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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农药经营部销售的农药经检验机构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品,因此,其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该农药经营部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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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 (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或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等标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九条规定,产品出厂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是指出厂的产品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产品质量法》第七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五条规定,产品应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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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七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法律对产品质量检验要求的规定,即产品出厂时应经过检验,其质量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如果生产企业不严把产品出厂质量关,产品不经检验就出厂,就会使不合格产品(包括处理品或劣质产品)流人市场,必然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本文以标准为重点,就产品出厂检验的有关事宜谈谈笔者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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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品质量法》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只有一句话:“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告。”规定过于简单。新《产品质量法》对此作了较多的补充,特别是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怎样公告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 这个规定不妥,存在很多问题,下面逐点分析。 问题一:按第十七条规定,要公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生产者、销售者自收到抽查检验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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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南》2002年第22期《案例会诊》栏目刊登的“伪造食品生产日期行政处罚案”,从案情介绍看,有两个违法事实:一是伪造产品的生产日期,因为产品的生产日期属产品标识的一部分,所以此行为应定性为伪造产品标识;此违法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之行为。二是伪造出厂检验报告,因为检验报告是证明产品质量的主要证据,所以此行为应定性为伪造质量证明文件。该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省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构成伪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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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监督》20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6日发布的第6号部长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规定:“对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也强调指出:“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为提高从事食品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水平,满足广大食品生产企业对检验工作的需要,保证企业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决定对各食品生产企业中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人员进行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并考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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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祖明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12):9-9
某市电信部门从外地购回一批钢绞线用作架设通讯电缆的辅助材料。当地质检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该钢绞线为不合格品,于是将其定性为“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不合格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对电信部门进行处罚。笔者认为:这是执法人员对该法律条文理解的错误。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所指的“用于经营性服务的产品”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性服务过程中直接向服务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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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祥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11):17
近期,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该县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木业公司)生产不合格细木工板(不合格项目为胶合强度)的违法事实,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木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细木工板.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25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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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正式施行已一周年。我作为质量监督方面的专职工作者,在执法实践中体会到《产品质量法》除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等不足之外,个别条款还应在文字上作些修改,否则,容易产生异义。以第七条条文为例:“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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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运用,我们在执法中碰到很多问题,现将有关问题及建议简述如下: 1.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在罚则中从第四十九条到第五十三条,对所有的产品都统统规定了要予以没收。实践证明:这是很不科学的。因为许多一般性的不合格产品都还具有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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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时奋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2,(2):25-25
原《产品质量法》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只有一句话:“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告。”规定过于简单。新《产品质量法》对此作了较多的补充,特别是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怎样公告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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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第2期刊登的《现场测量的数据能否为案件定性》一文,涉及到办案程序、准确定性、正确使用法律等许多问题,值得认真分析和总结学习。下面笔者谈谈个人看法。作为证据的测量数据必须由法定技术机构出具 本案中铝型材的壁厚尺寸,属于该产品标准中规定的物理量指标之一,该指标的准确与否关系到产品合格的判定,涉及法律责任的追究,因而该项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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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就产品质量案件的诉讼时效作出了专门规定。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一百三十七条相比较,《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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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宣庆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3,(7):14-15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3年第5期刊登的《菜籽油色红超标应当怎样处罚》一文,对某油脂厂生产色红超标的菜籽油一案,提出3种处理意见:第1种,菜籽油涉及人体健康,生产不合格菜籽油应当认定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产品的行为,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2种,应当认定为生产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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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11):26-27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年第9期刊载了《监督检验不合格电梯擅自使用如何处罚》一文,笔者认为,此案非常具有代表性。对于该案的探讨有助于质监执法人员进一步厘清办案思路,准确把握特种设备案件的法律、法规适用,切实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水平。关于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1.监督检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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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也是"铁案"的基本要求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有关质量违法案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准确认定违法产品数量,如果违法产品数量认定不准,则必然存在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必然导致行政处罚被撤销、所办案件成为错案的严重后果,因此,准确认定违法产品数量,对办理质量违法案件十分重要。笔者试图通过对下面一起案件的分析,以期质监同仁在办案时引起必要的重视,进一步增强办"铁案"意识,并欢迎大家对此问题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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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判定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最大的难题之 一是取证。由于某些原因,少数同志急于结案,常常以一纸质检报告简单地判定"违法行为" ,并因行政相对人不诉讼不复议,甚至接受处罚,便认为这种行政行为是正确的。然而,这 实际上是有失公正的。 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产品中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时予以处罚,第五十五条规定了销售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以不合 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时依照第五十条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这两条规定的实质含义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