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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自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创立以来,深受德国法学界重视,并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中国的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都继受了德国民法所创设的法律行为概念,但在”物权行为”的存废问题上,则有不同的学说观点。本文首先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基本理论出发,深入剖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局限性,提出了克服这一局限性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指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局限性是可以克服的,物权行为有其存在的制度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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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一直是民法理论关注的焦点,它涉及一个国家"静"的财产秩序和"动"的交易安全.在我国<物权法>颁布后,人们对我国自己的物权变动模式产生了争论.本文认为,不清晰认识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就无法理清交易关系中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从而影响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而要认识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首先需要了解各种典型的变动模式,在此基础上来分析我国的物权法.本文就是在粗浅探讨了各种物权变动模式后得出了自己的结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属于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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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是罗马法学家独特法律思维的产物,该理论的本质在于,使得法律行为在物权变动领域亦能独立地达到其私法上的效果并能够加强对社会交易安全的保护。由于时代的发展,学者对这一理论的争论颇多,对此,我们应该从物权行为理论的历史起源以及制度设计者的价值选择等方面来全面考察,并作出客观评价和取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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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商业银行的新型担保资产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典型的物权担保资产,如公路收费权质押、出口退税质押等。这些质押方式被银行大量采用,有些也有政府文件作为依据,但作为一种物权担保,其行为效力和风险防范方法一直是有异议的。一是物权法仍然是我国民法的一个基础理论,而多数的新型权利质押,金融资产中的权利并没有得到法律性质上的承认,是不是物权没有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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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类型封闭原则起源于潘德克顿法学,其本意只是限制私法自治,并无限制物权法律渊源的意图。东亚地区的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类型封闭原则的亚类型,即在物权类型封闭原则的基础上,附加限制了物权法律渊源。物权类型封闭原则的形式合理性在于对物债二分体系的维护,其实质合理性则主要在于保障财物的可流通性与交易安全,同时也发挥着公共政策功能。虽然在公示制度逐渐完善的情况下,物权类型封闭的交易安全保障功能已经减弱,但其在体系维护和公共政策方面仍然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功能。已经实行物权类型封闭原则的国家并无改采物权自由创设的必要,同时物权自由创设本身包含的制度风险也削弱了其可行性。我国的民法体系、登记制度现状以及特殊国情决定了未来民法典应当维持物权法定原则,但物权法律渊源应当与民法法律渊源保持一致。立法机关应当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规范表达进行完善,并对相关制度做出妥善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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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法中就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但与一般债权形式主义又有不同,体现为登记或交付的物权行为属性,即区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瑞士法规定物权行为的效力受其原因关系即债权行为之影响,确立了物权行为有因性理论.瑞士的做法对我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提供了经验,我国应当明确规定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并应当引入物权行为有因性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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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王泽鉴先生称为"法学上的精灵"的无权处分问题,涉及物权变动模式、意思表示、缔约过失、善意取得、瑕疵担保、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以及无因管理等诸多民法基本制度,一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其出台之后倍受争议,之所以倍受争议。笔者在本文中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中无权处分的内涵作了明确的界定,然后从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基本精神出发,深入阐述了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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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和债权二元理论体系一直是传统民法关于财产权的理论根基,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但随着权利结构的日渐复杂化,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有些权利尽管从性质上属于债权,但它们却具有了为普通债权所不具备的物权的效力,本文从汽车租赁、房屋租赁等租赁权入手,通过债权物权化分析,重新审视债权利用权本质,以期深入理解和运用物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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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物权变动的发生根据,物权变动可以分为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以及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需要满足物权法所规定的公示公信效力,赋予某一项法律文书物权变动的效力,必须考量公示公信原则和法律效力类型两个方面的问题。故因仲裁裁决书未能达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主义要求,《物权法》第28条宜适时作相应限缩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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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采用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本文对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进行了理论预设,提出在日后的立法中应完整地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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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总称。《物权法》最核心的要义之一就是通过对物权变动的规制,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保护交易安全。涉及到银行业务,诸如在信贷业务中各种担保物权何时取得、何时消灭等等也都直接与物权变动规则有关。可以说,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灵魂”,掌握了物权变动规则就基本上领会了《物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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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德国民法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分别规定以来,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更加被看作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其间并不存在制度上的联系,通过分析物权请求权的性质认识物权的含义与性质,结合时效的构成要件,分析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问题,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作理论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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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德国民法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分别规定以来,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更加被看作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其间并不存在制度上的联系.通过分析物权请求权的性质认识物权的含义与性质,结合时效的构成要件,分析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的问题,对完善我国相关制度作理论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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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属于混合法系,南非物权法采取了物权自由原则,并运用登记能力和“所有权切割”理论作为物权的甄别机制。这个机制在保证物权体系不断发展的同时维持了物债二分,不过它面临司法适用不一致的问题,物权和债权的界限难以完全确定。在理论上,南非的物权自由原则有助于我们认识物权的客体和内容,理解物权体系的形成和演进。在实践上,物权自由原则的实践对于如何缓和物权法定原则和认定新型物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总则》第116条的规定过于僵化,仅由立法者预先设计物权体系。未来民法典物权编中需要规定缓和物权法定规则,授予法官认定新型物权的权力,引入司法性的事后认定机制作为辅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