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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退货或销售折让要求对方开发票是否可行? 【问题提出】光华公司给上海一公司做配套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后,上海公司把该损失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也不再退回。请问:光华公司接受了该增值税发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如果该原因是由光华公司的供应商造成的,光华公司是否可以也开具增值税发票进行索赔?会计处理如何操作? 【解答精要】这种做法不可行,其直接的后果是账实不相符,因为上海公司根本没有向光华公司销售商品。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款且未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  相似文献   

2.
按 税法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 ,并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但在实际工作中 ,有的企业并没按上述要求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有的直接冲减成本费用 ,有的长期挂在往来账户等 ,其目的是通过错误的账务处理达到少缴增值税之目的。对此 ,税务代理人员或税务机关在税务自查或检查中必须认真审查。返还资金的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 ;购买方直接从应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 ;购买方…  相似文献   

3.
在企业的账务处理过程中,财会人员经常会碰到3个极易混淆的会计术语——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有时,财会人员对某笔销售业务按自己的理解进行了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交纳了相应税款,但却收到了税务部门对此下达的补交税款或对偷税行为的处罚通知。其原因是企业的财会人员对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这3个会计术语没有真正的弄清楚。  相似文献   

4.
在企业的账务处理过程中,财会人员经常会碰到3个极易混淆的会计术语--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有时,财会人员对某笔销售业务按自己的理解进行了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交纳了相应税款,但却收到了税务部门对此下达的补交税款或对偷税行为的处罚通知.其原因是企业的财会人员对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这3个会计术语没有真正的弄清楚.应按全价计税的业务,却当作了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税,造成少交税款,即税法所说的偷税行为.要避免上述行为的发生,财会人员就应弄清这3个会计术语的真正含义、它们之间的区别及其应税问题的正确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5.
企业销售货物后,由于商品的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可能会发生部分或全部退货情况。当企业发生销货退回后。应按照有关的原始凭证.办理产品入库手续。根据销货时间与退货时间的不同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编者按]  相似文献   

6.
企业销售货物后,由于商品的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可能会发生部分或全部退货情况。当企业发生销货退回后,应按照有关的原始凭证,办理产品入库手续。根据销货时间与退货时间的不同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  相似文献   

7.
1998年初,广东省某市外贸公司,通过业务联系,代省内某市服装厂出口一批男装领带和尼龙棉织成人男时装上衣,总值$2796632,出口到香港某实业公司,货物出口后,同月收到香港某实业公司汇来与出口额同等的外汇之后,某服装厂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该外贸公司请求付款,该外贸公司通过审核专用税票后,给该服装厂付了货款,并根据有关票据资料作正常的入账处理。同时,该外贸公司根据收汇也作了外汇核销,办税员也凭所提供的报送单、专用税票、核销单等有关单证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注:所有的单证全部真实)。2个月后,外贸公司收到从税务局退回的该批退税款人民币200多万元,并根据购销全同再次付给该服装厂所得的几乎全部税款。仅过1个月,从税务局传来消息,说该批出口退税有骗税行为。经过一番调查取证,传讯有关经办人和单位后,税务机关做出决定:全部责任由外贸公司承担,并要求外贸公司退还全部税款,否则不受理该公司以后的出口退税。但是付给某服装厂的税款早已被有关人取走,服装厂又不认账,200多万元的税款要外贸公司去哪里找?  相似文献   

8.
一、返利 (一)进货时直接返利。进货时直接返利就是供应商直接在商品的价格上打折,多采用明折明扣的方式,这是会计核算所说的商业折扣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二)阶段性返利。阶段性返利也是商业折扣的一种, 但一般不在当期进货发票中列示,而以销售商出具国税局《进货退出与索取折让证明单》,供应商凭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居多;也有少数供应商采用上期返利在本期进货发票中以负数列示的形式,即同上述明折明扣类同。阶段性返利多与进货量(额)、开票量(额)或销售量(额)挂钩,数量(金额)越大返利点率越高。阶段性返利又包括月返、季返和年返等类型。 (三)返利的账务处理 1.在每月月末,按预计应收供应商返利金额(假设预估返利金额为200万元),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商品销售成本——折扣折让2 000 000(红字) 借:应收账款——预估返利 2 000 000 2.次月月初,把上述预估分录冲回: 借:商品销售成本——折扣折让 2 000 000 借:应收账款——预估返利 2 000 000(红字) 3.次月把实际应向供应商收取的返利金额计算出来后(假设实际返利金额为199.2万元),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商品销售成本——折扣折让1 992 000(红字)  相似文献   

9.
问题解答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做账问:《税法》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并办妥有关入库手续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清货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我们是商业企业,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果购进货物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尚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如何反映呢?答:《税法》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作了明确规定,但现行会计制度没有明确对进项税额的账务…  相似文献   

10.
《商业会计》2002,(8):23-23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当期销售货物未结转收入行为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销售货物未结转收入,则应调增销项税额。二、对企业收取返还资金应冲减进项税额应引用国税发(97)167号文件,自1999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取得的返还资金当期的进…  相似文献   

11.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一直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必须"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才能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无此规定;对于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在当期全额确认销售收入存在的差异等方面.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除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外,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要比企业所得税法更为谨慎和严格,这也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和税法的强制性原则,能确保企业不高估收益,同时能保证国家的应征税款不被流失.  相似文献   

12.
国务院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不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新办的商业企业,在开办初期,很难确定年经营额是否能达到180万元。因此,政策又规定:对新认定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一律先按4%的征收率征收,待期满后,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的应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达到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由于新认定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应交税金没有按照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交纳,而是按4%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因此,企业应设置“应交税金—增…  相似文献   

13.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实际加工方式可分为:作价加工和委托国内生产企业加工。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作价加工销售是指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用减免税的料件作价销售给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购进料件后加工成成品,再由外贸企业收购复出口的方式。要做好这种方式的会计处理,必须搞清楚这种方式的相关税收规定。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报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报经退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外贸企业将有关免税证明报送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抵扣。以下举例说明。  相似文献   

14.
(四)特殊销售业务的处理1.代销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1)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例7: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  相似文献   

15.
企业集团中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是以本期母公司和子公司当期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的,需要抵销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之间、各子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业务,以消除他们对个别报表的影响,保证以此为基础编制的合并报表能正确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连续编制合并报表时,随着上期合并报表中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内部购进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销售利润、内部固定资产交易中包含的未实现销售利润、子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等项目的抵销,上期合并报表中的期末未分配利润、本期合并报表中的期初未分配利润与本期母、子公司个别报表中的期初未分配利润之和会不一致。因此,本期编制合并报表时,需在母、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基础上,将上期内部交易对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予以抵销,以调整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数额,使之与上期合并报表中的期末未分配利润数额相一致。但在下列几种情况下,经过调整后的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与上期合并会计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数额之间仍有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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