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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82年,甲村村民张某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承包村集体所有的林地200亩,合同期为30年。张某与时任甲村村委会主任的丁某在合同上签了字,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1997年,甲村村委会发生火灾,包括承包合同在内的大量文件被毁。2009年.高某当选为甲村新任村委会主任,要求张某立即返还占用的200亩林地。张某以承包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但其自身保留的一份合同在搬家途中遗失.遂要求丁某出庭作证,但丁某不想得罪现任领导表示不会出庭。甲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责令张某立即返还林地。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甲村村委会要求张某返还林地的做法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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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为建设高速公路,某地政府发布拟征收甲村集体土地的公告,公告中涉及的拟征收土地包含张某的承包地3亩。张某在承包地上种植有粮食作物若干,征收张某承包的土地,地上青苗应当如何补偿?解答《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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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由申请人郑某,女,1977年出生,农民,浙江省乐清市某镇某村人。1999年参加村二轮土地承包,2004年与非农业家庭户口一男青年结婚。2010年被申请人某村村民委员会就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补偿费进行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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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一、争议当事人申请人:××市甲村被申请人:××市×××国营农场二、争议的基本情况争议土地自1951年土改后就属于××市甲村黄某等几十户村民,以其持有的××县于1951年11月签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为凭。该幅土地一直属于××市甲村集体所有并耕种。1962年7月23日,××市甲村因地多人少,把该幅土地赠与了××市乙村进行长期自由耕作,合约中单列一条所有权归属问题:“甲方赠送土地所有权给乙方永远所有,甲方是无条件赠送”。而事实上,作为受赠方的××市乙村并没有“长期自由耕作”,因不熟悉水稻生产,不到一年,乙村人便全部撤回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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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流弊及其经济分析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对此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对农民集体如何定位 ?我们无法从现行法律中寻找到准确的答案。民法通则规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的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可以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农业法》第 11条在重述上述规定后 ,又补充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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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发达地区培育和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全国人大第九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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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一制度在目前情况下已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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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土地确权进入最后阶段,因情况复杂而长期未能解决的土地权属争议逐渐显现。通过深入分析山西省近六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裁决书发现,土地权属纠纷频繁出现。行政机关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通常表现出相对消极的态度,过分强调行政裁判而忽略民事救济途径,妨碍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法院、行政机构、村委会三者之间互相制约,使得争议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此背景下,从法院、行政机构、村委会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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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土地登记大多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为单位进行.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参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的规定,将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全部划归市级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发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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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地产应确权为农民私有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宪法>第十条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确认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宅基地也属"集体所有".<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分为乡(镇)、村和队三级集体所有.显然,农村宅基地属队或村集体所有,尽管非生产性的土地--宅基地为农民长期使用,即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以法定程序取得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并居住使用的权力,其权属不是物权,即不属农民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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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一项重要工作。土地权属争议一般牵涉方方面面的复杂关系,且纠纷持续的时间一般较长。因此,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难,是很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面临的共同问题。如何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本人在多年的实践工作中体会到,必须重视以下两项工作。重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方法》第十九条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了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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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地产立确权为农民私有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宪法》第十条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确认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宅基地也属“集体所有”。《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分为乡(镇)、村和队三级集体所有。显然,农村宅基地属队或村集体所有,尽管非生产性的土地——宅基地为农民长期使用,即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以法定程序取得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并居住使用的权力,其权属不是物权,即不属农民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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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系统地理解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发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的新规定,对目前我国农村正在进行的发包承包经营活动十分重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发包方有三种情况:第一,土地依法属于村级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第二,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第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县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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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然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既说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同时也说明土地所有权既不能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间流转,也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因此要盘活有限的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就必须创新土地流转方式,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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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仍存在着计划经济的影子,在对集体土地的政策上,强烈损害着广大农民的利益。在计划经济下,除农民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外,一切非农建设,无论是工业、商业、交通、房地产开发,还是城镇公益及基础设施建设,都是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因此都可以视为“公共利益”需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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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制度框架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及其困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比较复杂《,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相应的行使主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目前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制度是历史的产物。人民公社时期,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实行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