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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作为一种出资方式,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3月《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股权出资作为一种出资形式在实务操作中被广泛使用,然而,对于以股权出资涉及的所得税问题,目前相关规定在实务中缺乏操作性,本文就此做一简单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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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股东以《公司法》规定的“五种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方式出资的情况不断出现。既有公司出资形式主要涉及的问题有:劳务出资问题、无形资产出资问题、股权出资问题、债权出资的问题。在公司登记中,只要股东的出资到位,资本结构清晰,股东应负的出资责任履行到位,都应该予以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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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股东出资入股之后,其因所投资而对该公司享有财产所有权和收益分配的权利,以及对公司的亏损承担义务,即谓股权。现实中,违反股东出资义务的现象十分严重,且其违法形态多样化、复杂化。但违反股东出资义务并不能因此否认其股东资格以及作为股东的权利,出资瑕疵的股权并不丧失其可转让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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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股权出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但股权出资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是适用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处理,还是适用重组处理,并未明确,本文结合相关政策,对以股权出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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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股东以《公司法》规定的“五种出资方式“以外的出资方式出资的情况不断出现.既有公司出资形式主要涉及的问题有:劳务出资问题、无形资产出资问题、股权出资问题、债权出资的问题.在公司登记中,只要股东的出资到位,资本结构清晰,股东应负的出资责任履行到位,都应该予以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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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在实践中反复出现,那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转让后的出资义务应该由谁承担?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在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填补义务承担问题上,我国现行法的基本立场应是由瑕疵股权出让人承担出资填补义务。一些学者主张由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现行法上尚没有坚实的依据。在立法政策上,由出让人承担出资填补义务的立场应该坚持。至于是否要求受让人承担出资填补义务,则应区别受让人是否善意而定。如果受让人善意,其对权利外观之信任应该得到保护,其可取得无瑕疵之股权。若非善意而受让,则应就出资填补义务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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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兼顾各方主体利益,明确破产管理人作为适格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有助于彰显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在破产债权总额小于未缴、抽逃出资数额的情形中,管理人以债权总额追收股东出资具有一定的正当性。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未缴足额出资的股权,应以受让人为追收出资的确定对象,以原股东为限定条件下承担出资担保责任的连带主体。同时参考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路径,认定符合违法性要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与受让人的出资责任。相应地,需修订破产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构建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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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负有按照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出资的义务,此种义务的充分履行能够保证公司在实践中正常运营,同时也能保障债权人取得债权。但现实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些股东在获得股东身份后并没有充分及时的履行已承诺的出资义务,这样便使得这些股东享有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且他们又把这些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给其他主体,其中包括了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外的主体,不仅如此,这种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会涉及到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此问题的研究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股权转让纠纷,因此,颇有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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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转让的出资未届期股权享有期限利益,此情形非为“瑕疵股权转让”所涵摄,游离于现行立法之外。正在审议的我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7条明确了股东的通知义务以及公司相应的审查同意权,第89条第1款明确规定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归属于受让人,折射出了参照适用我国《民法典》第551条债务转移规则的立法倾向。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不影响受让人补足出资责任的承担,但在原股东与受让人恶意串通以逃避债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时,可适用侵权法,原股东与受让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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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实施到现在已经有了一段时间,学界和实务界对公司法律实务中出现的一些新旧问题也展开了深入的研究。而公司股东出资问题和股权转让问题一直是公司法律问题中的焦点所在。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有利于新公司法的更好的实施,也有利于立法的更进一步完善;更有利于公司法律实务中的问题纠纷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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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红静 《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1,(9Z):233-234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形式做了拓展性规定,允许金钱之外的非货币财产满足货币评估作价和可转让性条件即可出资,但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在实务中多有争议。本文重点对无形产权、用益物权、股权、债权等现物出资形式进行探讨,并提出了对债权出资进行立法规制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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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波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3,(2):19-19
我们在检查所属某集团公司A时发现,公司8是集团公司A与另一集团公司C共同控制的合资企业,双方各自出资3.75亿元,各占50%股权。公司章程规定,双方各自推荐董事5名、董事长轮流推荐、共同决策重大事项。2001、2002年,集团公司A由于向公司8出售股权,从而形成出售股权增值7000万元,集团公司A计入当期利润。公司8是否纳入总公司A的合并报表范围,直接决定增值7000万元能否抵消,报表反映的利润是否真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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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比例要求如何掌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限额如何控制,股东可否以股权或债权出资等问题,是财务人员在办理公司设立或变更验资时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公司登记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往往并不一致。财务人员应做好沟通交流工作,合理掌握股东出资要求。相关部门也应做好公司法与某些行政法规的衔接工作,统一要求,规范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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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9,(11)
本文从介绍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概念出发,运用历史分析与法理分析的方法,对股东出资制度的基础知识有了全面的了解后,重点论述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回答公司股东能够以何种方式出资的问题,探寻多种出资方式的可能性和存在的问题。股东瑕疵出资制度是公司股东出资制度的重要内容。在研究的过程中不断总结思考,并适当借鉴国外的立法例,以期对我国公司股东出资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