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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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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金融担保债权的权利维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担保债权是指因被担保而享有优先受偿资格的债权。在此主要讨论抵押和质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主要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是将动产或权利凭证转交债权人占有,以此担保债务的履行。  相似文献   

2.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之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正>所谓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质押担保在实务中较为普遍,但《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没有规范或没有明确规范。本文着重就出质人为债务人的会计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准则》等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4.
刘平 《当代金融研究》2018,2018(4):81-94
我国《物权法》上应收账款质押与《合同法》上债权让与规则存在立法龃龉,理论上限缩可质押债权的范围,背离收费权质押实践,导致应收账款质押法典化安置的妥当性备受争议。法典模式、动产担保交易法模式和商事担保立法模式皆存疑义。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之下,继受大陆法传统的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以外延更宽的普通债权质权取代应收账款质权,并依债权让与方式而设定;立基于制备商事账簿或会计账簿为前提的应收账款出质,作为特别担保物权应由特别法加以框制,从而形成普通债权质权与应收账款质权并列的双重债权融资模式。鉴于融资实践需要,应收账款质权与应收账款转让或让与担保应统一规定,只是在成立要件和公示方法上各有不同,前者应采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具有创设物权的效力;后者采登记对抗主义,登记仅有对抗效力。但二者均应具备书面要式性要求以弥补形式审查之不足,通知对于它们而言仅具有对抗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对效力,而无设权性与绝对公示性功能。  相似文献   

5.
本文首先明确了应收账款的定义,详细论述了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和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类型,据此提出了规避风险的防范措施:选择合格的出质人以及应收账款;留置应收账款债权证书原件;将出质事项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审慎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条款,落实贷后监控及跟踪。  相似文献   

6.
应收账款质押是我国《物权法》在担保形式上的一个创新,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其本身还存在较大风险。银行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当认真审查应收账款的详细内容及出质人、第三债务人的资金实力和信誉;设立质权时,不仅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履行登记程序,还必须交付相关的权利凭证并通知第三债务人,以最大限度防范信贷风险,维护银行质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应收账款质押是我国<物权法>在担保形式上的一个创新,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其本身还存在较大风险.银行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当认真审查应收账款的详细内容及出质人、第三债务人钓资金实力和信誉;设立质权时,不仅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履行登记程序.还必须交付相关的权利凭证并通知第三债务人.以最大限度防范信贷风险.维护银行质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权利质押贷款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质押是商业银行贷款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作为特定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质押的财产权利中优先受偿.目前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存单、国债质押已非常普遍;报纸上经常有公司股份质押的公告;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时也大量接受承兑汇票质押担保方式(俗称"以票换票");其它诸如提货单、保险单、出口退税、企业应收账款及各种收费权质押新品种也不断出现.  相似文献   

9.
应收账款在中小企业的企业资产中占据较大比重,在其他可供担保的财产较少的情况下,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打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作为保证债权人债权安全的有效手段,担保在商业活动,尤其是融资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国的担保法规定了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并确定多种财产可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新型的担保方式——应收账款质押,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0.
王克听 《征信》2017,35(5):51-53
通过对法院真实判例的考察,总结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质权人面临的法律风险点。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应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做好融资前的调查工作,签订详细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取得次债务人书面确认和承诺,办理质押登记等。  相似文献   

11.
我国无形资产质押现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形资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可依法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特许经营权等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以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担保制度。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为企业融资和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开辟了新的途径,对于促进金融流通、防范金融风险、优化资  相似文献   

12.
应收账款质押在银行授信业务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俞嵘 《新金融》2008,(5):60-63
应收账款质押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它以无权利凭证表征的普通债权作为质押标的,这一显著特点决定了它的最大优势在于扩大了企业可供融资担保的财产范围,同时不影响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弊端则是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相对而言较功产质押及票据、债券、仓单等具有物化性质的权利质押弱.本文分析了应收账款质押设立的有效条件,并提出了商业银行运用这一担保方式开展授信业务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3.
俞刚 《现代金融》2008,(2):48-48
一是可抵押物范围大大扩展,极大地拓宽了融资空间。《物权法》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商业银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更灵活地设定抵押财产,保障银行债权安全。二是引入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明确规定应收账款等可以设立质押。《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其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等权利设立质押”。  相似文献   

14.
石鸿 《金融博览》2001,(9):46-47
动产质押是现实生活中运用比较普遍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动产质押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质人就是将动产交给债权人,供作该债权担保的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相似文献   

15.
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分析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出质,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应收账款质押在本质上属于金钱债权质押,与其它权利质押、债权转让和保理不同,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收费权质押有独立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必要,而不能将其笼统的纳入应收账款质押的范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设定的登记制度仍存在缺陷,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16.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规定允许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征信机构办理登记设立质权。应收账款质押是解决许多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担保方式,对于扩大市场主体的融资业务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方面的立法仍不够完善,并且银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的时间尚短,缺乏经验,使得银行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在实践中,就实现应收账款质权还存在较多的风险,对于风险防范也需要做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7.
朱宇 《时代金融》2014,(7X):210-210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规定允许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征信机构办理登记设立质权。应收账款质押是解决许多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担保方式,对于扩大市场主体的融资业务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方面的立法仍不够完善,并且银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的时间尚短,缺乏经验,使得银行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在实践中,就实现应收账款质权还存在较多的风险,对于风险防范也需要做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8.
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熊亮 《现代金融》2008,(12):45-46
应收账款质押在国外已成为企业融资一项重要的担保手段.许多国家对此都有一整套完善的法律规制。在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这种融资担保方式已逐步被金融实践所采用,并取得了积极效果。但是,《物权法》虽已明确了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却仅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的设定和转让,《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也着重于登记方面的规定。法律并未形成完整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本文拟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可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范围、出质人的义务和质权人的权利等方面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9.
应收账款质押为我国广大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途径,在目前金融危机背景下,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打破中小企业融资的瓶颈有着重要作用,但应收账款质押属于物的担保还是债权质押,对于债权人是否优先受偿具有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20.
<正> 某外国银行,拟贷款给该国的一个集团公司(母公司),母公司希望将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的一部分股权质押给这家银行,但他们不清楚这种对外质押是否可行、如何操作,为此,我们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对他们的问题进行了如下的解答。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仅涉及外商独资企业的对外质押。 在讨论实质性问题之前,我们先将“质押”这个法律概念作一解释。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根据我国《担保法》,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是《担保法》对权利质押没有作出定义,而是针对不同的权利内容规定出不同的质押生效条件。我们理解为,权利是一种无形资产,某些权利因其不具备物质载体,将其移交债权人占有较为困难,因而对于那些无法移转的权利,债务人是否将其交由债权人占有并非质押的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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