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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八条:“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八十三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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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权法》及《土地登记办法》的实施,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生效的原则,不动产登记簿就自然成为土地、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法律根据即不动产登记簿是证明不动产物权的根据。不动产登记薄对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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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的相继出台,使得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有法可依,但上位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又导致各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困难。笔者建议,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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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从本质上来说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行为。征收导致被征收人物权的丧失,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补偿未完成,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物权并未发生变动,征收人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因国家征收而丧失物权的所有权人及其他物权人,都应该是可得到补偿的主体。征收补偿不仅包括房屋所有权,还包括土地使用权。应当分别计算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和房屋的市场价值,以此确定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补偿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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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主体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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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房屋的权利归属,主要以谁投资谁拥有所有权为原则,而投资的书证或者说其原始凭证,从房屋的申请报建到入住使用,每一个须经审核的环节基本上都下发有正式的文件,这些文件少则几项,多则十几项甚至数十项。如果确权工作逐一审查这些文件,必然会提高确权的时间成本,与行政管理所主张的效率原则相违背。因此,《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初始登记的必收件主要有以下几项: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关于房屋竣工验收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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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物权法》规定的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的规定,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划清了界限,合意加登记始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但此合意单指债权合意还是包含物权合意并不明确,《物权法》中的相关法条对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是一种模糊表达。而(谤屋登记办法》中的相关法条能够符合逻辑地解释出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同时,房屋登记中广泛使用的申请表及登记交易实践也支持这种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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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应邀参加市土地学会,《上海土地》编辑部召开的《上海土地》通讯联络工作会议.并代表松江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小昆山所向在座的领导、专家汇报工作,深感荣幸。市土地学会《上海土地》编辑部的领导十分重视最基层一线的房屋土地管理工作:[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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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抵债资产契税的征纳。契税是以权属发生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为征税对象,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银行收取抵债土地、房屋,应当依照规定,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核定期限内缴纳契税。然后再持契税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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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的核心问题是公共利益判断。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中也都对此做出相应规定。在这里,无论是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还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拆迁,都不可回避地需要回答一个共同的问题——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本文试图从公共利益的原则特征和我国公共利益的实操性界定等方面揭示房屋征收及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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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深圳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历史探索(一)统一登记对象早期,深圳市与内地大部分城市相同,按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则》、《房屋登记办法》等政策文件建立了分部门登记各类不动产制度,登记后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1992年,深圳市颁布《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推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具体途径是将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二为一,统一制作的房地产产权凭证,同时记载有土地文件和房屋文件,对业主所购房屋不单独再发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