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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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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对废标条款的规定呈不断扩张的趋势,这一问题是造成废标条款泛滥的主要原因。减少废标条款,限制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随意废标成为一种必要。  相似文献   

2.
清晖 《中国招标》2009,(30):17-17
近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遭遇了投诉。 在一电梯项目的招标中,因出现了“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况,唱标结束,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便宣布项目废标。由于是在开标现场宣布的废标理由,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为所有投标人都知道了废标的理由,因此便没再一一通知。  相似文献   

3.
因废标产生的纠纷在目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屡有发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实践,本文以分析废标的定义为基础,系统介绍了废标的具体情形,并进一步对废标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最后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4.
杨志 《中国招标》2010,(37):29-29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投标人不完全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条件而造成的废标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如何成为合格的投标人呢?除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外,编写投标文件及一些投标细节应引起投标人的关注。  相似文献   

5.
商务部第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要加注星号(“*”)”,并注明,“若不满足任何一条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导致废标”。  相似文献   

6.
根据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被定为废标的条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拒绝,不得进入评标的条件,在实践中有时被称之为无效投标或当场废标的条件。第二类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的具体要求约定的废标,包括法定的废标条件,如投标价格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个别成本以及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这类废标条件都是需要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才能判定。为方便评标,一般只将第二类废标条件放在评标办法中,为了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类应当场拒绝的条件则应放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且应当场拒绝的条件要准确、清楚、完整,尽量减少。  相似文献   

7.
这里我们主要是明确招标不成功的处理方式,把握好废标要在法定之情形下作出。那么,所谓废标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投标供应商的不足法律规定数量,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结果公正的,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的等情况,经过一定程序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于已进行的招标予以废除,已确定中标人的,中标可宣布无效。笔认为废标的作出要符合以下法定“四种情形”。  相似文献   

8.
《中国招标》2010,(12):29-31
两会期间,格力电器副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坚持“废标案”申诉并非与政府叫板,而是希望推动政府采购更趋公平化。  相似文献   

9.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废标”和“无效标”是两个涵义完全不同的术语,但由于“废”和“无效”这两个词在汉语,或者说是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有交集的区域,所以常常被人们所混淆,出现了“内行人”说“外行话”的现象。这给政府采购实际操作造成了本不应该出现的失误,更使对政府采购不熟悉的旁观者“不清”,无形中也增加了供应商投诉和人们对政府采购科学性的怀疑。另外,在招投标中也常常会出现类似“流标”等《政府采购法》上没有的不规范称谓,这也容易给大众的头脑中形成不良印象。所以,我们有必要澄清模糊认识,规范用语,进而才能纠正错误认识,促进政府采购行为的健康发展。“废标”影响的是所有供应商,无效标相对来说影响的范围小些,影响的仅仅是供应商个体。为此,我们本期集中关注“废标”,为肃清错误做个铺垫。最近,我们将分别明确“废标”和“无效标”,部分观点也许还不太成熟,仍然欢迎广大政府采购工作者,在工作中通过实践加深感性和理性认识,不断规范、纠正,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和碰撞。  相似文献   

10.
日前,沈阳市建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将给予严厉的“制裁”。《通知》指出,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的,在招投标活动中视该企业为有严重违约行为,按有关规定,拒绝其投标。或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审批管理部门对该企业停止办理相关基建手续;  相似文献   

11.
我局受某单位的委托,于2009年4月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该单位住宅小区保安服务采购的招标公告,至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时间,共有3家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仅有2家投标人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本项目废标。  相似文献   

12.
如何减少弹性废标中的人为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是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两种弹性废标条款,“采购人不能支付“及”采购任务取消“就是法律留下的空间,即是弹性所在。实践中,招标采购单位对弹性条款内容的把握偏差较大,少数单位甚至出现任意废标的异常现象,程度不同地妨碍了公平竞争,引发串通投标,侵害了供应商投标的正当权益,同时也使招标工作陷入被动局面,质疑投诉不断。  相似文献   

13.
一、前言。随着建筑市场发展的规范化,承包商通过参加工程投标承接工程将成为不可避免的主要途径,而在工程投标过程中投标报价是整个过程的核心,报价过高,则可能因为超出“最高限价”而失去中标机会,报价过低,则可能因为低于“合理低价”而废标,或即使中标,  相似文献   

14.
这里我们主要是明确招标不成功的处理方式,把握好废标要在法定之情形下作出。那么,所谓废标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投标供应商的不足法律规定数量,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结果公正的,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的等情况,经过一定程序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于已进行的招标予以废除,已确定中标人的,中标可宣布无效。笔者认为废标的作出要符合以下法定“四种情形”。  相似文献   

15.
在我公司为某银行代理的广场土建施工项目招标代理中,因评标结果未能达到甲方满意,甲方迟迟不确定中标人,并要求我们招标公司出具相关手续进行废标。那么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到底谁有权力进行废标呢?  相似文献   

16.
最近,笔者连续几次遇到这样的情况:因投标人不完全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而造成废标,致使项目招标失败。笔者仔细分析后发现,造成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类:  相似文献   

17.
邢晓丹 《中国招标》2009,(28):14-14
案例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一个项目的时候,由于所有供应商的报价都高出了预算,不得已废标了。可是,让他们更加恼火的是,在这个项目二次招标即将结束的时候,又遭到了供应商的投诉。“不仅说我们二次招标的条件有倾向性,还说我们当时废标的时候就有‘猫腻’。”  相似文献   

18.
针对当前,招标实践中对"废标"概念认识的模糊,在一定程度上对招标工作的规范进行产生了不良影响,文章全面论证了"废标"概念是违法违规现象引起的招标终止,并分析了如何从废标概念上的明晰入手对招标活动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19.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废标”和“无效标”是两个涵义完全不同的术语,但由于“废”和“无效”这两个词在汉语,或者说是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有交集的区域,所以常常被人们所混淆,出现了“内行人”说“外行话”的现象。这给政府采购实际操作造成了本不应该出现的失误,更使对政府采购不熟悉的旁观者“不清”,无形中也增加了供应商投诉和人们对政府采购科学性的怀疑。另外,在招投标中也常常会出现类似“流标”等《政府采购法》上没有的不规范称谓,这也容易给大众的头脑中形成不良印象。所以,我们有必要澄清模糊认识,规范用语,进而才能纠正错误认识,  相似文献   

20.
《宁波经济》2014,(10):I0007-I0007
多个部委正在制定违规、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 其中国家质检总局目前正在抓紧制定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预备将存在着主观故意,严重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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