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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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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根据四川省《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相似文献   

2.
<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机构将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相似文献   

3.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二)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少报职工发生工伤的;(三)…  相似文献   

4.
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由于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通过参加工伤保险来化解工伤风险尤为重要.然而,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其工伤风险是否就完全化解了呢?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4年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截至2005年7月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455万人,初步建立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作风险的工伤保险制度.调查显示,如果参保单位未及时为新录用的职工申报缴纳工伤保险,或未严格遵守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如果政策规定的由参保单位负责支付的待遇标准偏高,参保单位依然可能存在较高的工伤风险,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5.
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把工伤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基金的统筹职能都放到了设区的市。根据《条例》规定,各类用人单位都要依法参加属地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我  相似文献   

6.
《工伤保险条例》从2004年1月1日执行以来,对规范全国性工伤管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条例》需要尽快修改完善,尤其是关于职工缴费工资核定、工伤认定范围、停工留薪期待遇、交通事故等受到人身伤害的待遇赔偿等方面亟待规范解决。  相似文献   

7.
<工伤保险条例>从2004年1月1日执行以来,对规范全国性工伤管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条例>需要尽快修改完善,尤其是关于职工缴费工资核定、工伤认定范围、停工留薪期待遇、交通事故等受到人身伤害的待遇赔偿等方面亟待规范解决.  相似文献   

8.
《山东劳动保障》2008,(8):47-47
鲁劳社[2008]37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促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9.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依法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责任,《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有明文规定。但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千方百计逃避工伤责任,他们或者设置障碍令工伤职工知难而退,或者打政策擦边球,或者不惜以身试法对抗法律。  相似文献   

10.
《山东劳动保障》2011,(1):48-5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相似文献   

11.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统一文书式样,促进依法行政,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工伤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工伤认定是做好工伤救治和经济赔偿的前提,也是整个工伤保险工作的基础。规范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工伤保险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规程》的具体内容,熟练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二、加强工伤保险机构、队伍…  相似文献   

12.
南昌市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是在1993年开始的,12年来,形成了事故预防、抢救治疗、待遇支付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管理体系。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中,特别注意把康复渗透到工伤保险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中去。到目前为止,南昌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有3329家,参保职工48.99万人,待遇支付对象有9361人。其中接受康复性治疗的有512人次,支付费用  相似文献   

13.
广集博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发布工伤保险条例》,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出台这个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条例规定,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5.
来言去语     
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待遇编辑同志:我在某发行公司做发行工作两年了,每天的工作主要是订报送报。公司从来没有给我们上过任何保险。发行员在送报途中摔伤,医疗费也完全由个人负责。我打听过其它城市的发行公司,公司同样不给发行员上任何保险。希望你们杂志多为我们呼吁,尽早帮助我们解决保险问题。一名发行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为合同职工或雇工交纳工商保险费,以上职工或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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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中描述: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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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管理措施,是行之有效地开展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的必要保证 要做好工伤预防.企业和用人单位必须在安全生产上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投入必要的资金,以改善生产工作环境和条件.限制并逐步淘汰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从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但是.往往有一些用人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忽视工伤预防.不舍得在安全生产上投入必要的资金.生产工作环境条件较差.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频发。甚至有个别单位错误地认为.参加了工伤保险.发生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残人员的赔偿和医疗、康复费用可以依赖于工伤保险部门.用人单位不必操心.  相似文献   

18.
工伤保险,涉及到千千万万个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和生存,工伤保险争议应如何仲裁与审判?本文从工伤保险争议的法律性质,以及处理工伤保险争议的依据、原则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谈点初步认识,以促进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处理工伤保险争议的衔接和一致。一、工伤保险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法律适用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在职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职工及其亲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因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  相似文献   

19.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向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五到十级工伤的职工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分别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营养费用和对因工伤导致的就业能力损失的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  相似文献   

20.
《山东劳动保障》2011,(1):46-47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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