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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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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代宁波契约文书中"更田"、"更地"等"更~"说法十分常见,弄清楚其含义,将有助于正确解读该批文契。本文主要依据文契中出现的"更~"与"众~"及"采~"异文现象,认为"更~"与"众~"或"采~"所指相同,即用以指称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某一处田、地、山或屋等,因而"更田"与"更名田"无关,它指的是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某一处田,"更地"也不是指"屯更地",它指的是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某一处地。  相似文献   

2.
明洪武到弘治年间,州县官府的赋役管理从基本不依赖核算向需要且能够进行核算的状态转变。洪武、永乐时期,在官府体系内部,只有田赋被部分地纳入核算管理,其他赋役征发则完全或绝大部分无法计量,也没有计划性。宣德以降,地方官员吸收民间粮里阶层分担赋役负担的经验,在此基础上进行旨在“均平”的改革,以确保赋役的可持续征发。在探索均平之道的过程中,不同地方官员多采取量化赋役负担、预定征收计划、将派征对象标准化并进行摊派核算的方式。其中,田赋额等开始扮演摊派对象的角色。这开启了州县层面赋役征收核算体系的发展之路,也导致府、州、县与户、工等部及布政使司之间产生了赋役核算信息不对称,出现了二重会计结构。  相似文献   

3.
文章对近代安徽宗族保护族田的措施进行比较详细的研究,认为在族田的建置、存续和侵害的不同阶段,宗族既根据不同阶段状况分别选择以乡俗、族规和国法为主要保护方法,又在各阶段和全过程中加强各方法间的联系,建立起一个有机的族田保护系统,对族田进行严密有力地保护,从而使族田能够长期保持稳定。  相似文献   

4.
清代宁波契约文书中更田、更地等更~说法十分常见,弄清楚其含义,将有助于正确解读该批文契。本文主要依据文契中出现的更~与众~及采~异文现象,认为更~与众~或采~所指相同,即用以指称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某一处田、地、山或屋等,因而更田与更名田无关,它指的是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某一处田,更地也不是指屯更地,它指的是两家或几家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某一处地。  相似文献   

5.
族田是近代宗族活动的经济基础,为宗族各种活动提供稳定的物质和资金支持.近代是族田发展的重要阶段,了解近代族田的经营管理,是近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浙江是近代族田最多的省份之一,而东阳又是浙江省族田数量最多的县.文章依靠大量的家谱资料和土改资料,详细地分析了近代东阳族田的经营管理问题,揭示了东阳族田在经营及其管理上的特点.  相似文献   

6.
学者普遍认为,自明中叶以后,永佃权和"一田两主"开始流行于东南地区,至清代和民国时期已蔓延全国。就当时所见资料而言,此论无疑言之成理。但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十六国至唐代吐鲁番出土租佃契约文书的陆续刊布,以上结论就要修正。笔者发现,中唐《乾元二年(759)或上元二年(761)朱进明转租田土契》就是现存最早的"一田二主"租佃契实例。后周广顺三年(952),诏罢户部营田务时,首次从法律层面正式承认户部营田务原佃户对其所营田的永佃权。唐、五代"一田二主"与"永佃权"实例的出现,并非纯属偶然,而是有其历史背景,亦是其时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租佃制度与契约租佃制度长足发展的结果和标志之一。  相似文献   

7.
明清时期的土地市场中,一定的赋役制度及其所形成的册籍是确保土地权利的核心机制之一。因此,如欲进一步深化理解明清土地市场的内在秩序,特别是国家权力与市场演化的互动关系,一个重要议题便是从赋役制度的角度分析明清乡村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田两主与田面权分化。康熙初年苏松地区的均田均役改革中形成了"销圩"鱼鳞图册,并出现了"业佃并录"的现象。这应当被视作赋役制度因应土地市场的演化而出现的新动向。17世纪以降,田面权市场进一步发展,田面主承担圩甲,从而参与到徭役佥派、税粮征缴之中。地方政府对赋役制度的调整,不能不与这种新的土地市场秩序相适应。  相似文献   

8.
关于《小雅.甫田》的主旨,众说纷纭,主要有"刺幽王"、"思古"、"祭方社田祖"、"雩祭"、"省耕"、"祈年"、"报祭"、"籍田"、"劝农"、"刺夺田"和"宗庙祷告词"等几种说法。考察文本的内在逻辑、字词含义及功用,《甫田》乃诸侯公卿为祈年而祭祀方社田祖之诗。  相似文献   

9.
明初,由于存在大量合法却不可核算、储存的劳役征调,故在集权架构之下,法定财政管理呈现出分散运作的特点,法定与法外征调界线模糊。随着白银成为财政运作的主要手段,不可核算的征调变得可以核算,州县官府形成了不为上级掌握的财赋储备和收支信息。法定财政核算信息在州县与上级官府间出现不对称。16世纪前期抚按等因应于省级财政职责增强的现实,编制覆盖全省、带有固定化倾向的财政计划(赋役经制册籍,后定型为赋役全书),采取类似预算管理的方式来规范财政收支,强化省内财政集中管理。法定财政核算信息的不对称从州县与上级官府之间转移到省级官府与户部等中央衙门之间。明末,户部试图通过掌握赋役全书来了解在外官府收支信息以筹饷,但未成功。清初,户部通过监督各省纂修赋役全书重建全国财政体系,将各地法定赋役收支纳入中央集权控制之下。作为财政集中管理的工具,赋役全书的服务对象从省级官府变为中央(户部)。这消除了法定财政核算信息在官府各层级间的信息不对称,为清朝法定财政管理的全面中央集权奠定了预算基础,并在扩大中央掌控财政规模的同时明确了合法和非法征收的边界。这也是国家财政治理焦点从临民向治官转移的集中体现,折射出明清国家治理的内在逻辑,也提示我们对国家能力的理解要结合具体时空脉络和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10.
明清以来,尽管州县志等各类史料比较详实,但作为地亩研究的基础问题之一,亩制问题一直没能得到有效解决,其主要原因在于地亩的历史沿袭与地域特性等,以及基于赋税体系的税亩与实亩的分离,形成了亩制计量的复杂性。由此,学界凡涉及地亩问题,多以估测为主。本文以清代山东济南府这一具体区域为样本,通过对该府每个州县史料的逐一梳理与考证,理清本源,并根据多维史料信息,结合多种逻辑推定方法,进行综合比较与研究,得到济南府每个州县的亩制状况,以期开拓新的清代亩制问题的研究路径。  相似文献   

11.
东晋"度田税米"的性质、租额与实施背景是学界长期以来存在较大分歧或缺乏深入讨论的问题。综合考证文献与简牍可知,东晋"度田税米"的性质不是杂税,而是田租。其征收数额为三升,并非三斗。就现有材料而言,西晋时期自耕农的田租征收方式尚不明确,则东晋"度田税米"与西晋田租制是否为前后取代关系,也不宜定论。"度田税米"的实施背景,除了苏峻之乱后特殊的政治、军事形势,主要与东晋政治权力结构、施政理念的变动有关。"度田"有助于侨民在南方新居地的合法土地占有,则是该政策得以实施的重要原因。咸和五年(330)"度田税米"的实施,标志着东晋政权在南方统治的逐渐稳定与日常化,可视为东晋由北来流寓政权走向南方本土政权的序曲。  相似文献   

12.
由于归口垂直管理,《诸司职掌》所载洪武二十六年"8.5亿亩"田土数字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军事两大系统管辖区内的总和;《诸司职掌》所载既有湖广、河南两布政司及直隶凤阳、淮安两府"畸高"的田土数,也存在安庆府等"畸低"的田土数,不属于均一化问题。"册文讹误"仍是"公案"之争中最有效的一种解释。因此,考察《诸司职掌》田土清单这个最起码的验证手段无疑也是最有力证据。  相似文献   

13.
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有关手实、户籍、计帐的实证资料较多,从唐代手实、户籍、计帐的实际编成过程入手,更容易厘清手实、户籍、计帐三者的关系,并弥补《新唐书·食货志》与《唐会要·籍帐》相关记叙的缺陷,澄清其讹误。唐代户籍与计帐都是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里正所责的民户手实是造户籍的主要依据,计帐不是造籍依据。《新唐书·食货志》说的"……为乡帐",就是指乡司将各里基于民户手实的户籍稿粘连在一起(或重新抄录一遍),而成为乡户籍稿的这种行为,而不是说于手实、户籍之外还有一种名为"乡帐"的簿籍。乡里计帐的数据来自这种乡里户籍稿。唐代州县计帐统计的只是当年各类户口的数据,配来年课役则是尚书户部度支司的事。《新唐书·食货志》记籍帐制度脱漏了里正责民户自通手实这一重要环节;说州县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也不对,应据新复原的《唐令·赋役令》校正。《唐会要·籍帐》记:"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也有重大遗漏与讹误。  相似文献   

14.
最近在天一阁发现的宋《天圣令》附有大量完整的唐《开元令》令文 ,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① 其中卷 2 2所附唐《赋役令》第 7条是关于唐代食封制的 ,可资唐食实封制研究。我在拙作《天一阁藏〈天圣令·赋役令〉初探》中曾略有涉及 ②,但限于篇幅 ,未能展开。今就开元二十五年令文与唐食封制的关系及其他相关问题作一考述。先移录此唐令于下 :诸应食实封者 ,皆以课户充 ,集 (“集”字为“准”字之误 )户数 ,州县与国官、邑官执帐共收。其租调均为三分 ,一分入官 ,二分入国 (公主所食邑即全给 )。入官者 ,与租调同送 ;入国邑者 ,各准配租调远…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以土改档案与口述资料为基础,以闽西四保的个案研究为中心,着重考察了明清时期华南地区族田的形成和发展与乡村社会变迁的关系。自明末开始,四保地区经历了土地共有化过程,在此过程中,大约一半左右的私人土地逐渐转化为团体共有的族田。这一过程不仅对乡村的阶级关系有着重要影响,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社区关系。一方面,私人地主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被团体地主所取代;另一方面,由于族田经营的特殊性,当地出现了与“阶级分化”、“人口分化”都不尽相同的“共同体分化”。  相似文献   

16.
也谈“自田”兼论与唐代田制有关的一些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敦煌、咕鲁番出土文书中的户籍残卷及手实残卷上经常看到田段四至有“自田”、“自至”及“自(艹園)”等字样。所谓“自至”即至自田或至自(艹園)之义,与“自田”的含义同。关于“自田”的性质,中外史学界颇有不同的看法,长期争论不休。对“自田”如何解释,牵涉到唐代的田籍究竟根据什么原则登记各户的土地,均田制是否真正实行过,以及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存在形式等多方面的问题。在这篇文章里笔者打算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就正于通人学者。由于一般现存唐代典籍中均无关于“自田”的直接记载,只能主要根据出土的户籍、手实进行一些猜测性的推论,所以这些粗浅看法也具有不可靠性,并且很可能随着出土文书的增加而被证明是错误的。  相似文献   

17.
兴化垛田的传统农业系统是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已成为兴化市的首要旅游吸引物。本文基于网络游记,对兴化垛田景区游客及其行为进行了初步分析,发现目前兴化垛田旅游发展存在以下问题:客源市场高度集中、季节性仍为旅游发展瓶颈、旅游活动与文化结合度低、周边农家乐缺乏规范管理以及交通亟待改善,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8.
蠡县与博野、高阳、安国等县级中心地邻近,在城镇化进程中不但需要充分强化纺织、毛皮等产业优势,也要在"京津石三角形"和"保定丘三角形"中把握区位优势。在蠡县行政区域内需要构建"田"字形城镇体系,在城镇化过程中需要通过"一分为五"分片进行,同时5个"片区"也要遵循合理的步骤,按照"有先有后"的发展逐步进行。构建"安国—蠡县—博野"城镇链、"蠡县—任丘"城镇链,并让"安国+博野+蠡县"得到整合发展,最终在"大保定"南部区域形成"清苑—蠡博安"城镇链,在保定南部区域形成城镇隆起,形成"蠡县—清苑"城镇走廊,"温仁镇+张登镇+冉庄镇"在该城市走廊上扮演重要的节点角色。  相似文献   

19.
在东南山场产权确认的历史过程中,契约和乡约族规发挥了关键作用,国家权力的介入则可以说是这整个过程的背景,它还通过赋役和诉讼制度提供了确权的工具。一方面,国家把人们在山场中居住、生产的权利与他们的户籍身份相联系,部分山场也被作为“事产”编制入户籍和地籍;另一方面,民众在山场开发中报税报垦,在纠纷中诉诸官府裁断,并使用各种赋役文书作为确权凭据,用户籍地籍中的税亩分庄记录山场股份的分配。由此从制度到实践,山场确权与赋役制度捆绑在了一起。由于东南山区的快速开发,同一山场空间的产业形态和地籍类型都处于变化之中。田地山塘是赋税科则的分类概念,官府在争讼理处中对田、山产权认定的不同处置,也与它们在赋役系统中的不同地位有关。户籍和地籍作为国家控制和汲取资源的主要工具,是赋役制度下规定、控制民众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文书,当它们被用作确权时,也是在重申和强化这种控制关系,而不仅是证明产权的存在。  相似文献   

20.
明代漕粮改折有偶折与永折之分。湖广作为明代有永折漕额的省份之一,其永折漕额分派权由布政司掌握,这与其他省份永折漕额由朝廷派分有很大不同。自明嘉靖年间获得永折漕额起,湖广布政司始终以偶折形式派分永折漕额至相应州县,隆庆四年(1570)以后,才开始以永折形式派分至部分州县,永折漕额始名副其实。因漕粮永折能减轻有漕州县赋役负担等,对有漕州县有很大的吸引力。万历年间,以麻城、黄梅为代表的有漕州县对仍以偶折形式派分的剩余永折漕额展开争夺,力图实现其漕粮全部永折。在此过程中,布政司的永折漕额分派原则逐渐由视各县灾伤情况而定向视交通条件而定转变。而在相应的分派原则下,地方士绅对布政司的决策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这一历史事件的具体过程详载于族谱之中,从侧面体现出民间文献的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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