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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税》2012,(6):24-25
我省完善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直费用补助办法,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下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省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在省直医疗保险机构参保的有关单位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政策。一是参保范围。省电力公司、太原铁路局等企业,在省直医疗保险中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省直驻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也可选择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二是筹资标准。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2012年筹资标准为146元/年,其中单位126元/年、个人20元/年,单位缴纳部分随基本医疗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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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石家庄中支人事处课题组 《河北金融》2011,(10):40-41,60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辖内有17个县(市)支行,职工均参加当地医保,保障水平普遍较低,需要建立医疗补助制度,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2011年,石家庄中心支行统一思想、深入调研、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制定出台针对县支行的医疗补助制度,建立医疗补助基金,实行统一的医疗补助政策.制度实施以来,有效提高了基层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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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6)
为切实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现就“非典”患者救治、“非典”防治医疗设备购置、“非典”病毒快速诊断试剂所需经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卫生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1号)精神,做好困难“非典”患者救治工作。现就有关财政补助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农村居民(含进城务工农民)“非典”患者及未参加有关医疗保障制度的城镇“非典”患者,医院要及时收治,个人无力负担的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财政实行医疗救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二)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以及失业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的“非典”患者,享受有关待遇后个人无力负担的救治费用,单位、政府给予医疗救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政府负担部分原则上按50%给予补助。二、为保证中西部地区“非典”防治工作的技术和设备需要,由地方政府确定并负责购置必要的非典型肺炎防护、诊断、治疗等设备。中央财政原则上按所需经费的50%给予补助。三、“非典”病毒快速诊断试剂研究以及经批准后的生产、采购、发放所需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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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5)
4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中央预算总预备费中安排20亿元设立“中央财政‘非典’防治基金”,专项用于“非典”防治有关工作。基金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于救治“非典”患者。对农村居民(含进城务工农民)及未参加有关医疗保障制度的城镇“非典”患者(如学生、城镇未参保的困难群众等),医院要及时收治。确诊为“非典”患者的,个人无力负担的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财政实行医疗救助。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患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患者救治的医疗费用,并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等途径,进一步解决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费用。对城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中的“非典”患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安排相应的医疗补助金给予必要的救助。个人无力负担的救治费用,由单位和当地政府给予医疗救助。二是用于“非典”医疗设备购置。为保证“非典”防治工作的技术和设备需要,由地方政府确定并负责购置必要的非典型肺炎防护、诊断、治疗等设备。三是用于卫生医务工作者补助。对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第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四是用于“非典”药品和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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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6)
我国一些地区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目前,局部地区的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引起各级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高度重视。确保“非典”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对做好“非典”防治工作、控制和消除“非典”疫情至关重要。现就贯彻落实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妥善解决“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患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支付患者救治的医疗费用,并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等途径,进一步解决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费用。对城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中的“非典”患者,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安排相应的医疗补助金给予必要的救助。对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村“非典”患者,要按规定及时支付患病农民的医疗费用。二、已经建立城镇社会医疗救助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要对城乡困难“非典”患者进行重点救助。三、对未参加有关医疗保障制度及已经享受有关医疗待遇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非典”患者,单位、政府要给予适当医疗费补助,从资金上保证城镇下岗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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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出台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配套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政策。35周岁以下、36至50周岁、51周岁至退休分别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1%,12%,15%划入个人账户,已退休人员按养老金总额的15%划入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住院个人自付部分,各按50%的比例补助。大病救助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部分补助50%,大病救助限额以上部分补助8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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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诸城市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建立起参保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制度。规定自2010年起,参保学生每人每年享受最高20元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参保学生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所在学校在医疗年度结束的次月25日前统一汇总后,持处方和费用票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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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税》2003,(5)
为了鼓励卫生医疗工作者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再接再厉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同时支持各单位进一步做好防止疫情扩散的工作,2003年4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通知》指出,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强调,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防治“非典”个人特殊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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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公立医院的补偿逐渐由医疗服务项目收费、药品和耗材加成收入以及财政补助三个渠道变为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本文以临沂市某三级公立医院为例,基于药品和耗材"零加成"的视角,分析其2015年-2019年上半年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关数据,测算药品和耗材"零加成"政策的实施效果,分析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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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灿姬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3,(13)
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投入大幅增加,为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分析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的现状,针对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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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高龄老年人医疗福利保障待遇,北京市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发文,从2011年1月1日起将九养政策中的百岁老人医疗补助范围扩展到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