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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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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方金融》2005,(8):71
8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再次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30%或50%调高到50%或80%。  相似文献   

2.
《城市金融论坛》2005,10(9):F0002-F0002
8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出台并实施新规:大幅度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30%或50%调高到50%或80%。  相似文献   

3.
《中国工会财会》2004,(8):58-58
汇发[2004]23号2004年3月30日为便利企业经营,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降低成本,简化手续,同时继续推进结售汇体制的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分档次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20%调高到30%或50%。具体调整内容如下:(一)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核定。(二…  相似文献   

4.
8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出台并实施新规:大幅度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30%或50%调高到50%或80%。8月2日,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  相似文献   

5.
《中国外汇管理》2005,(4):31-31
切实满足企业用汇需求,有助于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外汇局曾在2004年3月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或50%.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放宽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限制.有利于提升企业外汇资金管理水平,相信客客观上也有助于缓解我国6000亿美元外汇储备的压力。  相似文献   

6.
《中国外汇管理》2004,(7):28-28
日前,外汇局发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外汇的比例由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提高到30%或50%。  相似文献   

7.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汇管理体制重要改革措施:取消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境内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以此为标志,我国自1994年沿袭至今的强制结售汇制度,终于淡出历史舞台,被意愿结售汇制度所取代。  相似文献   

8.
为方便企业经营,推进结售汇体制改革,缓解国家外汇储备迅速增长的压力,配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自2004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3次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一是取消了地区总限额的限制。二是超限额结汇期限延长至90日。三是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四是将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提高到50%或80%。五是将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的初始限额提高到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限额管理办法调整后,涉外企业支配外汇资金的自主性增强,体现了企业结售汇意愿,减少了企业在对外经贸中的结售汇环节,降低其财务成本,便利其外汇收支活动,增强了国际竞争力。  相似文献   

9.
《中国外汇》2007,(9):I0012-I00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持有和使用外汇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改革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相似文献   

10.
束冰 《中国外汇》2006,(5):71-71
政策分析 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政策的演变从一侧面反映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形势和外汇政策监管重点。随着近年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进行了多次调整,2005年2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7号),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进一步作出重大调整。首先,将境内机构超限额结汇期限由10个工作日延长为90日,允许境内机构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核定限额后的90日内仍可保留其外汇资金。其次,扩大了按实际外汇收入100%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企业范围。  相似文献   

11.
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规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限额以内的可以结汇,也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超出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外汇必须结汇,境内机构未及时办理结汇手续的,开户金融机构有权在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强制为其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结汇手续,同一境内机构  相似文献   

12.
《中国外汇管理》2005,(9):i0012-i00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方便境内机构使用外汇,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再次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现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政策法规     
《中国货币市场》2007,(8):80-80
境内机构可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颁布实施;外汇局公布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运作流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则确立。  相似文献   

14.
陈莉 《中国外汇》2013,(21):70-71
境内机构异地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可以说,允许异地开立外汇账户对于外资、外贸企业以及外汇指定银行来说,都具有相当大的益处。  相似文献   

15.
《中国外汇管理》2005,(1):26-27
2004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3号)。《通知》充分考虑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需求.将企业可保留经常项目现汇的比例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或50%。新政策满足企业经营中的合理用汇需求,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便利了企业外汇收支,同时减少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收付时的结售汇环节,节约时间,同时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相似文献   

16.
徐长春 《中国外汇》2007,(10):31-31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宣布放弃强制售结汇政策,实行意愿售结汇政策,是我国外汇管理中的一件大事。政策一出台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17.
深化外汇体制改革 促进外汇市场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汇率机制改革之前的外汇市场 (一)汇率机制改革之前的外汇市场框架 1.即期外汇市场1994年,我国外汇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汇率并轨,取消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以及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和审批。建立了银行结售汇体制:境内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除国家规定准许保留外,都必须按照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中资机构经常项目用汇,凭规定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相似文献   

18.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于8月5日颁布实施,其中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取消了强制结汇规定。与原条例中“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不同,新条例取消了对境内机构的这些强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19.
《中国外汇》2006,(6):I0004-I00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范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细化了相关政策要求,明确了外汇局和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的各项规定,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相关业务。  相似文献   

20.
《中国金融家》2007,(9):13-13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要求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国际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可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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