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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民事诉讼法》第64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制度,明确了主张事实的当事人要对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负责,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往往在一些诉讼中,当事人只注重主张权利,而忽视收集证据或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 2 0 0 2年 4月 1日实行。在《规定》中 ,将举证责任的含义界定为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 ,前者是指谁对待证事实提供证据证明 ,后者是指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将承担不利的后果。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的规定采纳了法律要件分类说 :即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主张权利不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消灭或者妨碍或限制权利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规定》另规定了 8种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 ,其中 5种情形为民法通则中的特殊侵权行为 ,外加共同危险行为、专利产品侵权行为及医疗侵权行为。《规定》要求证据的提供必须在举证时限之前 ,否则将导致证据失权。通过证据时限达到固定争点和证据 ,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规定》对非法证据予以重新界定 ,并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手段取得的证据界定为非法证据。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2002年4月1日施行至今已经较长时间了,然而仍然有相当的当事人举证意识不强,对自己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茫然无知;也有的当事人在应当由对方承担的举证责任却自己乱忙乎;还有的对法官提出的举证要求疏忽大意输了官司才如梦初醒:举证责任忘不得,打官司举证是关键l含义要搞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含义。“规定”第2条对举证责任的含义作了更明确的阐述:“…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活动实质上就是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据法定程序和规则对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责任进行查明分清的过程。而在诉讼过程中,证据自然而然成为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的关键。1991年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以人民法院有限查证为辅的举证责任制度。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出具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举证…  相似文献   

5.
那东升 《活力》2006,(5):214-214
一、查处窃电案件成败关键在于证据 打官司主要是打证据,一些本来属于窃电的案子遗憾地输在了一些证据不足上。在电力稽查的败诉案例中大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是取证不足或有误造成。第二是执法程序有误引起,一旦取证失利,用电检查者将成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是一把双刃剑,谁举证谁负责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章第31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的收集,直接影响对案情的处理。  相似文献   

6.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在法律制度日益完善、法律意识日趋提高的今天,仍有一部分人为追回昔日的债款,来回奔波,跑腿受气,最后闹到法院,又因举不出证据或举证无效而败诉。个中滋味,讨债者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这也应了一句俗语“钱好借,债难讨”。根据审判实践,借款合同纠纷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借款无合同,诉讼无证据。《民事诉讼法》第 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法学理论上讲,当事人的这种责任叫做举证责任,根据这一责任要求,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他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有事…  相似文献   

7.
大凡打官司,恐怕没有人不希望打赢的。打赢打不赢固然要看你有没有道理,在法律上站不站得住脚,但还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想打赢官司,还离不开举证。何谓“举证”?简单地说,就是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法律上所讲的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是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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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公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实行。在《规定》中,将举证责任的含义界定为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前是指谁对待证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后是指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将承担不利的后果。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的规定采纳了法律要件分类说:即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而主张权利不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消灭或妨碍或限制权利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规定》另规定8种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其中5种情菜为民法通则中的特殊侵权行为,外加共同危险行为、专利产品侵告权行为及医疗侵权行为。《规定》要求证据的提供必须在举证时限之前,否则将导致证据失权。通过证据时限达到固定争点和证据,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规定》对非法证据予以重新界定,并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书性规定的手段取得的证据界定为非法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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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注册会计师的民事举证责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杨庆英,王兆东由社会公众第三者指控注册会计师而引发的诉讼,涉及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就要承担败诉后果的责任...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确立下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进一步将被告举证责任具体化为:“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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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为分水岭,在此之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构造是典型的职权主义,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及案件事实的证明承担全部的责任,无疑使得法院在诉讼中承担过多的责任,当事人不承担证明责任,诉前证据收集制度无从谈起。之后,《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虽明确规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并未对证据收集予以细化,使得证据收集制度成为一项"缺乏程序保障的抽象性权利,是一种权利的招牌"。为弥补民事诉讼诉前证据收集制度的空白,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诉前证据保全程序,但其功能仅限于保存和固定证据,诉前证据收集是证据保全的衍生物,不符合现代民事诉讼所要求的证据收集和证据开示的目的[1]。  相似文献   

12.
崔征 《中外企业家》2009,(16):108-108
在对比举证责任在学界通说的三种含义,以及结合我国目前在举证方面所存在的实际状况后,对举证责任的定义进行界定:认为举证责任及证明责任,即为使法官支持自己的主张,免于承担不利后果,而应提供证据使法官对事实产生确定的心证的责任,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责任不消灭不转移。而区别提出证据的责任,则是在诉讼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应该提出证据的责任,可能在双方当事人中都存在责任,并随诉讼程序而转移、消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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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的规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所谓的“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俗话说“空口无凭” ,打官司要靠证据 ,这在当今社会不知道的恐怕不多 ,可你是否想到 ,举证也要懂“规矩” ,证据里面也有学问。证据要有证明力。证据 ,是指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内在联系 ,从而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材料。证据的生命在于证明力。汪某与罗某从1994年开始合伙做水果贩运生意 ,他们雇请个体司机魏某为其运输。1997年8月 ,汪某因病死亡。魏某遂以自己保存的出车记录为凭 ,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罗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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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是什么样的证据才是有利的呢?在诉讼中什么样的证据才是有效的呢?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当事人诉讼举证做出了不少新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有例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现实中经常遇到的专利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搁置物或悬挂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医疗行为侵权等八种类型的侵权诉讼,应当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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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发生劳动争议时,通常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公司不能提供员工声称的证据,公司是否要承担不利后果? a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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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据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相似文献   

17.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据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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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根据这两条规定,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要履行告之程序:一是要告之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二是要告之对当事人提出的处罚意见以及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三是要告之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权利。那么,采用什么方式能把上述内容告之相对人呢?笔者在实践工作中设计出如下告之通知书,以供广大执法者参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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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以列举的形式和概括的语言,规定了构成工伤、视同工伤以及不构成或认定工伤的各种情形。为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又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条被普遍认为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但实践中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形态多样,其复杂情况远远超过法条所表述的基本情况。因此,对于一些发生在工作场所外的工伤行政案件,不应机械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特点,结合具体案情,分析案件相关当事人证明义务与证明能力后,再决定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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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2003年第10期“执法争鸣”栏目之《原告诉讼请求为何不予支持?》一文,笔者认为:原告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其一:本案中,扶绥县质监局以“被假冒产品A公司的检查结论、销售价比出厂价低、服务部负责人无法证明该批产品的合法来源”事实为依据,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对该批产品进行扣押有事实依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其二:质监局扣押的依据是“涉嫌被假冒产品A公司会同质监局的检查结果、销售价比出厂价低、该服务部负责人无法证明该批产品的合法来源”;扣押的是涉嫌违法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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