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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的提出反向混淆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在后商标使用人通过大规模的广告宣传和市场营销,往往具有更高的商品信誉和市场影响力,使消费者误认为在先注册商标的产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由此割裂了在先商标权人与其注册商标之间的联系。[1]这种“大鱼吃小鱼”所造成的结果是,在先使用者的商标价值、产品识别度、企业识别度、商誉和声誉控制力、进入新市场的能力等都将丧失。[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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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专门规定,可见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条规定是目前我国商标行政法规关于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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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是最好的宣传
农副土特产品多属于低值、微利产品,利润不高。农副土特产品生产者,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对他的产品和商标进行大量的、广泛的广告宣传,产品及其商标的知名度等主要靠对商标的正确使用: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企业的注册商标、突出使用商标名称和企业字号,力争做到“三位一体”,以产品商标的生动形象和鲜明特色和频繁使用去刺激消费者的眼球,在消费者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以求在消费者中传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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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按照商标与商品的相似程度将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区分为两种情形:"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下简称"重同使用")和"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下简称"同品似标或似品同标或似品似标"),对于前者的商标侵权判定是否考虑混淆一直存在热议,争议集中在是否适用推定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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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不仅指商标标识本身的相似,还包括标识之间是否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混淆可能性,是一种混淆性近似。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未能发挥商品来源的识别功能,影响到注册商标本身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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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标侵权判定的法律体系及缺陷
商标侵权判定是商标标识之间的比对。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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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且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对注册商标标识本身的使用亦具有严格的规制,不允许商标权人在使用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否则便不再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当然,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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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商标法》第9条和第49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而如果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则不再具有显著性,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显著性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因为商标的使用、广告宣传以及市场竞争者的行为而发生改变。商标显著性是消费者对于商标标识的主观认知状态,而不是某一个商标审查员或法官对该商标标识的主观认知状态,因而在判断商标显著性过程中,需要通过一定的证据证明普通消费者对于该商标标识的认知状态,而对于文字商标而言,词典具有重要的证明意义。《美国传统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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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在贸易中具有表彰商品来源、区分产品、承载商业信誉、担保商品品质及广告宣传的功能。法律针对商标的功能,通过对商标所有人赋予权利的方式实现对商标的保护。从权利内容上看,商标权的权能主要可解析为两个方面,一是商标专用权,一为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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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俗称“商标撤三”,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重要制度,近年来,由于未使用或未能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而导致撤销的商标数量众多。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要由地方商标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也即“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使用,不是规范的使用。而在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中,商标权利人常常会对商标进行形式或内容上的调整,以贴合实际产品或服务的宣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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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一种苹果饮料,起名为“美侬”牌,在未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便在某信息报上做了广告宣传,除有该饮料的图片外,还有“美侬牌饮料,价格低口感好,老人小孩都需要”一行广告语。同行某食品厂见美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将该饮料“美侬”经商标局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便以“美侬”牌在社会上公开进行广告宣传,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便举报到山东省胶南市工商局,要求工商局依法查处美侬食品公司。在讨论应该不应该对其查处时,出现了三种不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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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经过国家商标局核;隹注册的商标只要在工商总局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就不会涉及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从而引起商标纠纷。然而,对于某些新产品来说,由于商品的分类划分具有某种程度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有可能发生商标纠纷。最近,广东省两家生产“儿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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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定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意义——确定商标权的边界,规范商标注册与使用行为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标志,脱离具体商品谈商标,就背离了商标的根本属性。从注册商标商标权行使和保护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和禁止权,这其实是一个权利的两个方面,但是这两个权利的范围并不重合,禁止权的范围要大于使用权的范围。使用权仅及于核准的商标、核定的商品,禁止权却扩大到相同或近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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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将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山东省东营市工商局今年在全市20余家商品市场全面开展商品商标备案工作,从源头上加强商标监管。一是严格审查进场商品商标,建立商场初审机制。对大型商场超市引进的进场商品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商标、专卖经销以及未注册商标的,都规定商场必须审验的文件、材料内容,对不能提供相应文件材料手续的品牌,一律不得引进市场,确保进场商品的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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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要旨:商标确权行政案件包括商标权无效行政案件和商标权撤销行政案件,商标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注册,法律效果完全不同。注册商标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无法再发挥商标应当具备的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则可以被撤销注册。当退化为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被撤销后,商标权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灭失,作为商品通用名称进入公有领域,可被其他经营者使用。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认定关涉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权衡,应以整体判断为原则,以撤销申请日为一般判断时间点,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判断标准,以通用名称指向的商品为撤销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关注已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客观事实,不以商标权利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转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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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的商标制度是核准注册制,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本质的要求[1]。商标注册人在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是否对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能否使商标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有赖于商标使用的管理。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下称商标撤三)制度就是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