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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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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以跟单信用证付款。根据信用证的规定 ,卖方必须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如果卖方提示的单据和信用证相符 ,银行必须付款 ,银行的付款义务是绝对的。银行接受单据后 ,买方对于和开证指示相符的单据也必须接受并向银行进行偿付。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并不影响买方在合同中的权利 ,如买方未收到货物或货物存在品质瑕疵 ,买方可以向卖方提起违反合同诉讼 ,即买方可行使其拒收货物或索赔的权利。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 ,如经过检验发现其与合同的要求不符 ,买方并不丧失拒收货物或索赔的权利。如果…  相似文献   

2.
案例1:中国甲公司向德国乙公司进口某货物,合同规定,分两批交货,分次开立信用证,检验条款规定甲公司有权在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进行复验,如交付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相似文献   

3.
【案例1】国内某企业(“买方”)向国外企业(“卖方”)购买印尼铁矿石,根据双方签署的货物买卖合同,铁矿石的质量与规格依照卸货港CIQ作出的检验证书为准。卖方在装货港委托SGS对装船货物进行初检后,将货物运抵卸货港。因卸货港CIQ的检验报告显示铁矿石不符合收货条件,买方遂向卖方主张货物拒收权和追索权。  相似文献   

4.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其对货物的补救是一项重要的补救措施。但是大部分国家的货物买卖法只是规定了履约期未满时卖方对货物的补救权,只有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了履约期满后卖方对货物的补救权。当然为了维护买方的权益,卖方的这种补救权受到了各种限制,主要表现在:卖方原来必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不符合合同的交付是可以接受的;卖方应该把补救的意图及时通知给买方。合理的理由可能存在于先前的商业往来、履约过程或者交易惯例以及缔约时的客观环境,补救权则可能包括对货物的调换或修理,而判断补救货物意图的通知是否及时也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尤其是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具体内容。而这些内容都是值得我国合同法借鉴的。  相似文献   

5.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合同项下的货物会面临各种风险,也可能因风险的发生而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如果合同项下的货物风险已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即使货物因风险遭受到损失,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如果风险尚未转移至买方,而货物因风险遭受到损失且不能交货,那么不仅买方没有付款义务,而且卖方还要因不能交货而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卖方能证明这种违约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相似文献   

6.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 2008年8月11日,买方上海J公司与卖方日本Q公司签订了两份购买柠檬酸的合同,“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明确规定标的物为CITRACACIDBP80,并约定了相关的检验条款。第一笔合同FOB上海,货物于10月10日运抵目的地后,发现存在结块现象,J公司即于次日向Q公司提出索赔,并称将安排SGS(瑞士通用公证行)进行检验。Q公司拒绝赔偿,称货物结块是普遍的正常现象。  相似文献   

7.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贸易双方没有合同或者合同内容存在“瑕疵”,而且在信用证议付过程中又遇到单据“不符点”,不光是货款将没有着落,还会因为合同存在的“瑕疵”而遭到买方“挟货物而令卖方”,使卖方损失惨重。2004年6月的一天,某公司外贸业务员小峰与韩国某公司洽谈了第二笔业  相似文献   

8.
一、案情简介 1998年9月14日,中基嘉发进出口公司(买方)与东洋环宇株式会社(卖方)双方签订编号TYSHA-98091401销售合同一份.合同商品为SKYPET牌聚酯薄片;数量500公吨;价格条件CIF上海;总金额265,000美元;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见票即付信用证;装运期1998年9月30日,装运港韩国港口;允许数量和金额伸缩度为3%等.货物于同年10月9日运抵上海港,买方于10月19日给付了全部货款,并委托五矿公司代为货物进口报关.五矿公司于1998年10月23日向宝山海关申请货物报关.因报关单的经营、收货单位与进口许可证上的经营、收货单位名称不一致,报关未获通过.同年11月10日,五矿公司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表并缴纳关税.11月12日,海关在抽查货物中发现多出一包货物.经五矿公司申请,海关同意放货,五矿公司取得提货单.此后,买方以卖方多放一包货物的错误造成损失为由,诉诸长宁区法院要求东洋环宇株式会社赔偿,包括增加的滞港费、开箱费和商检费10万元,支付客户的违约赔偿金35万元,行情下跌损失35万元,共计人民币80万元(后变更为人民币764,561.50元).  相似文献   

9.
典型国际货物买卖贸易,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中心的。因此,货权的归属便成了一个关系到买卖双方自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谁拥有货权,谁便占有货物,并可以对货物处置。然而,在国际贸易惯例中,比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没有涉及货权转移问题。但是,国际贸易合同又不能不涉及到货权转移的问题,特别是在FOB象征性交货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更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关键。在FOB象征性合同下,卖方的两项基本义务是:交货与交单;相对而言,买方的两项基本义务是:收货与付款。只要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单据符合合同…  相似文献   

10.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约定条件把货物交与买方,所以,有关卖方交货的条款也是出口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最重要的是交货地点与交货方式,一般情况下,这是由合同所使用的价格术语决定的。例如,在C.I.F.合同下,卖方在装运港船上履行交货,是凭单履行交货,即象征性交货;在Ex-Ship合同下,卖方的交货地点在目的港,卖方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交给买方,是实际交货。签订出口合同时,买卖双方只要约定好使用什么术语,就可依照该术语的通常惯例,推定卖方履行交货的地点和方式,构成合同的默示条件。因此,一般出  相似文献   

11.
案例再现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10%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赔,但同样遭保险公司拒绝。案例分析首先,是这个案例所涉及到的贸易条  相似文献   

12.
国际贸易中与合同不符的货物风险责任问题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交货不符合同情况下的风险转移问题比较特殊。辨别风险责任由卖方或买方承担是一个复杂而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本文通过对风险责任与品质责任的辨析,着重对卖方交货不符时风险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完善及买卖双方自身利益的充分维护提出了些许看法。  相似文献   

13.
有一份CFR合同,买卖双方约定适用,卖方出售小麦3,200包,但装船时仅装运了1,000包.小麦装船后因受载船舶发生意外事故,小麦全部损失.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买方购买的货物是3,200包,而不是1,000包,因此买方对这1,000包小麦不能拥有全部的可保利益."  相似文献   

14.
在实际出口合同操作中,出口商提供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方面等与合同不符,而操作过程中环节多、时间长、与买方、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之间产生的摩擦和纠纷在所难免,能否妥善处理好各类纠纷,是出口商  相似文献   

15.
一、案情简介 2005年 5片 ,国内某出口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 )与德国某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 )达成一笔交易 ,向其出口一批货物 ,贸易术语采用 ClF汉堡 (INCOTERMS 2000).合同中约定 ,货物装于木箱之中 ,并且要求卖方对木制包装进行严格的熏蒸处理 ,并提供熏蒸证书 ,然后装于集装箱中以海运的方式运往汉堡港.此外 ,该笔交易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卖方在 6月 15日前后备妥货物 ,委托一家货代公司办理熏蒸处理、报检、报关以及安排运输等有关事宜.卖方与我国内一家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险条款订立了一份"一切险 "合同 ,货运公司在处理相关事宜之后 ,在约定的 6月底之前将货物装于 "胜利 "号海轮运往德国.卖方凭信用证规远的单据通过银行结算了货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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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9年4月23日,大连B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美国F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冻马哈鱼片买卖合同,合同要点是:(1)数量:1700箱(51000磅);(2)价格:CNF Los Angeles USD 1.15/LB;(3)总额:USD58650.00美元;(4)装期:不迟于2009年6月20日;(5)支付:买方在发货前预付20000美元.货物到港时买方付清余款,卖方电放货物;(6)检验与索赔:凡属品质或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地之日起10天内提出,并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若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大连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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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有一份出售茶叶的仓库交货的合同,数量为10000公斤,总值25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10月份以内提走货物,卖方已将提货单于10月1日提交给买方,买方也付清了货款。事后买方直至10月31日尚未前来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货物搬移至不适合存放茶叶的另一个仓库,致使茶叶与牛皮混存在同一地点。当买方于11月15日提货时,经检查发现,有1000公斤茶叶因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而其余9000公斤因距离牛皮较远,其品质未受影响。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索赔的权利?双方各应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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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介绍中国某公司一笔货物进口业务实例基础上,本文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分析了案例中买方损害赔偿要求的合理性问题。分析结果认为:第一,在卖方未能向买方提供开证所需必要信息而使得买方未能开证的情况下,买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第二,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损害赔偿额要求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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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部分第二章对卖方的义务作了相当详细的规定。该章包括以下三节:第一节规定卖方交货的时间与地点;第二节规定卖方有义务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第三节规定卖方违反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能采取的各种补救方法。公约第二章第30条首先对卖方的基本义务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卖方的主要义务有以下几项:(1)交付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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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停运权受制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停运权是货物买卖合同下,卖方针对买方明示或默示违反付款义务所采取的一种违约救济--中止已付运货物的继续运输以阻止买方取得对货物的直接占有.由于货物处在承运人的掌管下,卖方要行使买卖合同下的停运权,须以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为中介,通过对承运人作停运指示的形式来行使.停运权的行使超出自身的基础合同--买卖合同,受到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的影响,进而存在受运输合同下权利制约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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