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是民法学的两大支柱与基石。马克思曾经说过商品经济的前提是交易双方对商品的排他性的独占权,也就是财产所有权,所以物权制度尤为重要。市场交易过程中,常常会发生物权变动,而这过程中往往涉及第三人利益问题,尤其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此种市场交易主体安全的保护方法,民法上有两种理论:一是善意取得制度;二是物权无因性原则,对这两种市场交易的民法保护方法唯有取其长,避其短,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真正地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是民法学的两大支柱与基石。马克思曾经说过商品经济的前提是交易双方对商品的排他性的独占权,也就是财产所有权,所以物权制度尤为重要。市场交易过程中,常常会发生物权变动,而这过程中往往涉及第三人利益问题,尤其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此种市场交易主体安全的保护方法,民法上有两种理论:一是善意取得制度;二是物权无因性原则,对这两种市场交易的民法保护方法唯有取其长,避其短,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真正地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是民法学的两大支柱与基石.马克思曾经说过商品经济的前提是交易双方对商品的排他性的独占权,也就是财产所有权,所以物权制度尤为重要.市场交易过程中,常常会发生物权变动,而这过程中往往涉及第三人利益问题,尤其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此种市场交易主体安全的保护方法,民法上有两种理论:一是善意取得制度;二是物权无因性原则,对这两种市场交易的民法保护方法唯有取其长,避其短,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真正地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一、预告登记制度的设立原因 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被一些国家所采纳原因在于:在房产转让的过程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有相当长的时间间隔。若在此期间房屋所有权人将房产又移转给善意第三人并履行了登记手续,就会导致物权优先原则的适用,善意第三人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尽管请求权人可以通过追究原房屋所有权人的违约责任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自己的损失,但其设立债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毕竟还是落空了。房产预告登记制度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有机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他效力,有效地保护房产请求权,最终达到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变动中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动的安全的制度。随着不动产物权交易的日渐频繁,不动产物权交易已越来越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鉴于当前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的迫切需求,我国2007年《物权法》明确肯定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本文试通过对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立法例比较研究,以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为出发点,通过对其构成要件的比较,指出对于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应该分开规定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明确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和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以期在立法上不断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它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它效力,有利于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通过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及起源的分析、探讨了预告登记的制度功能和性质,论述了预告登记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7.
黄威 《活力》2012,(12):68-68
一、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之冲突 1.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已成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涉及民法财产权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的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表彰形式,是确认不动产物权归属最重要的依据。正确的不动产登记对于保护权利人和第三人、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如果不动产登记发生错误,则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甚至直接影响到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于此情形,不动产错误登记民事救济制度就成为不动产登记制度中不可缺失的一环。本文将结合我国不动产登记现状,明确界定我国的错误登记内容,并完善不动产错误登记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9.
朱程 《中国房地产》2006,(11):32-33
物权公示的法理要求不动产登记内容应为公众所知悉。惟有如此,不动产登记这种物权公示方式方能为交易安全提供保障,所以不动产登记机关有存置登记簿,供公众公开查询的义务。从维护交易安全、贯彻公示公信原则的角度,不动产登记内容应当无限制地向所有人公开,但这必然致使不动产登记名义人的个人隐私乃至商业秘密大受侵害。因此,在建立统一公开的档案查阅制度的同时,如何保护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实现隐私权与交易安全的法益平衡,是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10.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及意义 不动产登记又称“不动产物权登记”,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不动产登记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变动(由于变动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便于阐述,故本文主要以“变动”谈登记)尤其是变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是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基本根据。由于不动产是重要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资料,物权又具有排他、追及等强大的效力,这就需要在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时,通过登记予以公示,使得当事人和第三人都可以通过公示信息的查询获知该物权变动前后的情况。尤其是通过登记将不动产物权状态明晰地记载于登记簿上,向公众公示,以确立和保护物权的存在,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奠定信用基础,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动产登记有利于确定权利归属,促进社会安定;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有利于依法征税,调控市场。意义十分重大。  相似文献   

11.
本文在回溯物权制度演进的基础上,界定了物权内涵、物权与产权的关系,探讨了物权与会计目标的内在一致性,分析了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对实现会计目标的积极作用。认为强化整个社会的物权意识、全面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实现会计降低交易费用、保护相关产权主体权益和优化资源配置的目标。  相似文献   

12.
章伟 《企业经济》2003,(12):142-143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保护静的安全即是对所有权给予绝对的保护,保护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即是对财产流转的保护。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另一方面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13.
<正>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该制度是大陆法系民法特有的对物权进行保护的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瑞士民法典,对物上请求权有明确的规定,日本民法典虽仅规定了占有之诉制度,但经判例的解释也构筑起了物上请求权制度。我国民法有着明显的大陆法传统,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即1929-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制订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确立了物上请求权制度。1949年后,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私人土地所有权不复存在。而这个时期,我国法学界接受了前苏联法学界流行的观点,认为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是私有制下的特有现象,在建立土地社  相似文献   

14.
论物权保护机制的体系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孔国荣  吴萍  张水利 《企业经济》2007,(12):190-192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物权的保护问题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由于物权的特性及其救济方式的类型在构成机理和功能、目的上的差异,物权保护机制应该分离规制,即建立物权性质的保护与债权性质的保护相区分的规范的二元保护结构。在我国民事立法的制定过程中,参考国外相关立法形态,正确认识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理清物权请求权与其他相关请求权的关系,明确物权请求权的形态,对于建立科学的物权民法保护机制,协调物权立法与债权立法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5.
典权交易和我国人民保守祖产的社会传统密切相关,是我国民间长期形成的习惯,是我国民法上一项特有的制度。但是在新近制定的《物权法》中并没有对典权的规定。本文通过对典权制度的作用与意义进行阐释以次通过对这些表象的阐述来揭开典权制度的价值意义这一核心问题以澄清典权性质同时证明典权这一我国所特有的物权制度依旧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并还能随我国具体情况而进一步发展以充分解决我国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16.
商标权与物权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权作为工业产权之一属于知识产权,受特别法商标法的调整。物权作为与债权相对应的民事权利受民法的调整。但知识产权(含商标权)在本质上为私权,属于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含商标法)作为调整民事权利的特别法也属于民法的范畴。我国学界“在讨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时,过分强调二者的区别,不适当地夸大其区别的意义”,在两者之间能否建立起相互沟通的平台,一直为我国民法学者和知识产权法学者所忽视。本文拟从物权的特征和效力方面提出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买卖不破租赁制度,违背了传统民法租赁关系债的相对性,也是对物权法理论基石——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颠覆,这是制度设计无法克服的硬伤。而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客观上导致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发生异化。宜在遵循大陆法系民法传统和债权物权固有属性前提下,恪守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对登记的租赁关系赋予物权效力。对没有登记的不动产租赁关系,给予承租人权利合理的平衡和保护期,以对这一法律制度重新构建,回复该制度的价值功能。  相似文献   

18.
一、预告登记制度的历史溯源及涵义预告登记制度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所规定的异议登记,后来为德国、瑞士、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继受,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即使在英国和加拿大这一类的英美法系国家,尽管适用范围不完全相同,但也有相似的一类制度称为Registra-tionofCaution。设立预告登记制度的原因在于,在不动产物权转让的过程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房地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有相当长的时间间隔。在采登记要件主义的国家,虽然在债权行为成立后,不动产物权人有未来移转所有权或他物权的义务,但是…  相似文献   

19.
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养老逐渐成为时代的主题,本文从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角度进行阐述。通过阐述公平的含义,分析完善相关制度的公平性,同时提出相应的建议,借以通过公平的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公平,从根本上让全体人民共享国家改革与发展的成果。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立法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物权法》首次在立法上对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行使程序、效力的产生及消灭做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这项发端于德国中世纪普鲁士法的古老制度正式在我国登堂入室。预告登记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公平、可预期的不动产市场交易秩序,以及为未来我国建立统一、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作为立法上的首次尝试,《物权法》有关预告登记的规定相对于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以及我国不动产物权交易实践中的现实需要而言,却是相当不完备的。如果不及时对立法加以补充完善,预告登记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必将大打折扣。下面对现行立法中的几项主要缺陷加以阐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