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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金融审计中,正确计算应收利息,并界定进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对于核实金融企业盈亏至关重要。在审计实践中,我们利用计算机软件EXCEL进行快速计算贷款利息,效果很好。利用EXCEL软件计算贷款利息的基本原理是:首先运用IF函数对贷款的起讫时间进行判断,再运用SUM函数分别计算出贷款正常利息、一年内逾期利息、一年以上逾期利息。具体操作如下:一、制作如下EXCEL表格ABCDEF序号放贷部门借款单位科目代号借款金额(万元)借款日期GHIJK约定还款日期转逾期日期还款日期起算日讫算日LMNOPQ正常利率(…  相似文献   

2.
目前,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决定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有关内容为: ——贷款利息自结算日起逾期 180天(含 18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 180天(不含 18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 180天(不含 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对 2000年 12月 31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  相似文献   

3.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实践中一般依以下规则判案: 一、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二、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多谋取利益,法院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三、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也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四、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贷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  相似文献   

4.
我国对金融企业应收利息冲减作了以下规定:对200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贷款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都不再  相似文献   

5.
法释[1999]8号 1999年2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贷款是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之一,也是银行取得利息收入形成盈利的重要渠道,因此正确计算贷款利息是银行经营和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贷款逾期后利息的计算较为复杂,本文对银行贷款逾期利息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相似文献   

7.
“授信额度”一词虽然来源于银行信贷的交易实践,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授信额度”在互联网小额借贷领域有着更为广泛的应用,其法律构造亦并不明确。随着实践中“授信额度”的争议不断增加,明晰其法律构造便成为解决纠纷前置性条件。不同的借贷平台,根据其框架协议、交易程序以及约束力等内容,对其法律构造应做出不同的解释。对缺乏双方合意的“授信额度”,一般应认定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对双方合意的“授信额度”,在法律构造上存在预约和框架协议的可能。不同的法律构造,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同的权利义务以及风险范畴,故而在实践中法官不能对“授信额度”统一认定,应当具体地对交易内容予以解释。  相似文献   

8.
《财会月刊》2011,(2):47-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合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安凯 《财务与会计》2022,(22):49-51
营改增后,信托业务被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信托产品交易结构复杂、交易类别多,其增值税征收存在部分争议。本文从信托产品投资交易环节及管理环节增值税的征收与缴纳出发,对信托产品提前赎回或兑付是否属于金融产品转让,对未写明“保本、保收益”条款的贷款类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对逾期业务收回款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等进行了探讨,提出从政策层面明确相关规定、合同层面明确逾期相关条款等建议。  相似文献   

10.
《中国中小企业》2009,(3):70-72
中国工商银行宣布于2月22日起实施新的信用卡章程,只对未清偿部分透支金额向持卡人征收利息,这也是国内银行首次打破部分逾期全额罚息这一行业潜规则。  相似文献   

11.
1998年3月,个体工商户曾某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向朋友邹某借款7333元,出具借据一份,言明当年4月份还款,但未约定利息,属无息借贷。借款到期后,邹某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曾某归还借款本金并偿付逾期利息。福建省永定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半个月内还清借款本金7333元及利息。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息借贷,是指出借人将资金借给借款人使用,按照约定期限,只归还借款本金,不支付利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相似文献   

12.
郭莉 《物流技术》2014,(19):89-90,104
从我国企业物流运输立法的现状入手,分析了企业物流运输中常见的逾期交付、误交付、货物的毁损灭失等法律问题,并从加强宣传、完善相关法律、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模式等方面提出了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3.
正《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附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但在借款费用的确认与计量中却未考虑股东逾期出资情况下公司借款利息的账务处理问题。  相似文献   

14.
以2001—2016年中国A股存在逾期借款的公司为研究对象,从审计师延迟披露信息的视角探讨了审计质量问题。结果发现:与企业公开存在逾期借款的前一年相比,审计师更倾向于在逾期当年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和提示逾期风险信息,即存在延迟披露行为;分组检验显示该现象只在借款逾期信息产生负面影响较大的情况下显著;2006年破产法实施后,审计师延迟披露行为明显减少。这表明在法律风险较低、相关审计准则相对模糊的环境下,审计师并没有及时披露企业的逾期风险信息,降低了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是一种低质量审计的体现。  相似文献   

15.
物业管理公司在对小区车辆管理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车辆的丢失和损毁现象,而车主对于自身车辆的丢失和损毁的第一反应就是找物业管理公司。实践中,物业管理公司一般会协助业主跟保险公司做好理赔,而保险公司往往在理赔之后会行使代为追偿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赔偿,也有部分业主直接将责任归咎于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负直接责任。由于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对停车场纠纷无明确统一规定,因此,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就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16.
财务总监在公司中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财务总监自设立以来,对公司的全面发展就有着重要的影响。对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维护国家和公司的利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新形势下,该职位还是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例如职权不明确、缺乏统一的法律保障等,所以我们试着从原因和解决方式两方面入手,探讨如何完善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17.
(一)贷款分类管理存在缺陷。贷款作为银行的主要资产,长期以来一直被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四类来管理(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简称一逾两呆)。其分类依据主要是期限。在我国企业经济效益不高、付息能力较差的现实情况下,应收未收利息长时间挂帐造成了银行利息收入大幅虚增,导致银行收益高估。  相似文献   

18.
公司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规范市场主体方面起支架作用的法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1993年颁布实施的我国第一部《公司法》越来越显得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且在一些重要方面缺乏法律规范或者缺乏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一、“应收利息”放在表外科目,不申报纳税。按税法规定:二年以上逾期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可放在表外“未收利息”科目核算,不征收营业税。一些银行把当年收回的贷款利息和不属逾期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也作为逾期贷款利息核算,不申报纳税。二、将其他收入放在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申报纳税。税法规定,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但金融部门将非部门资金利息收入也划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范围,不申报纳税。三、委托贷款不按规定扣税。委托贷款是委托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照指定的对象、用途和额度所发放的贷款,其利…  相似文献   

20.
张微 《活力》2006,(7):58-58
一、商品房预售的法律风险 在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上,买方和开发商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且一些开发商缺乏诚信,这使得买方承受了较大的买房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有:1.开发商隐瞒资质预售商品房。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本身的资质差,又缺乏诚信,买方支付房款,却无法取得预定的房屋。当买方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时,也只能拿回本金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更可怕的是,在买方取得判决书上的权利之前,缺乏诚信的开发商早已将房款挪做他用或携款躲避,最终判决书上的权利也无法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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