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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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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199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9号《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1998年7月31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总理朱基1998年8月5日第一条为了规范粮食购销活动,惩处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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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财会》2005,(4):53-56
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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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2005,(2):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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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真 《福建税务》2001,(10):40-40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将依其违法性质和程度轻重组予不同行政处罚。在多种处罚形式中,最为普遍的是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中有关处以罚款的违法行为规定,有下列七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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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日前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对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据了解,2015年12月29日,财政部公布"201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央本级处理处罚结果,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因在此次检查中被发现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采购活动中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相似文献   

9.
本文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为参考,对当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制度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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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1年10月,某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对该市一家房地产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2010年欠交“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等共计440.25万元(该税款已经在2011年3月份缴纳),市财政监督检查局由此按当期少缴税金10%作出罚款44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财政机关作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决定,遂依法向该市法制办申请复议。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为参考,对当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制度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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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财会》2011,(5):58-60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2011年2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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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几年来,政府采购的范围、规模不断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取得的效果越来越明显。但在政府采购目录内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单位自行采购的情况却时有发生,对于这类问题没有确切的依据进行处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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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鹏 《西安金融》2005,(1):50-51
随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外汇检查中因对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过高导致外汇处罚无法执行的问题日渐突出,影响、削弱了外汇管理法规的实施效果和外汇管理的权威性,需要对《外汇管理条例》中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16.
《财政监督》2007,(10):23-24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政监督领域内的一件大事,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财政监督领域的法律制度,使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处分有法可依,强化和规范了财政行政执法手段,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供了有效保障,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力地维护了财政经济秩序。[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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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财政监督领域内的一件大事,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财政监督领域的法律制度,使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处分有法可依,强化和规范了财政行政执法手段,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提供了有效保障,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力地维护了财政经济秩序。但《条例》运行一段时间以来,也逐渐暴露了一些不足。本文在对《条例》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条例》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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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伦理治理工作范畴不仅包括对从业者的行为约束,同时也包括对金融科技产品使用者的行为治理。另一方面,任何新技术的出现都有着不可避免的安全隐患,纵使经过了开发公司的缜密测试,在面对我国巨大的用户基数时,出现逻辑或技术漏洞也是在所难免的。这些潜在漏洞对于普通用户可能不算什么,但在那些别有用心的人眼里将是他们获取不义之财的摇钱树。因此说,来自行业外部的金融科技风险同样是我国金融科技高质量发展的巨大阻碍。如何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是金融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将从技术应用角度来详细分析各类金融科技违法犯罪行为,探索此类违法行为快速增长的原因,并以此提出可行性建议,最终实现遏制金融科技违法犯罪增长态势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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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编辑部:在学习贯彻《条例》的过程中,我遇到以下问题:《条例》第三条至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列举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财政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理、处分,或补收、收缴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或退还违法所得,或对直接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是否对查处的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一律不能或不再作罚款处理?特此致函请教。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财政监督局赵振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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