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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谭峻 《中国土地》2005,(9):16-17
《物权法(草案)》中有关不动产登记制度评析《物权法(草案)》第二章第一节规范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表现在:其一,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二,采行物权  相似文献   

2.
研究目的:探索世界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范式,探讨适合中国大陆国情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方法:文献资料分析法,归纳总结法。研究结果:中国大陆民法学界的共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申请登记,并以登记发生效力。研究结论:中国大陆不动产物权登记属权利登记制,同时也汲取了托伦斯登记制的优点;不动产登记具有决定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的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善意保护的效力、风险警示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当代不动产法评述(五)特邀撰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副主任孙宪忠博士五、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对完善的不动产法不可或缺。我国规定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行力都应登记,但目前尚无一部不动产登记法,使得有关不动产登记的一系列...  相似文献   

4.
当代不动产法评述(七)特邀撰稿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副主任孙宪忠博士有关不动产登记机关和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符合不动产法科学,但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及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制度上尚存在缺陷。(三)不动产...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沿革、不动产物权特点、不动产登记簿册设计三方面,分析了权利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提出查询范围不能局限于本次的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同登记类型的权利人应有不同的查询范围等观点。  相似文献   

6.
国务院提出要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不少专家学者也提出将房屋租赁甚至不动产租赁列为物权并进行物权登记。文章从民法基本法理及外国立法例出发,认为房屋租赁权属于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性质,不能规定为物权,但可以予以不动产登记,并探讨了租赁权不动产登记的方案和利弊。  相似文献   

7.
研究目的:为推进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建议。研究方法:描述性研究。研究结果:中国分散的不动产行政管理体制导致了分散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矛盾和冲突问题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分散登记弊端;构建中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时,应当贯彻统一性、有效性、效率性、可行性等原则;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一是必须从法理上合理界定不动产物权的关系,明确以土地登记为基础,二是不动产登记机关可选择行政机关,三是在过渡期可通过优化登记机关职能来推进统一登记。研究结论:当前可构建以土地登记为基础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过渡方案,即以土地所有权登记为基础,统一协调、行使“不动产权利类型认定”和“不动产界址划定”两项职权,建立协调或者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  相似文献   

8.
土地登记的法理和登记机关的选择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正由单纯管理型向财产型转变。土地权利作为不动产物权,建立土地登记制度是为土地权利变动提供法律基础,土地权利登记是具有国家公信力的法律基础,是国家建立的关于土地权利的统一的法律基础。为此,必须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
赵海萍 《农村经济》2012,(12):100-104
基于现状考察和价值考量的基础上对农村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进行研究。在当前制度背景和现行法律框架下,我国农村不动产物权变动应采用公示对抗主义为主、登记生效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模式。本文从我国农村登记制度的不健全、乡村法秩序的特点、登记对抗主义移植的经济基础以及城乡二元土地格局的长期存在等四个方面论证了该模式选择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为了解不动产登记领域内研究热点和变化趋势,通过运用CiteSpace V知识图谱软件对CNKI数据检索出的近20年合计549篇刊物进行可视化分析。研究发现,经过近年来学界的不断深入研究,在不动产登记领域形成了独有的作者群与研究机构群。另外,不动产登记研究热点集中在2008年和2014年,且自1999年以来该领域主要研究方向可划分为交流探讨、解读评测和多元优化3个阶段,研究内容围绕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变动、物权法、善意取得、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农村房屋登记这6个主题依次展开。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农村不动产登记,依然会是近些年的研究热点与前沿所在。  相似文献   

11.
当代不动产法评述(六)特邀撰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室副主任孙宪忠博士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土地上以及地上或地下建筑物上的各种物权权利的登记.所谓登记内容,就是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的内容。从性质来划分,登...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相似文献   

13.
<正>我国大陆地区并无土地信托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6条使用了"不动产信托登记"的概念,首次将土地信托登记制度带入人们的视野。在办理土地信托登记过程中,是否应同时办理土地物权变动登记,涉及登记模式选择问题。对此,有"二重登记"与"一重登记"之争。我国台湾地区土地信托登记属于"二  相似文献   

14.
介绍了作为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及土地登记制度法学理论基础的物权公示及公信原则。侧重分析了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式的登记形式、效力及其公信力。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土地登记制度提出立法建议,呼吁尽快出台专门的土地登记法律或法规,在继续强化土地登记的国家管理作用的同时,显化土地登记的权利公示作用  相似文献   

15.
意大利的土地权利和土地登记制度(一)土地物权体系。意大利土地登记内容包括客体(土地、建筑物)、主体(权利人)、权利(所有权、使用权等)及价值(不动产价值及其税收等)。在土地登记内容中,最重要的是土地的权利。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该国的土地物权体系是由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用益物权、地役权、先取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等组成,其土地物权种类完备、权能明确。  相似文献   

16.
我国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的相互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财产法,土地作为财产法上最为重要的不动产,是物权法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但土地上的物权,并非只能由物权法作出规定。在当代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除民法物权对土地物权制度作出规定外,土地法中也同样规定了土地物权的基本制度。从我国实际看,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物权的规定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客观上,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已经发挥着不动产法的作用,不动产市场的实践必然贯彻全地管理法所确定的基本精神,但由于土地虽是一种基础不动产,它仍然不能涵盖不动产的所有内容,因此,物权法原理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关系的科学总结,可以促进不动产市场行为更好地贯彻上地管理法以发挥其巨大作用,不动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应作为贯彻土地管理法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17.
正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思想第一次进行了系统、规范的阐释,开启了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先河。在这种意思主义原则下,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仅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意思为生效要件,没有登记过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是合法有效的,登记仅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契约登记制度。法国作为契  相似文献   

18.
研究目的:对中德不动产登记效力进行比较研究,为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提供理论支撑。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与中国不动产登记相比,德国不动产登记在区分原则与公示原则的基础上具有统一的物权变动效力;具有明确、统一的权利顺位效力,能够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准确地解决多项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冲突;具有以公信原则为基础的权利推定效力与公信力,与无因性原则一道构成了交易安全保护的铁壁铜墙;对于登记错误则赋予权利人以更正登记请求权等完善救济措施。研究结论:中国不动产登记法须从四方面完善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体系:通过将登记对抗的物权变动统一于登记要件原则之下以进一步统一不动产登记的权利变动效力;强化不动产登记薄的权利推定效力与公信力;构建不动产登记薄的权利顺位效力;增设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更正请求权。  相似文献   

19.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商品房市场开始活跃,市场经济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在需求十分迫切.  相似文献   

20.
我国矿产资源经济关系之中,法律的实施进行着公法规制与私权自治的双重法律调整。故而矿业权被认为是一种综合的法律权利(力)束,形成了用益物权和行政许可权等多重法律关系,这已经渐为学界所认同。但现有的将用益物权和行政许可权统一表彰于一个行政许可证中的"一证两权"之矿业权公示制度,忽视了矿业权的物权特点,过多地突出了矿业权流转中的行政管制,难以彰显矿业权的财产属性,不利于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矿业权的市场配置。故而有学者提出"两权两证"的管理模式,即在办理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将矿业权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物权公示,这不但在理论上贯彻了法律行为的抽象性原则,而且在此基础上,更多的人还主张将矿业权公示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中,将其纳入统一的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已明确了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其运行自可准用不动产物权规则,特别是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业已肯认矿业权抵押备案可以视为登记的语境下,借助于电子化信息备案互联互通且信息共享的强大优势,迎合"简政放权"的历史潮流,采用矿业权电子化备案登记的方式,不失为一种既不加重行政负担,又有利于矿业权市场配置的公示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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