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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具有优先效力.通说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不独指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即物权人凭其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优先享受权利的资格,亦指在各物权人内部,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基于公平的理念和公共政策的需要,物权相互间的优先原则,以及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都存在着不少的例外.这些规定见之于《破产法》、《海商法》等单行法中.物权优先为原则,但是作为例外,债权可优先于物权;而在债权中,法律规定某些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如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在讨论物权优先原则的时候,就必然地涉及到优先原则的例外.这些例外规定使得我国物权的优先效力或者说是优先权的内容极其复杂.一般认为,优先权包括物权优先权和债权优先权.而优先权的内容又囊括了物权优先原则的例外情形.笔者结合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探讨优先权的若干问题和优先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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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学者多有争论,但物权的优先效力是得到学者一致肯定的,仅对于优先效力的内容、表现以及与其他效力的关系,存有疑问.笔者试图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相关问题给出自己的理解: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四效力产生的共同基础在于物权的支配性.物权的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各自独立,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优先于债权和物权之间的顺序优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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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同之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极其频繁,与之相联系的纠纷也很多.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把一个完整的物权变动过程中的行为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债权行为受债权法的规制与调整,物权行为受物权法的规制与调整.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处理合同效力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物权变动的理论基点.本文从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视角,结合案例,阐释了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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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是物权法的一项法则,然而由于破产立法目标的转变,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担保物权受到诸多限制。我国破产立法起步较晚,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限制的规定尚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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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破产立法经历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到政策性破产再到新《企业破产法》三个阶段,与之相对应的劳动债权清偿顺序则经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受偿到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再到"新老划断"即以新《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作为分界点,公布之前劳动债权优先,公布之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之不足,力图在未来破产法的修订中确立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清偿的原则,并同时确立劳动债权优先权限额优位规则和劳动债权优先权在担保物权标的物上有限存在规则,以防止劳动债权优先权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造成的不确定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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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秉承物权法定的原则,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而这些法定物权种类的确立,以及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取得和变动规则的发展,直接决定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内容与形式,必将影响会计核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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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优先权及其立法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具有发生上的法定性、从属债权的特殊性和外观上的非公示性等法律特征,应属担保物权的一种.优先权的设立有利于特定立法目的的实现: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保障人权、保护弱者及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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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对税收优先权作了三个层次的效力规定,其中第二层次纳税人在欠缴税款发生后设立的担保物权,税收优先于后设立的担保物权的规定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本意直接相悖。同时,在执行程序中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也存在冲突。税收优先权适用困境的背后是不同利益间的冲突,因此,协调好各方的利益是化解税收优先权的关键。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应当明确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前提、厘清税收优先权与相关法律规定间的适用关系、兼顾好各方的利益,从而化解税收优先权的适用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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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及力作为物权之效力 ,有其独立性。在物权法逻辑体系中 ,与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物权行为无因理论互为依存、互相制约。从追及力的角度考察各国的物权立法 ,有偏重于对事实物权 (真实物权 )保护者 ,有侧重于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 (法律物权 )保护者 ,法律价值的体现各有千秋。我国无物权法传统 ,在未来的我国物权立法中 ,应结合我国国情 ,平衡真实物权人与法律物权人之利益冲突 ,在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中关注追及权的设计 ,以使立法更能体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我国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以公示公信为原则 ,以善意取得为补充来构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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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的工资优先权是属于一般优先权,工资优先权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旨在打破债权平等原则而优先受偿的特权.职工因从事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报酬请求权,就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资优先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工资优先权与其他权利冲突时的顺位上.本文对工资优先权制度做出了初步地探讨,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对于解决我国现实问题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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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制度是否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对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物权法>在担保物权方面对原有法律的完善和突破,特别是对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处理,可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范围变大,特殊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财产转让、抵押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限,以及实现抵押物权的条件、途径等的规定,从不同方面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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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特有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和制度,但对于其法律性质国内外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有学者认为其属程序性权利,也有学者认为其属实体性权利;在持实体性权利观点的学者中,有人认为其属于物权范畴,又有人认为其属债权范畴。本文认为船舶优先权既有物权特征又有债权特征,其既不应划归物权也不应划归债权,而应属与物权和债权并立的第三种权利,即担保权。同时,与其他种类的担保权相比,它又有其自身的特性和相对的独立性。本文建议,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将船舶优先权的内容规定进去,并应与其他担保权一起而与物权、债权并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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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的中心效力是优先受偿,同时表现在物上代位效力、与其它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优先权的法律保护实践中存在不足,需从制度层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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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权是指主债权人基于保证合同对保证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它是一种从债权.为了保护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担保法应明确规定保证债权的效力.本文认为基于保证债权的债权属性,保证债权应当具有债权一般效力,特别是应当具有债权的保全效力.基于保证债权的担保属性,保证债权应当具有担保物权的部分效力,尤其重要的是,保证债权应当具有物权优先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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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 Gui-yan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8,(14)
排他效力是物权的一项独立效力,不应仅仅指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还应包括相容物权之间于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具体表现为: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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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桂艳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8,(10):125-126
排他效力是物权的一项独立效力,不应仅仅指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还应包括相容物权之间于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具体表现为: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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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限制制度,但物权限制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物权限制制度并未遵循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限制制度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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