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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工智能结合大数据优势来参与人类生产生活已是未来发展的潮流。目前,关于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各学界仍争议不断。诚然,人工智能尚无法拥有比肩自然人的主观能动性,仍有其工具性,不具有自然人意义上的法律资格主体。但在金融活动领域,通过类似法人的制度设计,可先将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确认下来,从而提升经济活动的效率。仅因人工智能并非绝对智能就拒绝承认其法律主体资格,而阻碍人类利用人工智能缔结、变更、消灭法律关系,是脱离当今社会变革和发展的思考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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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哈尔滨)》2018,(4)
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并促进社会理念的革新和技术水平的变革,由此产生的新的社会矛盾以及社会道德问题也在逐渐的浮现在人们眼前。随着人工智能科技进入更多的行业领域,人工智能会面临一些前所未有的伦理以及法律问题。合理利用人工智能带来的便利,不能过度依赖人工智能,同时也要认真思考人类以及人类社会与人工智能之间的关系,从而决定未来的法律是否应当适应人工智能的发展而提出相关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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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与其对应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财产法律关系赖以成立的基础。这一基础不仅可以使一定的财产权利与一定的财产义务彼此对应,从而确定财产法律关系;而且可以赋予权利与其对应义务以具体的财产意义,从而使权利得以行使,义务得以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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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技术也日趋成熟.在各种生活场景中,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也越来越多.人类对人工智能发展虽然褒贬不一,但是人工智能技术对人类文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影响,这也导致在哲学层面对人工智能伦理的争论从未停止.
人工智能的智慧是使用机械、电子装置、感应器件及算法编程相结合,是机械拥有部分人类所拥有的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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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水平的提升推动了人工智能的发展,从而使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这一创作现象变得普遍。极少数拥有高智力水平的人工智能,其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已经趋近自然人的创作水准,但由于人工智能是社会科技进步的产物,不具有自然人属性,因此无法赋予其主体资格,以著作权对其生成内容进行保护是违背伦理的,并且对于大多数独创性不足的低智力人工智能和辅助类人工智能,不存在赋予其著作权的必要。因此,利用邻接权来保护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有利于人们利用人工智能进行更高效地文字输出,从而推动文学艺术的发展和繁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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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进入艺术领域,利用基于数据统计与深度神经网络技术的机器学习从事艺术创作。机器可以深度学习,掌握人类形式构造的奥义,人们输入几个关键词就能得到一幅看似想象力丰富的画作。人工智能似乎企图占领人类艺术的高地,宣告人类艺术创作的低效与失败,这引发了人们关于人工智能与艺术创造性的探讨。文章通过分析人工智能的艺术创作过程,探讨现阶段人工智能的艺术创作能否称其为创作,人工智能作品的存在及其作品进入艺术市场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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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主体化的社会呈现了人机交互的格局,引发了新变化与新思考。以人工智能主体化为理论基点,立足人机交互的社会格局与社会风险,关照人工智能主体的时代特质及法治诉求,及人工智能主体化所引发的法律困境。为此,确认人工智能电子人的法律主体资格,明确与其相关的权利体系与法律责任,探索构建人工智能主体化法律应对范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现良法善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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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理论和技术日益成熟,未来人工智能带来的发展将前所未有,必将成为继互联网之后协助人类发展的重要帮手。一是随着会计证的取消以及初级职称的变革;二是以机器人为首的人工智能开始迅速普及。四大国际化企业如毕马威以及普华永道等纷纷将其自主研发的财务机器人以及其解决方案推向市场,这使得传统财务行业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其开始逐渐实施转型,人类也迈入了人工智能的新时代。2017年5月,德勤研发的财务机器人领先入市,这在财务圈引起了强烈轰动。安永、毕马威以及普华永道这三家也紧跟其后,先后将其研发的财务机器人与其解决方案推向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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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价格法》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制定权在政府和市场之间进行了分配,并规定了与之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在新一轮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中,《价格法》应对经营者自主定价权赋予更多的权利内涵,并扩大其权利范围;同时,应完善经营者自主定价的义务规范,增强其实效性和可操作性。除《价格法》对经营者自主定价进行权利义务配置之外,《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也对经营者自主定价权作出了限制,在价格立法中应当重视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利义务在这几部法律之间的协调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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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贸工业》2020,(4)
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人工智能"渐渐的被大众所知悉,所谓人工智能(AI)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由于人工智能程序的特殊性,出现了一些机器人可以自发性做出行为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分析责任承担时,有些事故无法将责任直接归于设计者,使用者等,从而将责任承担主体的目光转移到人工智能的身上,由此学界开始探讨人工智能的民法地位。目前关于人工智能的民法主体地位学说有三种,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肯定人工智能的民法地位更能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传统法律中法人的存在必有其必要之处,人工智能具有民法地位亦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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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消费者与传统的消费者相比有其特殊性,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下,仍然产生了大量电信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在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现有的法律对电信消费者法律地位的定位,以切实保护电信消费者的权益。从理性消费者、个体消费者、自由消费者三个传统的消费者法律形象出发,可以看到电信消费者在适用这三个法律形象时所出现的特殊性。针对这些特殊性,法律应赋予电信消费者一些特殊的权利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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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雨棠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7):57-60
人工智能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新兴产业,并且迅速改变了传统以作者为中心的创作方式。从外观上看,人类与人工智能创作出的作品并无二致,但法律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还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缺乏法律保护机制,人工智能生成物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可能得不到有效发挥,还容易因被随意使用而引发纠纷,最终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良性运行。本文通过分析“Dreamwriter”案来探究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路径,提供竞争法的思路与见解,希望在立法出台之前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找到合理的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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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计算机的运算速度可以超过人脑的运算速度,同时出现了诸如进行人机对弈等高度智能的计算机,那么是否意味着人工智能的能够达到或超过人类智能的程度呢?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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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9,(9)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工智能已经成为迎接新时代的科技成果,民众对其发展的关注度居高不下,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也引起广泛议论,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保护下的争论仍未达成一致。人工智能的出现对现今社会的伦理标准、社会秩序、法律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初衷论起,分析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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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供应链正经历着从传统运营模式向数智化运营模式的转变。人工智能数智供应链是以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为基础,实现智能化、网络化、协同化、集成化、自动化的综合集成技术和管理系统。通过人机协作和融合,人工智能数智供应链成为具有自我意识、自我决定、自我优化等特征的自主供应链,其产业发展目标具有韧性与可持续性。人工智能数智供应链更依赖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来完成自动化决策过程,通过融合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能够实时监测和分析供应链各环节,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和风险。人工智能数智供应链运营绩效取决于供给和需求两端的建设。从供给视角看,人工智能的组织方式、流程整合和要素协同是决定人工智能作用的基础。从需求视角看,人类对人工智能的认知、情感和功能期待是决定人工智能实际效率的核心。供需之间的匹配程度决定人工智能数智供应链的效能。人工智能数智供应链的治理机制是混合治理机制,融合了契约治理、关系治理和算法治理,并随着不同的情景而呈现出融合程度的差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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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AI)是指在机器上实现类似乃至超越人类的感知、认知、行为等智能的系统。与人类历史上其他技术革命相比,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可能位居前列。人类社会也正在由以计算机、通信、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支撑的信息社会,迈向以人工智能为关键支撑的智能社会,人类生产生活以及世界发展格局将由此发生更加深刻的改变。人工智能分为强人工智能和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也称通用人工智能,是指达到或超越人类水平的、能够自适应地应对外界环境挑战的、具有自我意识的人工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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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越来越完善,人们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探讨也愈发激烈。人工智能作为人类智能的衍生物,给人类社会发展带来了全新的方向,尤其是在教育领域。其优秀的计算能力和大数据技术等新兴技术的良好相性,让人工智能在学生状态的实时监控、到教育模式的转换、再到助力提升授课质量等教育管理工作上迸发出无穷的生命力。但是,人工智能也是一把双刃剑,其涉及到的伦理问题和可能引发的隐私问题和学术不端也给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挑战。从国家法律的完善、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教育工作者的实践、产教融合等角度入手,不断创新策略,切实做好人工智能和教育管理领域的人才培养,激发两者的化学反应是人工智能背景下教育管理工作不断发展的原生动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