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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历菲 《人力资源》2017,(5):55-57
劳动合同期限不可小觑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8日,高某进入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并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015年11月30日,该公司以高某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要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高某实际工作至2015年11月30日,工资结算至2015年10月31日.于是2015年12月3日,高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1)自2015年12月1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2)按每月4500元标准支付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劳动关系实际恢复之日止的工资.  相似文献   

2.
李某于2000年2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月工资1200元,直到2008年2月,单位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为期5年,但是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1月,李某想辞职,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单位以合同不到期为由,不同意李某辞职,更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给予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相似文献   

3.
案例李某,女,2011年2月入职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为客户办理车辆上牌、保险等业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0月,单位口头辞退了李某,双方遂产生纠纷。2013年3月,李某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两倍工资、赔偿金等。庭审中,该公司提出因李某侵占了公司的业务款,单位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相似文献   

4.
案情概述 李某于2008年4月1日到某贸易公司任副经理,月工资4000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工作中,李某经常因工作需要,在下班及休息日时间会见客户。2009年10月31日,李某以某贸易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等为由,向某贸易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于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相似文献   

5.
【案例一】李某于2002年开始在某公司任保洁员。2007年至2011年,该公司先后与三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但派遣公司均未与李某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给李某缴纳过社保。2013年,该公司以超编为由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支持其诉求,公司以李某与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到中级法院申请撤裁,被法院驳回。  相似文献   

6.
[案情] 申诉人李某1975年在某基层单位参加工作,1992年经组织调动到某公司任副经理,2003年5月该公司部分资产被收购,组建成了某化工有限公司(被诉方)。按购买协议,新成立的公司(被诉方)接收了原单位的全体职工,并与所有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2004年5月8日被诉方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情况下,做出了与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同意支付申诉人12个月经济补偿金。申诉人对经济补偿金月数及工资基数有异议,故具状仲裁委员会。请求依法裁决被诉方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被诉方撤消了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相似文献   

7.
正案例2012年3月,李某被本市某制药公司录用为销售部经理助理。2012年4月7日,双方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在试用期内,李某认真工作,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但销售业绩却不理想。公司领导对其工作态度予以了肯定,但认为其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无法达到岗位要求。2012年6月2日,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李某认为自己工作积极努力,且公司并没有任何考核标准,领导片面主观地认为自己不符  相似文献   

8.
【案情简介】李某自2006年1月1日起入职某公司工作,2013年8月31日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未安排年休假,李某实际也未休年休假。李某2013年11月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  相似文献   

9.
正案例2012年8月30日,某协会向冯某三人发出待岗通知书,并告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待岗期工资,没有明确待岗期限。冯某三人遂以协会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为由,于2012年9月6日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协会解除劳  相似文献   

10.
案情回顾 李某于2008年11月17日入职C公司,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至2011年11月16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规定李某工作岗位为出纳,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880元。2009年1月12日C公司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李某工资至2009年2月6日。  相似文献   

11.
【案情】 李某为退休职工,2009年5月受聘于某公司担任门卫工作,约定月工资1000元,双方未签订合同。2010年3月,某公司通知李某解聘,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某公司认为与李某之间仅为劳务关系,公司仅需按月向李某支付约定的劳动报酬,  相似文献   

12.
钱青 《人力资源》2011,(6):28-31
【案情】于某是北京近郊某村村民,已在户口所在地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后转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2007年7月到北京某物业公司工作后,该公司得知于某参保了农保,经协商将保险金折成工资支付给于某。2009年8月,物业公司与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于某以该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物业公司向他支付2007年4月至2009年8月的养老及失业保险金,以及解除劳动合  相似文献   

13.
正案例胡某于2010年4月1日到江苏省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000元/月。2011年1月2日,胡某因患慢性胰腺炎住院治疗,并请病假3个月,公司予以批准并每月支付其病假工资。2011年4月4日,胡某到公司上班,两天后,胡某自感身体不适,便擅自回家休息,之后不再上班。2011年12月22日,胡某又回到公司要求上班,公司以与胡某的劳动关系已自动解除为由,拒绝其上班请求。2012年2月5日,胡某向劳动人事争议  相似文献   

14.
案例2010年10月,王某被某工贸公司负责人林某聘为公司业务经理,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月工资8000元。2011年1月11日,林某口头告知王某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于当月26日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2011年1月26日至裁决之日的工资。  相似文献   

15.
[案例]郭某于2000年5月20日与某渔杆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3月6日郭某以身体不适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通知公司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并于3月20日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为此,5月4日公司向仲裁委申诉要求郭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在庭审中,郭某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进行答辩,并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经仲裁  相似文献   

16.
正案例2011年6月,刘某受聘至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从事汽车脚垫加工工作。2012年5月16日在工作中受伤,停工留薪期满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刘某在2011年6月至本公司时,尚与另一家汽车配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直至2011年11月30日由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即公司主张2011年6月至11月其与刘某系雇  相似文献   

17.
王某于2010年2月到某海洋食品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为紫菜采摘收割,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资按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计算。2011年9月,王某因不适应海上作业提出了辞职。离开公司后不久,王某以工作期间从未休息,有时甚至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海洋食品公司支付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和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海洋食品公司认为王某是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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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从事高级会计工作的戴先生于2011年11月3日与宏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戴先生的工作地点为省内,月工资不少于5000元。戴先生被派遣至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2013年12月9日,戴先生被退回宏发公司。此后,戴先生在家待岗。2014年1月14日,公司通知戴先生,将派遣他到外省的一家公司工作,戴先生当即拒绝。公司即以戴先生不接受工作变动协商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戴先生遂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待岗期间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审理后  相似文献   

19.
正案例于某于2008年3月入职公司担任工程师,双方签订了7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8500元,公司按国家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双方同时还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前不久于某才得知,公司一直是按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为自己缴纳社保费。2013年8月,于某以公司未依法足额为自己缴纳社保费为由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确认双方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相似文献   

20.
[案例]陈某经人介绍于2015年1月2日到某快餐公司工作,从事配餐工作,每天凌晨6:30上班,至上午9:00下班,每小时工资标准为12.5元,但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15年7月28日,因陈某配餐发生错误,导致顾客投诉,后快餐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陈某对此有异议,遂将快餐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提出以下仲裁请求:(1)要求快餐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5000元;(2)要求快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500元.快餐公司称,与陈某建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其申诉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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