DSB的决定又公布了新的最终裁决,并据此通知了DSB。然而美国在新的裁决中只是改变了其计算倾销幅度的方法,即将W-to-W(加权平均正常值比加权平均出口价格)改为T-to-T(每笔交易的正常值比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简称交易比交易)的计算方法,在计算过程中仍然采用了归零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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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经理人》2014,(6):14-15
欧盟对华太阳能玻璃课“双反”惩罚性关税
欧盟宣布从5月15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太阳能玻璃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的“双反”惩罚性关税,最高达36.1%,为期5年。同时,澳大利亚政府也继美、欧之后宣布,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太阳能板展开反倾销调查。 欧盟针对中国太阳能玻璃出口商课征反倾销税从0.4%至36.1%不等,反补贴税从3.2%至17.1%不等,依个别出口商造成欧盟市场的损害程度决定。中国的信义光伏、浙江嘉福玻璃等出口商接受政府补贴的不公平贸易措施,在欧洲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太阳能玻璃,被欧盟认定为倾销行为。其中信义光伏产业面临反倾销最高税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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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说明
美国诉墨西哥牛肉和大米反倾销措施案(WT/DS295)是近年来WTO案件中关于反倾销问题的一个名案件。案件的一个最大特点是,WTO争端解决机构支持了美国提出的墨西哥若干反倾销立法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的主张。墨西哥的反倾销立法中被裁定为非法的部分涉及反倾销问卷的答卷时限、可获得事实、微量终止调查及复审的代表性、新出口商复审、对进口商的罚金处罚、反倾销的司法审查与复审等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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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应诉需要会计举证,反倾销调查中有一个独特的程序规则,叫做“可获最佳材料”。
“可获最佳材料”(Best Information Available,BIA),又称“BIA原则”,也有人译为“晟佳可获事实”。该原则是指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如果反倾销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人拒绝与反倾销调查当局配合,不允许反倾销调查当局使用必要的所需信息,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未向调查当局提供必要的所需信息,或者严重妨碍反倾销调查的进行,反倾销调查当局的初裁和最终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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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各国反倾销规则和实践来看,在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后,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反倾销税的收取机制:追溯收取机制和预期收取机制。然而,对于措施决定做出之后进口的涉案产品,如何收取反倾销税以及调整反倾销税额问题,各国做法却存在不同之处。这就涉及反倾销税的不同收取机制和相应的税额调整问题。本文以美国和欧盟为例,对不同反倾销税的收取机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反倾销复审和退税程序的运用进行了分析,其结论对于中国出口商有选择地运用欧、美反倾销机制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美、欧均提供了获取分别税率机会的情况下,这种意义更为明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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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逐步进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作为一个世界出口大国,我国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国外反倾销压力。如何面对反倾销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反倾销”的由来与现状“反倾销”的概念(anti-dumping)是与“倾销”(dumping)相伴而生的。20世纪初,国际贸易已得到很大发展,出口商在国外市场廉价出售商品的“倾销”现象开始为人们所重视,它被视为一种价格歧视和不公平贸易方式,从而遭到进口国同类厂商的反对。本着维护公平竞争和正常国际经贸秩序、保护本国企业利益的目的,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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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是第一个对我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国家,在最近的5年里已对我国发起了8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加拿大对华半导体冷热箱反倾销与反补贴税案是一起较新的案件,并于2008年末最终裁定对原产于我国的半导体冷热箱征收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边境服务署在最终裁定中确定了38项补贴项目。虽然最终只认定了3项补贴项目使合作出口商获得了利益,但对于非合作出口商,边境服务署通过部长指定程序裁定其获得了所有38项补贴项目下的利益①。在本案的最终裁定中,非合作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与补贴量大大高于合作出口商。本案再次证明,面对国外反贸易救济调查,积极应诉肯定能获得比不应诉更有利的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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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单独税率政策解析 长期以来,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一直假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所有出口企业都受政府控制,因而应对它们指定一个统一税率,而不管具体的出口企业是谁、倾销幅度如何以及是否被个别调查。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国一税制度。这个假定的基本原理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活动受政府控制,如果不对所有的出口企业指定统一的反倾销税率,非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将通过低税率的出口企业来进行出口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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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世界范围看,世界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慢,各国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发达国家政府为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纷纷对他国产品设置重重障碍。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少数合法的措施之一,由于程序简便易行、能够有效排斥进口商品而被发达国家广泛采用。2004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中国和越南对美国的虾出口存在倾销行为,并于12月30日最终裁定两国对美国虾出口存在倾销行为,决定维持初步裁定,对从两国进口的虾征收27.9%至112.8%的惩罚性关税。本文对虾出口企业遭遇反倾销诉讼的原因作出分析,并为其提供若干应对策略,希望为企业更好的解决这一贸易纠纷提供某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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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利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博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东2009年6月1日,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和《对原产于美国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分别宣布,对原产于美国的电工钢实施“两反”调查,对原产于俄罗斯的电工钢实施反倾销调查(简称《取向电工钢两反调查案》)。中国第一个同时进行的“两反”调查案由此诞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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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1年4月2日,经一系列行业协会提起并由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通过对产自加拿大的特定针叶木材产品的反倾销申请。4月23日美国商务邙开始调查并于4月50日发布通告。由于涉及进口产品的企业数量众多,商务部将其调查限定于加拿大针叶木材的六家最大的生产和出口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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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的单独税率及联合税率的应用程序》公告,修改了“单独税率”政策,从实际效果来看,该政策无疑是一次大倒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