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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某县运管所就当事人徐某未取得从业资格即驾驶营运车辆一案作出处罚决定。因路途较远,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徐某的妻子转告其丈夫到运管所接受处罚。徐某未去运管所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此后,该运管所申请本县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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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设定权限、实施机关、实施程序、是否收费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不仅使行政许可有法可依,也对我国行政机关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规范和提高提出了更高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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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投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目前,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招投标,成为部分省市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方式之一。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招投标改变了过去客运资源完全由政府职能部门用行政手段管理和分配的作法,将道路客运资源管理引入竞争机制,使经营主体优胜劣汰,有效地克服和解决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和防止腐败,改变长期以来部分经营者对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的错误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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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7,(4):11-12
《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实施以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学习,深入领会行政许可原则和要求,不断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得到了社会公众和许可相对人的广泛认同。然而,两年多的行政许可实践,也暴露出在具体落实行政许可方面的一些不足。行政许可犹如一把双刃剑,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也对权力的行使提出了严格的约束。这项权力行使得好,不仅会造福行业,也会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众出行把好行业的人口,保证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如果行使得不好,无疑会给行业发展设置障碍,影响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损害行业管理部门的形象。以下所列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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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物以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审核、登记等方式,实施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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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运管局自2004年初开始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着手推进全程办事代理制(简称全程办)的准备工作。2004年7月1日起,局和市区管理处及远郊区县交通局(处)都设立集中统一的办事大厅,实现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一口受理、全程代理”,结束过去办事大厅只受理,不能审批的历史,实现既挂号又看病,不仅能直接受理,而且有权审批许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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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杂志1999年第4期的“高警督评案”中刊登了四川省资阳市交警大队的交通管理纠纷诉讼。作为一名到得了律师资格的基层交通民警,我曾代理过类似的诉讼、姑且不论内江、资阳二级法院的是非问题,我只对其中的交通管理行政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论点发表一点不同意见。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暂扣证件、号牌、车辆的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暂扣措施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主管公安机关和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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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7,(4):6-7
道路运输事关人身财产安全,所以设立了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依法实施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对于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落实行业发展规划,调整运输结构,促进道路运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一法一条例”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清理道路运输行政许可项目和相关政策性文件,完善和细化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制度,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转变行政理念,严格依法许可,把好市场准入关,赢得了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广泛认同。
当前,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电子政务迅速普及,经营者维权意识高涨,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需要进一步强化创新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突出许可为民、许可便民,在服务上做文章,以更好的姿态迎接变革和挑战,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公众出行提供更好的服务。[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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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这一条款有效缓解了基层运管机构大额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也为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全面履行义务提供了一种选择方式,对和谐行政管理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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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执行行政许可公示的有关规定时,有一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就是行政许可公示期限的确定。由于《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未对行政许可的公示期限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