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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国民待遇”被终结 12月1日,国家已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含合资企业)、外国企业(简称外企)及外籍个人征收1%~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3%的教育费附加(简称“两税”)。此举一是宣告外企在税收政策上“超国民待遇”的彻底终结;二是会使得外企的利润缩减,“短期内要经过阵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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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自2010年12月1日起,中国开始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这标志着外资企业在中国内地长期享有的所谓"超国民待遇"进一步终结。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为了鼓励引进外资和技术,一直对外资企业实行比国内企业优惠的税收政策,让它们享受所谓的"超国民待遇"。从2008年开始,中国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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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呼吁已久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为吸引投资一直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低于国内企业税率的优厚待遇将取消,尤其是被部分观察人士视为"超国民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颁布)将寿终正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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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至此,外资企业在我国享受20多年的超国民待遇走向终结,内资企业终于能够获得和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机会。而这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也对中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了重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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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孜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3,(4)
国民待遇原则既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的一项原则,也属GATS中具体承诺的义务.在我国证券市场大力引进QFII制度、逐步走向国际化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分析研究该制度下的国民待遇问题,正确看待目前的"游戏规则"、逐步改进,最终实现国内外证券市场的平等对接.国民待遇的两种模式的条款均不排斥对外资的优惠待遇,在这一点上它们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但我们绝不提倡超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QFII制度渐进式开放的需要.完善QFII制度国民待遇原则的对策建议是:提高我国投资者素质,壮大国内机构投资者;构建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机制;推进金融创新,丰富金融衍生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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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民待遇原则不仅是国际法中公认的准则,更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处理对外经贸关系的重要政策工具.本文首先对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地区)国民待遇作了实证考察;然后分析了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的情况,指出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并没有完全实行国民待遇,而是"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并存,这种现象并非中国特色,在WTO其他成员国也普遍存在;文章最后提出,目前我国只要按入世时承诺的开放时间表就可以逐步取消"低国民待遇",但取消"超国民待遇"要求我们在对外资银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正确把握当前形势,循序渐进地进行,作者对此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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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的12月1日,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实现了全面统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的“超国民待遇”退出了历史舞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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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12月1日起,税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取消超国民待遇,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这标志着中国将在税收制度上彻底结束对外资企业"优待",内外资企业的税制实现全面统一。这一政策的取消,标志着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的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也意味着国内的内资企业将面临新一轮的机遇与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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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12月1日起,税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取消超国民待遇,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实行内外资企业统一.这标志着中国将在税收制度上彻底结束对外资企业"优待",内外资企业的税制实现全面统一.这一政策的取消,标志着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的不断提高,与此同时,也意味着国内的内资企业将面临新一轮的机遇与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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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相比过去享受超国民待遇时的辉煌,现在,一些跨国企业在中国的日子不大好过了。中国经济增长逐渐放慢、来自中国企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以及劳动力成本上升,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影响了在华外企的利润。还有电商冲击和反垄断审查,增加了跨国企业在中国的负担。下面,就盘点到底有哪些跨国企业,2014年在中国的日子过得不顺心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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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外企“超国民待遇”是指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征国内税收,工商管理等多方面享受着优于国内中资企业的政策。其主要内容是税收方面的“两免三减”,即根据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华从事实业投资办企业时,从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起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另外,近年国内一些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为了显示“招商引资的政绩”.又额外增加了不少地方性的优惠政策办法。据国家有关部门证实,目前外资企业比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低10个百分点左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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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2012,(4):15-15
通过股权并购方式搭建红筹架构的企业,其境内公司的性质是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企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虽然这一法规目前已失效,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企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企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企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结合企业拆除红筹架构来分析。这一规定体现了两个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