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5号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项怀诚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理,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有资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知》(国办发犤2001犦10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违反有关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  相似文献   

2.
《重庆财会》2002,(2):47-47
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0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总理朱基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9号)《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1998年7月31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总理朱基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第一条为了规范粮食购销活动,惩处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  相似文献   

5.
财政部 2 0 0 1年 12月 31日 财企 [2 0 0 1]80 3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 0 0 1]10 2号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 ,是指各级财政部门 (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下同 )定期或不定期地选取具体评估项目 ,对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 ,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各类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第四条 按…  相似文献   

6.
7.
8.
财政部  2 0 0 1年 12月 31日 财企 [2 0 0 1]80 2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 0 0 1]10 2号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 (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 ,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 (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下同 )、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第四条 国有…  相似文献   

9.
《内蒙古财会》2002,(2):61-61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 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厦门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族国际…  相似文献   

10.
财政部  2 0 0 1年 12月 31日 财企 [2 0 0 1]80 1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 0 0 1]10 2号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由财政部负责核准。经省级 (含计划单列市 ,下同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由省级财政部门 (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下同 )负责核准。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 (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在委托评估机构之前 ,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有关…  相似文献   

11.
《内蒙古财会》2002,(2):61-61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 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厦门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备中央管理企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  相似文献   

12.
13.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建立和发展,在商品贸易活动中,出现了大量有关商品量计量不准、缺斤短两的问题。一些经营者弄虚作假,标实不符,以少充多,有的不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造成商品缺量;有的在操作计量器具过程中做手脚,非法牟利,发不义之财。这些问越,严重损害了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污染了社会风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今年“3.15”前夕组织抽查了定量包装商品 522批次,净含量合格的401批次,合格率仅为76.8%。某企业生产的瓷瓶500ml白酒,缺量最多的竟达120ml。 为了严厉打击缺斤短两、欺骗和坑害消费者的计量违法行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日前批准发布了《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它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和监督商品量计量行为的一部重要的部门规章,是计量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对《计量法》的完善和补充。《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生产、销售、收购的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国家规定使用的  相似文献   

14.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惩治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品量,是指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  相似文献   

15.
1.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的认证行政处罚工作。2.、、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或者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未按国家认监委要求获得,擅自从事、、的,责令其停止,处;由国家认监委予以公告。3.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哪些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罚款;由国家认监委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资格,并予以公告:(1);(2);(3)。4.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哪些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家认监委暂停其批准资格,并予以公告:(…  相似文献   

16.
17.
《房地产评估》2005,(5):8-11
第一条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1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惩治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量,是指使用计量器  相似文献   

19.
1.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处罚工作,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未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擅自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责令其_________,处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国家认监委予以公告。3.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罚款;由国家认监委暂停或者撤销其批准资格,并予以公告:(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似文献   

20.
“共同违法”作为一种违法表现形式常出现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但就目前的行政法律现状来看,针对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如何处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真空”。而这一真空最终导致在行政执法实务中对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不一而足。笔者试以几个案例,分析如何对共同质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