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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我国森林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强化对采伐限额监督是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的关键。森林采伐是森林资源消耗的最大因素之一,也是消耗资源最大的源头。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就要对整个森林采、运、加、销行为施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只有控制住这个源头,才能实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才能有效控制资源的锐减。这里说的“源头”,不单是指具体消耗森林资源的物质“源头”,同时亦指领导者管理思想的非物质“源头”。一、监督不仅仅是对采、运、加、销管理行为的监督,更重要的是对管理者经营思想、决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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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能否起到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一个文献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农村观察》2016,(2)
已有研究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和森林资源保护的关系进行了详尽且富有意义的探讨。多数研究发现,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作用不明显,不仅无法遏制大面积森林采伐,反而阻碍了森林经营者的造林管护行为。已有文献为进一步研究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作用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线索,但仍存在影响机理分析不够全面、对森林资源保护效果的评价缺乏动态性和系统性、研究内容较为狭隘以及计量方法不够严谨等问题。因此,未来研究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与森林资源保护的关系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改进:1深入分析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对森林资源保护的影响机制;2关注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变迁及构成对森林资源保护的作用;3应将森林碳汇量等森林生态价值作为森林资源的组成部分,并探索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对森林生态效用的影响;4在计量分析中应注意制度测度偏误、模型变量内生性以及异方差性、截面自相关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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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并要求“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森林法》关于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是制定森林年采伐限额的法律依据,违反了这一条,就是违法行为。但是,各级在制定与落实森林采伐限额时,却忽略了许多与采伐限额相关的因素,把消耗量低于生长量作为制定采伐限额的唯一依据。因此,造成了采伐限额难以控制,而滥伐屡禁不止,森林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所谓森林资源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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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研究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查阅大量文献的基础上,将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研究分为三个阶段,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研究,超额采伐的原因分析,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对林农经营的影响研究,以及采伐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需要深化研究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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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实施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以来,采伐林木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林农的营林造林积极性不高。在采伐限额可流转的前提下,政府主导建立第三方平台,在完成采伐限额初始分配的基础上,采伐限额可在交易双方间流转实现二次分配,采伐指标得以优化配置,进而完成采伐权交易,针对采伐限额的初始分配、价格设定以及流转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对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进行采伐权流转机制的创新设计,以市场调节的方式优化采伐指标配置,使得林农按市场需求及时采伐林木,提高各林业生产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消耗,最终实现林木越采越好、林农越来越富的流转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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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研究主要集中于采伐限额制度能否有效保护森林资源、采伐限额制度实行的必要性、采伐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这几个方面展开。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梳理,现有研究存在缺少对个案的研究、缺少实证分析以及实证分析所采用方法准确性证明力低、采伐限额强度设置依据标准不清、未提出具体的采伐红线以及处罚强度设置标准、对研究中所提出的替代性制度的可行性证明不够等问题。因此未来的研究可以更多的关注某一地区采伐限额制度的效益、采伐红线与处罚管理强度的设置以及替代性制度效用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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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采伐权性质、采伐限额编制、采伐许可制度、采伐管理机制都存在缺陷,不能适应现代林业向生态建设的转变.应当确立采伐权独立的物权地位,科学编制采伐限额,放开商品林采伐许可限制,突出森林经营方案审查,增加公众的参与程度,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从而保证实现我国承诺的减排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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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森林经营主体的多元化使原有的林木采伐计划分配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原有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逐渐显示出不利于改革推进的制约性。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先行地区,福建省永安市对此进行了具体探索,提出了林改后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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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回顾了江西省十一五期间森林采伐管理历程,江西省坚持森林采伐限额不突破,确保林农合法权益得到落实,惩处乱砍滥伐行为,加强林业部门能力建设。通过对全省11个设区市及26个县的调查认为:现行森林采伐管理政策滞后,受采伐限额制约经营者林木处置权难以落实,林木采伐管理对象多监管难以到位。为此提出了做好今后5年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的对策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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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对农户抚育采伐行为的影响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依据农户理性人假设和实际调研数据,深入地分析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对农户抚育采伐行为的影响,研究结论认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不影响农户抚育采伐决策,农户抚育采伐决策主要受到抚育采伐技术规程、抚育采伐的木材生产成本和短小材和小径材市场价格的影响,在抚育采伐技术规程的严格约束下,农户往往会推迟抚育采伐的开始期,并在采伐木的选择上做出"砍中留大留小"的决策,这说明严格的抚育采伐技术规程并未达到提高森林质量、促进森林资源增长的政策设计初衷,政府需要对森林抚育采伐的技术规程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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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改后集体林森林资源管理改革的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福建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后,亟需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森林经营主体众多与森林采伐指标分配、控制森林资源的盗伐、滥伐、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主体与森林经营方案执行主体错位等问题。要解决以上问题,森林资源管理的改革应以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应以森林经营单位为主体,林业各级主管部门只能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提供科学指导和服务,而不能替代森林经营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同时严格实施经审批审核的森林经营方案,实行可调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森林采伐区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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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前景理论构建包含监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资源经营者的三方博弈模型,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以配置采伐限额权力与金钱交换为特征的权力寻租行为进行分析。结果表明:监管部门是否进行监管取决于对寻租概率和监管成功概率的主观判断,林业主管部门与森林资源经营者是否寻租取决于对寻租行为的惩罚力度、寻租行为的租金和寻租行为额外收益的主观判断,还受制于前景理论中厌恶损失效应程度、边际递减敏感性程度的影响。未来可从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提升林业主管部门执业规范,加强职业道德建设3个方面降低寻租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准确科学地防范寻租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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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与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分析了市场配置森林资源的特点,探讨市场经济与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之间冲突的具体表现和原因,强调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必要性,提出解决或缓解市场经济与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冲突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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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根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对森林实行限额消耗,即“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这是自《森林法》1985年1月实施以来,国家对森林资源采取的重大保护性措施。从“七五”期间执行情况看,森林采伐总量连年有所下降。“八五”期间怎么办?林业部对此提出了新方略,即对森林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以此解决“七五”时期采伐限额“管一块、漏一块”的问题。为了使全额管理这一新方略得以顺利实现,笔者对此进行了初步研究,并提出如下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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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地取消采伐限额制度探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已确立将林业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的林业政策,对于用于生态保护的公益林,是禁止采伐的;对于以提供木材及林产品等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商品林,由于我国的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及我国现阶段生态环境的严峻性,也实施了采伐限额政策。但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我国现行商品林经营政策已忧为商品林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本主要研究如何有条件地取消采伐限额政策以提高林业秤主体从事林业投资的积极性,以及如何采用经济激励制度来解决由于取消采伐限额政策可能带来的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从而使林业企业有发展的动力,环境保护能持续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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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量”控制是国家林业局对森工企业森林资源消耗控制的重要指标。本文对各森工企业“三总量”控制管理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如何加强管理提出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