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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颁布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住宅物业必须实行“建管分离”,而刚通过的《物权法》第81条,则进一步把“建管分离”的范围扩大到任何物业.凡属“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均“有权依法更换”。这彰显了国家将从立法的角度大力推动”建管分离”的决心,从而根治“自建自管”模式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加快物业管理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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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与优秀开发商合作,收购其下属物业服务企业,开拓了对在管项目除招投标之外的另外一条“规模进入”路径;同时,对于推动物业的建管分离也将产生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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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提出了推行物业管理与房地产开发“建管分离”、“分业经营”的模式。实践几年来,“建管分离”模式在一些地区、在一定程度上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为此笔者就存在问题及对策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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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建管分离"是《物业管理条例》的倡导性规定,目前已成为北京市的强制性规定。笔者所在单位作为中直机关办公及住房物业的建设和服务单位(属于后勤事业单位),积极响应这一规定,计划于今年在现有物业管理部门的基础上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实现"建管分离",但是在工商部门登记时却遇到了政策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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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要求,今后,居住物业要实行招投标,强制“建管分离”。也就是说,针对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对物业招标过程中,不可能让开发商作为发标方,自己也来参与投标,成为物业管理方。此规定,让房产项目的开发责任和物业责任全部划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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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要求,今后,居住物业要实行招投标,强制“建管分离”。也就是说,针对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对物业招标过程中,不可能让开发商作为发标方,自己也来参与投标,成为物业管理方。此规定,让房产项目的开发责任和物业责任全部划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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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烟台市住建局了解到,下月起,烟台将实行物业公开招投标等政策。据了解,烟台物业管理行业处在起步发展阶段,不少物业服务企业主要依附开发建设单位,长期以来“建管不分”的物业管理市场使得业主处于弱势地位,因开发商交付的小区存在缺陷,也给后期物业服务留下隐患。针对这些问题,下个月实行的《烟台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以后小区物业服务由谁来干,将公开招标“选秀”,不再由开发商“指定”。预售物业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小区物业招投标,不进行物业招投标将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新建现售物业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物业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期满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项目,应当在服务合同到期前60日完成。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在招标前召开业主大会,确定招标方式、时间、委托管理的内容及物业服务标准等,然后进行物业招投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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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还规定从2003年9月1日起,新开发的住宅小区,包括商住楼,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施行物业管理,国家推行“建管分离”无疑会对进一步化解房地产前期遗留问题、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化产生巨大影响,时至今日,“建管分离”原则在实践中的实施效果究竟怎样?本期专题特邀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政府主管部门、业内学者专家共同探讨如何更好推进“建管分离”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持续发展。[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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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从《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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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原称“专项维修基金”)是指法律规定由业主交纳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它对于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维持与提高其使用功能,确保物业的保值、增值等均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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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几年,房地产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在国内迅速发展起来,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过去长期奉行“谁开发、谁管理”的模式,所以大多数物业管理公司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派生出来。这种建管不分的父子关系,决定了物业管理必然依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对业主负责。《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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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01O年1O月1日,《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就物业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状况等进行评估监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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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由于义务人未能全面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给权利人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的,即产生了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赔偿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服务的风险中,由公共设施设备所引起的风险占据非常大的比例;另外,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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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物业管理行业,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因接管的项目往往是一些老旧小区和经济适用房,企业日子不好过。随着"建管分离"在行业的推行,这些企业纷纷寻求企业改革发展的途径。南京安居物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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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人们首先会想到《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对业主人身、财产损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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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管理企业变为物业服务企业意味着什么
《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布,随后《物业管理条例》修改,把“物业管理企业”更名为“物业服务企业”。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我们先从《物权法》的法理中寻求依据。《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活动强调的是服务,并以“物业服务公司”取代“物业管理公司”,其目的就是要强化服务意识;维护合理“私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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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扬州市《意见》的工作措施中,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和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放在了首位,体现了行业发展应当先自我审视、自我提高的重要性。城市化正在从以物为本向以人为本转变,相应地,城市管理也从重建设轻管理向建管并重转变。扬州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扬州市《意见》)无疑是深刻把握了这一内涵。对《意见》的几点体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