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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财会》2004,(8):58-58
汇发[2004]23号2004年3月30日为便利企业经营,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降低成本,简化手续,同时继续推进结售汇体制的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分档次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20%调高到30%或50%。具体调整内容如下:(一)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核定。(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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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汇管理体制重要改革措施:取消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境内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以此为标志,我国自1994年沿袭至今的强制结售汇制度,终于淡出历史舞台,被意愿结售汇制度所取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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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企业经营,推进结售汇体制改革,缓解国家外汇储备迅速增长的压力,配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自2004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3次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一是取消了地区总限额的限制。二是超限额结汇期限延长至90日。三是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四是将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提高到50%或80%。五是将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的初始限额提高到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限额管理办法调整后,涉外企业支配外汇资金的自主性增强,体现了企业结售汇意愿,减少了企业在对外经贸中的结售汇环节,降低其财务成本,便利其外汇收支活动,增强了国际竞争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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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析
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政策的演变从一侧面反映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形势和外汇政策监管重点。随着近年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进行了多次调整,2005年2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7号),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进一步作出重大调整。首先,将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由10个工作日延长为90日,允许境内机构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的90日内仍可保留其外汇资金。其次,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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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规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限额以内的可以结汇,也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超出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外汇必须结汇,境内机构未及时办理结汇手续的,开户金融机构有权在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强制为其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结汇手续,同一境内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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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异地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可以说,允许异地开立外汇账户对于外资、外贸企业以及外汇指定银行来说,都具有相当大的益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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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宣布放弃强制售结汇政策,实行意愿售结汇政策,是我国外汇管理中的一件大事。政策一出台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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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外汇体制改革 促进外汇市场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汇率机制改革之前的外汇市场
(一)汇率机制改革之前的外汇市场框架
1.即期外汇市场1994年,我国外汇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汇率并轨,取消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以及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和审批。建立了银行结售汇体制:境内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除国家规定准许保留外,都必须按照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中资机构经常项目用汇,凭规定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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