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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着重从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以及“退一赔一”的性质上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认为“知假买假”者不仅能够在法律上被认可为消费者,而且也在客观上、实质上成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者,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应当有获得双倍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关于"知假买假"是否应该获得法律上的赔偿,职业打假者能否定义为《消费者协议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的消费者,一直在实践中颇受争议。本文主要从"知假买假"的立法目的、市场交易秩序、产生的影响做出评析,笔者认为"知假买假"不应该适用《消法》惩罚性赔偿规定。并提出从国家立法、行政监督、普法宣传三方面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安全有序的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3.
对于法律人,一提到王海想到的便是他的英雄壮举,作为我国知假买假的第一人,其行为引发了公众和学者们的热烈谈论,对其评价褒贬不一。知假买假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因为各部门法律规定的不同,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不同,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此行为也是各有各的规定。但在《食品安全法》中有相应的法规,消费者可以此为依据因食品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此司法解释还明确说明即使消费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仍可以得到法院支持获得赔偿金。  相似文献   

4.
知假买假现象自1995年出现至今已有近20年,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知假买假现象的争论已然成为了一个老话题。尽管如此,我国法律对知假买假现象的认定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使得该现象一再引起公众的关注,却一再得不到解决。本文从有关法律争议出发,综合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性质、立法宗旨、价值导向,并结合社会需求对该现象进行更深入的争鸣与探讨。  相似文献   

5.
本文着重从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以及"退一赔一"的性质上对此问题进行分析,认为"知假买假"者不仅能够在法律上被认可为消费者,而且也在客观上、实质上成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者,就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应当有获得双倍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惩罚性赔偿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多倍赔偿制度,我国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中首次引入此制度。规定公布后,商界发生了很多起知假买假再索赔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质疑声随之而起。法律对知假买假的性质没有规定,实务界的法院判决结果也不尽一致。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对知假买假赔偿中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7.
最近,知假买假打假者应不应该受《消法》保护这样一个老话题一再引起公众的关注,各种派别观点针锋相对。笔者认为其中所发议论感性成分居多,讨论的话题过多集中在“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他的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行为”上,而对于《消法》第49条适用要件缺乏必要的分析。为了正确理解法律的规定,真正在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有从理论上再加探讨的必要。一这里所谓“知假买假者”是指购买假货,企图利用《消法》第49条获得赔偿的购买者。《消法》第49条规定的核心在于“欺诈行为”,知假买假者能否根据该条获得双倍赔偿关键也在于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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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对于打假人士可谓是风波不断的一年,先是3月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性通知)中明确规定,知假买假因有违背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后,6月份国务院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消法实施条例意见稿)第2条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虽然重庆市高院颁发的意见性通知并没有法律上的普遍约束力,消法实施条例意见稿仅仅为意见稿,如今并未上升为行政法规,但是,对于打假人士来说,这些反对意见的呼声将会影响未来法律对知假买假能否获赔的判断。笔者通过搜集2016年全国各省发布的关于知假买假的案例,结合相关理论来探究知假买假不应该获得惩罚性赔偿的理由。  相似文献   

9.
近年,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不仅损害着消费者的健康和财产利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旨在打假的"知假买假"现象在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可谓屡见不鲜,我们称之为"王海现象"。然而"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受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要整治假冒伪劣行为,仅靠几个职能部门来打假治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更多的群众和职业打假者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应该本着对知假买假者打假行为认可和鼓励的态度使之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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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历来争议不断.学界、 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 民众各有看法,近期发布的相关征求意见稿又把这个问题的热议推向了高潮.回顾 《消保法》 最早引入英美法的惩罚性赔偿,其目的在于对不良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震慑,也是对全体经营主体的教育和警告,更是对消费者维护权益行为的鼓励和支持,考虑当下的现实以及知假买假维权带来的相当影响,对知假买假者可分为两类做不同情况处理:对独立知假买假打假人个体予以惩罚性赔偿救济,打假公司专职人员打假则不予支持,同时可采取一些维权奖励措施,淡化个体职业打假人负面影响,促进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到维权当中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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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社会上存在的知假买假,包括下列一些人:第一类知假买假是一些专门经销假货的经营;第二类知假买假属于“精明”的消费。专门经销假货的知假买假经营,他们进货时会严格掌握,对假货的制假工艺要求高,要求假货质量好、要逼真。而知假买假的消费,他们去购买足以乱真的中意的假货,不仅心安理得且多少有些自鸣得意,以低价买来假名牌,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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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王海现象"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来,"知假买假"现象屡见不鲜,社会反响较为强烈.本文试从法律角度对此现象进行分析.本文认为,知假买假者买假索赔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买假者给予加倍赔偿与立法宗旨违背,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同时,本文还指出了买假索赔行为的社会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13.
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第一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从经济学角度,运用博弈论模型,从实证方面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出现的惩罚性赔偿的重大意义进行论证,并就当前存在的不足从适用主体、赔偿范围及金额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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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好《消法》,当能够支持对消费者的高额赔偿和对企业的惩罚性赔偿,并且引入产品召回、集团诉讼、法律适用等制度。  相似文献   

16.
臧家平原是青岛市公安局治安队检测中心职工,病休在家,后进行买假索赔,一度成为与王海齐名的职业打假人,被称作"山东王海"、"打假英雄"、"假药克星"。2002年,一种名为"藏汴宝"的药进入臧家平视野。臧称,这一年初,他购买了青海省海南藏药厂2001年12月生产的"藏汴宝"补肾丸,服用后出现头晕、眼睛充血等不良反应。随后,他看到《青海日报》一篇报道,称青海省海南藏药厂在2001年5月29日已被吉林通化恒生制药有限公司整体收购,当年6月20日就办理了注销手续。而臧家平发现,青岛的一些药房卖的"藏汴宝",生产厂家都是青海省海南藏药厂,生产日期都在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之间。臧家平认为该产品可能是假药,便在去年"3·15"前夕向青岛市药品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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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消费者,一边是企业,这对于政策的制定者们来说,是个艰难的选择,其结果往往:一靠民间组织,二靠折衷办法。消费维权,是中国消费者最不愿意面对而又常常不得不面对的事情。从最初的被动维权,到逐渐的主动维权,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消费者走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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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认为是经济条件、教育水平、议价力量等不及经营者是造成消费者弱势地位的主要原因.符启林教授指出消费者的弱势所在:1、市场信息在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分布不均衡,即在"信息偏存"造成了消费者对于生产者的依赖;2、消费者的正确消费要依赖生产、经营者;3、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承担的风险不同;4、消费者与经营者实现价值的时间不同.有些学者提出消费者占有的资源不及经营者,消费者地位的不可互换性也是消费者弱势的原因.基于这些标准我们可以分析一下知假买假者的弱势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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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出台以来,曾涌现出一批以打假为职业的职业打假人,但是,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突破性地规定了双倍索赔的条款,用以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和遏制,以王海为代表的“知假买假”的顾客,能否成为该法所保护的“可双倍索赔的消费者”,在国内法律界,历来存在较大争议。2004年4月15日,湖南长沙职业打假人喻晖告长沙普尔斯马特经贸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一案在开福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喻晖“知假买假”后的“退一赔一”请求。  相似文献   

20.
2015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满一年(以下简称《消法》),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和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第二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就新《消法》实施一周年,面临的新问题与新挑战展开学术研讨。一年前颁布实施的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做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其第55条将对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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