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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成为一种普遍做法,而房地产抵押因其具有价值容易确定、变现损失相对较小等优点,成为大多数债权银行乐于接受的主要担保方式之一.但是由于我国涉及房地产抵押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都是近几年才颁发实施的,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这些法律,更好地指导具体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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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元文 《广西农村金融研究》2001,(4):80-82
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中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抵押人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都没有抵押,那是否必须同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登记?假设可以在一个部门办理登记,那只就其中的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登记还是两都要登记?今年第二季度河池分行的信贷会审,这问题已成为基层行争论的焦点。据说,关于这种房地产抵押登记问题,全国各地的操作、各法院的判决也不尽一致。本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立法的本意,谈谈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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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列举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的贷款中存在的不规范抵押行为,对该项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业务操作中应该注意的风险点并加以防范,籍以提高防范风险能力,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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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应实行“权利一致”和“同时抵押”原则。但在房屋和土地实行分别管理的地区,客观上容易出现房地产分别抵押的情形。关于房地产分别抵押是否有效,司法界有不同的观点。从谨慎的原则出发,以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基础,对房地产分别抵押给银行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银行如何运用房地产“同时抵押”原则进行了分析。银行接受房地产分别抵押存在抵押无效和抵押权落空两种风险。银行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时,一般应坚持房地产“同时抵押”和房屋、土地双双登记原则,同时就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抵押和房地产“分割”抵押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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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法律潜在风险。一是《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正是基于此,银行往往认为地上建筑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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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元月15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该通知规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次日,最高人民法院转发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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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行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可能会遇到一个相同的问题: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中,如果抵押当事人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都设定抵押,那是否必须同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登记?假设可以在一个部门办理登记,那只就其中的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登记还是两都要登记?本作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立法的本意,谈谈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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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在规则层面确认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担保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实践表明,这种做法较为有效地破解了土地收储资金的来源问题,对实现土地储备、开发的良性循环,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观察最近几年的储备土地抵押贷款实践,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可能给未来的土地市场、金融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埋下隐患,需要加以研究和关注。储备土地抵押涉及的主体储备土地抵押融资,表面看是土地储备机构与金融机构两个主体之间单纯的担保法律关系,但土地储备机构自身法律地位模糊,加之土地储备机构背后政府时隐时现的身影,看似简单的法律关系在更多的时候变得复杂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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