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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我们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起关于土地使用权确权的案件。1951年“土改”时,和县人民政府将和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和县一建)与某村村民陈远铸争议的四间房屋宅基地划给陈远铸之父陈永禄。1958年“大跃进”时,和县一建的前身即和县工程队工人进驻陈家,占用了陈家在此地的全部房屋和宅基地。1962年,和县一建将占用的其他房屋及土地退还给陈家,但争议的四间房屋并没有退还。1962年5月7日,陈永禄与和县一建签订了租赁协议,将争议的四间房屋宅基地租给和县一建使用,约定每年租金20元,未约定租期,和县一建只将租金付到1963年。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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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家在农村有3间房子,去年父亲去世后村上的领导说我家在农村已经没有人了,要我拆房交回宅基地,可我打算过几年退休后回农村居住。请问,国家干部是否有权继承父母遗留下来的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如果需要在原来的宅基地上建房,要办哪些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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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1954年,我家购买了一处房产,并持有买卖契约。后来我们又在别处建了一座新房。本村农民陈某将他家的排水沟挖在我家的房根附近,房屋因受浸倒塌。陈某趁机占用我家的宅基地,建起了新房。请问,他的这种行为合法吗?现在我能否要回原先的宅基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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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差异视角下农村宅基地规模与构成特征以黑龙江省四大区域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分析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规模、面积构成的基本特征,研究其区域差异,旨在为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规划编制,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借鉴。[方法]文章从依据黑龙江省地貌特征划分的北部山区、南部山区、三江平原和松嫩平原四大区域中抽样选取201个行政村的宅基地数据;结合统计学方法和空间分析方法,分析了宅基地规模和构成特征,其中包括了宅基地面积构成中的房屋基底面积和非房屋土地面积,以及非房屋土地中耕作用土地的比例特征;并进一步利用曼-惠特尼秩和检验方法比较了宅基地规模和构成的区域差异。[结果](1)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普遍比规定面积大,介于700~1 400 m~2的比例较高,区域差异明显。(2)房屋基底面积多介于40~150 m~2,非房屋占地比例较高,存在宅基地无房屋和房屋空置现象。(3)耕作用土地是宅基地内部主要利用方式。[结论]应结合宅基地标准完成确权登记,并对成果进行调整和完善,以实现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目标。关注和合理处置超标、一户多宅等现象;制定区域差异化政策促进宅基地合理利用。进一步探索"三调"中村庄内部用作耕作土地的管理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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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名村干部,本村村民刘某将其住宅以8万元卖出后,又要求给他安排一块宅基地,以便重新建房居住。村里尚有空闲地多处,为刘某安排一块宅基地不成问题,但又恐其他村民效仿,且不知法律对此种情况如何规定,特来信咨询。请问:房屋出卖后,能否再申请宅基地建房?读者李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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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在结婚之后就与父母分家立户,并经批准修建了一处住宅。去年父母双亡后,我打算将他们原来的旧宅翻建成新居,继续使用。但是当地政府不同意,还要我拆除旧宅上的房屋,将宅基地交回集体。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读者:李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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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科学》2015,(6)
研究目的:为解决农民将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流转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产生冲突的矛盾,主张应在承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通过赋予农民房屋所有权处分权能而保留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地分离模式,并运用"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制度解决农村房屋买卖问题。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研究结果:(1)法律障碍在于:当前的法学理论与实践不当地将"房地一体"原则适用于农村房屋买卖实现场合;(2)"房地一体"原则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有其固定的适用范围,在农村宅基地有限流转的规定下,坚持该原则带来的结果就是对建筑在农村宅基地上农村房屋买卖的管制。研究结论:在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的大背景下,在采取房地分离模式的基础上引入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制度来解决房屋新所有权人对宅基地的权利基础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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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强调"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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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平山县东回舍镇谷某问:10年前,我们全家进城做生意,家中的房屋无人居住.加上生意缺少资金,我就将自己的房屋和宅院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本村一村民。现在生意难做,我一家只能回到村里.住在弟弟家。但总住在他家也不是长久之计.我就找村委会,要求再给我安排一块宅基地建房,但村里始终不给我答复。请问:村委会的行为是否违法?我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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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由此可见,宅基地制度改革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已被提上了加速改革的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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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问题》2021,(5)
农村宅基地与承包地分属两类不同物质要素,不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制度嵌套于宅基地上,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不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亦非由流动家庭成员构成的"户"。其初始取得主体是申请时家庭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为各权利人共同共有,待共同关系终结时可以分割份额。宅基地使用权为个人财产,属于继承法所调整的遗产。继承发生于个体的权利人死亡之时,继承人可以就其共有份额进行继承和分割。"一户一宅"原则不构成对继承权的限制。不具有本集体成员身份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非宅基地租赁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不以同时继承房屋所有权为条件,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亦不以房屋存续期间为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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