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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1,(10)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民政局、建委(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建立健全社区就业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紧密结合城市社区建设的需要,找准社区就业的增长点;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小企业发展的需要,找准社区就业工作的着力点;紧密结合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需要,找准社区就业工作的依托点,共同推进社区就业工作的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等部门相互配合,统等规划,尽快建立以街道、社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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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广州)》2002,(6)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64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与企业协商同意,可按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和年递增5%的幅度确定缴费基数,由企业一次性趸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另付经济补偿金。二、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本人申请,可将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三、在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农民合同制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四、成建制跨省搬迁的城镇企业,应在全部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才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搬迁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应由企业转出地继续确保发放。五、各地区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二○○二年四月十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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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保障》200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监狱系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切实解决监狱企业工人的养老保障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监狱企业及其工人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已将监狱企业及其工人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策。二、监狱系统所属企业原则上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行省级管理。监狱企业已参加所在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上可不再改变。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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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1998,(11)
各市地劳动局、经贸委、财政局、教委、统计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发[1998]8号)精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以下统称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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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1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6个部委《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意见》要求,中央部属232家科研院所首批实行转制,2000年1月,劳动保障部等4部门发出了《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院所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按此规定,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不变,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此条规定后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文改为按事业单位办理),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5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加发待遇差(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计发退休金部分)的90%至10%不等的补贴。其后,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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