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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罪数形态"相关理论概念存在着误解.在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的关系问题上,"牵连犯"理论较之"吸收犯"理论更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其能够确立上游犯罪本犯自行洗钱行为的独立性,能够扩大<刑法>第191条的适用范围,对洗钱罪单独定罪.在处罚原则上用"数罪并罚原则"取代"从一重罪处断原则",以满足于中国反洗钱法律实践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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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这个概念自从出现以来,就存在较大争议,许多学者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意义上对牵连犯概念提出质疑,牵连犯理论事实上已经陷入进退维谷的困顿境地。台湾地区刑法大胆废除了牵连犯的规定,无疑给我们解决牵连犯理论诸多不可协调的矛盾带来了引导性的启迪和灵感的火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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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中没有对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予以定性,司法实务中也缺乏统一指导。信用卡及其所附信息的真实性是区分"伪造"和"变造"的标准,更改信用卡磁条身份等信息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单组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况从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重复实施数组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应先判断构成牵连犯的次数为单位,剔除因牵连关系不单独评价的犯罪,再根据剩余可评价的犯罪行为中罪名异同的,按连续犯或数罪并罚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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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现象为切入点,简略梳理了刑法理论界和实物界的观点,在借鉴美国等国刑法相应规定同时,对刑法典第196条第3款立法旨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在探讨牵连犯、事后不可罚等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得出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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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抽象危险犯,其保护法益是国家税收安全而不是国家发票管理秩序。以该罪的性质和法益为基础对非传统虚开行为进行辨析:无货环开、对开行为不能简单地认定其有罪或无罪,而应根据开具税额的不同加以认定;有货代开行为不仅不构成该罪,也不构成行政违法;挂靠开票行为不构成该罪,若构成相应行政违法或刑事不法的按相应法规处理即可;变票行为不构成该罪,而构成逃税罪。至于该罪与其他涉税犯罪的关系,其与逃税罪区分关键点在于行为手段不同,在虚开行为间存在牵连关系时,二者可构成牵连犯;其与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关联关系时可以构成吸收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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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领域采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促进依法行政,其以"过罚相当"为理论基础。行政处罚之一事不再罚具有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该理论的特点。此特点也决定了其"一事"的构成要件的不同:在行政相对人违法事项构成中,包含三个要件,即客观方面(行为或状态)、主体、主观方面。在具体的交通行政处罚中,对于一事的认定应区别不同情况,考虑到其借助于车辆而对人处罚及对交通违法检测方式的特性,采用(以时间或距离为标准的)切割法划分处断中的一事。对于闯红灯、违法停车、无证驾驶、超载或车辆改装事项,也采用切割法。其中,在合理的矫正期间终结后不改变违法状态的行为,应作为新的"一事"论断,而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限制。超速和违法停车行为属于继续犯,无证驾驶、超载和违法改装车辆属于状态犯,对状态犯的处罚不宜适用切割法划分事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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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婉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1,(3):75-78
面对不作为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的严竣现实,加强对刑法中的不作为行为方式的理论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不作为的界定、不作为的行为性、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的区别、不作为犯的分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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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政富“视频”事件系网络反腐的重要成果,但事件背后却存在错综复杂的权利冲突问题:视频披露人与转发人所享有的言论自由权与被揭发人的隐私权存在冲突;被揭发人作为公共官员,其受监督义务与其享有的隐私权存在冲突;事件中所牵连的第三方所享有的隐私权与公共官员的受监督义务存在冲突.只有确立以止于公共利益边界原则为核心的权利冲突平衡机制,才能妥善解决该等权利冲突问题,并为以后类似问题的处理提供良好的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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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本质,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即行为犯说、目的犯说以及"抽象的危险犯"说,但这三种观点皆有不妥之处.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不具有危险,可为了防止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行为的发生,有必要提前对虚开的行为进行处罚即预备行为正犯化.虚开的发票本身并没有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只是后续利用本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才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不能混淆不同犯罪所具有的危险,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质上是真正的抽象危险犯,既不是行为犯或目的犯,也不是"抽象的危险犯"说实际上所指的具体危险犯.至于本罪量刑过重的问题则很难通过刑法解释解决,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方法还是立法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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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俊 《金融经济(湖南)》2006,(2):127-128
一、共同犯罪问题 串通投标罪是共同犯罪,不具备投标和招标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是否能成为此罪的共犯,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这个问题,目前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非身份犯可以成为此罪的共犯,理由是从刑法理论来看,一般认为非身份犯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具备投标和招标资格的自然人和单位更易利用招投标工作中的招标人或投标人共同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认为非身份犯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便于追究勾结身份犯犯罪的非身份犯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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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数额犯未遂认定标准有三种立法模式,从而导致立法的混乱和司法适用的不统一,基于刑事法律严谨性的要求和司法实践可操作性的考虑,以数额犯分类为基础,构建系统完整的数额犯未遂认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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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犯指因过失而引起危险状态从而构成犯罪的情形,过失危险犯的价值应当得到认可.在渎职犯罪逐渐趋向多样化、隐蔽化、复杂化的现状下及时设立渎职类过失危险犯有极大的立法意义和司法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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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客观说并未丢弃实质,故其本为形式与实质相结合说。是否立足于构成要件行为是法益侵害紧迫危险性的刑法定型,决定了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各自是否为犯罪着手认定提供了明确标准,且是否导致犯罪着手认定的过于提前或推迟,进而决定了是否背离罪刑法定原则。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应抛弃脱离形式限制的实质客观说而仍坚持形式客观说,但其“开始命题”应通过“基于大数法则的类型化危险形成说”而将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予以实质性落实。通过“基于大数法则的类型化危险形成说”,形式客观说对结合犯、隔离犯、徐行犯和原因自由行为型犯罪的着手能够做出妥当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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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是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转化犯在我国越来越受到刑法界的关注,然对转化犯的犯罪主体问题研究却没受到应有的重视。研究转化犯的犯罪主体既有极大的理论价值,又有深远的现实价值。本文从转化犯的主体范围和未成年犯两方面着手,对转化犯的主体进行浅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