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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9)
正根据群众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浙江省保险行业涉嫌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查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开会协商,约定新车折扣系数,并根据市场份额商定统一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涉案财产保险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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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江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4):44-46
在美国的反垄断法中,纵向垄断协议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纵向固定价格协议,又称转售价格维持协议(RPM),即生产商或供应商要求独立经销商能够以前者规定的价格进行转售。第二类通常被称为纵向非价格限制,包括纵向划分市场、纵向客户限制、禁止某个经销商销售某种型号、禁止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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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反垄断法尚未出台,《价格法》第14条第1项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的相关条款是目前禁止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规范。但上述规范与国际反垄断法动态不尽一致,相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并无判断价格垄断相对详细的标准,也缺乏核准或豁免价格垄断行为的专门制度或程序。本文拟结合价格垄断规范的行政解释,就与该规定适用有关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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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
在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上,从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看,一般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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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6,(4):15-16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在认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后,仍需对其是否已切实实施了垄断协议作出认定,方可适用威慑力较强的罚则,否则仅可对经营者酌情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文将对经营者签订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后实行的逆势降价,维持原价,小幅涨价等与协议约定不完全相符的价格变动行为进行分析,探讨经营者的偏差性价格变动是否应被视为"已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以期为执法实践提供些许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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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凯辉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3,(12):31-33
当前,反价格垄断是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行政执法的重心工作之一,也是价格行政执法工作中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重要而复杂的课题。从近几年来查处的价格垄断案件的情形来看,违法经营者大多主要采取以价格串通(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实施价格垄断,从而获取非法高额利润。如何准确把握和查处"价格串通"行为,正确适用《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妥善处理价格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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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强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2,(9):31-32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和经营者集中是现代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内容,我国《反垄断法》第二、三、四章分别对其作出了规定。其中,《反垄断法》第三章明确禁止七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滥用行为,前提是认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反垄断法》只有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两个条款。对于一些关键问题,如计算市场份额、认定进入壁垒等,《反垄断法》都未作出具体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工商总局制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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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源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4):52-55
新修订实施的《反垄断法》未对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框架进行细化。美国和欧盟分析转售价格维持的标准已经朝着结构型方向发展,我国反垄断司法与执法实践才刚刚起步,欧美采取的结构型合理原则的分析模式值得借鉴。在完善“安全港”份额标准及明确抗辩层次的基础上,对于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该限制构成纵向垄断协议;一旦证明责任转移,则由被告举证其限制具有促进竞争效果;原告进而举证被告可采取更小限制市场竞争的方式;被告可基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港”制度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主张豁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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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国家计委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价格欺诈行为分为标价欺诈行为和价格欺诈手段,判断一种行为是不是价格欺诈,关键是看商家是否采用了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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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辐协议较之传统的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基于结构复杂与行为隐蔽的特征,其对消费者福利的损害更为深刻。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对轴辐协议虽有所关注,但并未引入新类型的垄断协议,也未就其法律属性界定、构成要件认定、违法性分析等问题进行详述。因此,基于实际竞争效果的考量,应尽快明确轴辐协议的横向垄断属性,从表现形式、横向合谋认定、轴心经营者作用认定等方面厘清轴辐协议的构成要件。同时,应结合反垄断法发展趋势及我国立法动态,淡化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之间的违法性分析界限,由轴辐协议本身的竞争效果作为实质性标准进行违法性分析,以此完善轴辐协议反垄断法规制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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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属于纵向垄断协议范畴,是反垄断法应规制的重要内容。对控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并界定其概念,可以为反垄断法制定相应规制内容奠定合法基础.并为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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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价格管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WTO对我国价格管理提出的规定和要求 在WTO的协议中,对价格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有两种表述方法,一是直接表述,即直接提出价格或与价格直接相关的要求与限制;二是隐含表述,即在一些通用性的规则、条款中,隐含着对价格管理的要求.WTO对中国价格管理提出的规定和要求,集中体现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及其附件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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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静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5,(4):58-62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三、四章分别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控制。由于法律实体规定接近,我们对欧盟运行条约第101、102条,以及关于合并控制的第139/2004号条例已较为熟悉。但事实上,《欧盟运行条约》第107-109条原则禁止成员国实施国家援助的规定,不仅是欧盟竞争政策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协调成员国与共同体利益冲突、促进欧盟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政策手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