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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钟晓雯 《南方金融》2022,(11):84-98
数据资源丰富、国有经济主导,是我国推进数据产权化的现实依据,洛克财产权论和“权利束”理论分别是破解数据产权化理论和实践困境的重要范式。基于类型化界权径路,私密信息应排除在产权化范围之外,除私密信息外的敏感个人信息、企业原始数据和企业数据产品宜采绝对排他性私有产权,赋予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处置)数据的权利。企业数据集合宜采有限排他性私有产权,赋予权利人使用、转让、分配数据集合以及对抗他人不当获取和利用数据集合行为的权利;一般个人信息宜采有限排他性俱乐部产权,并设置国家享有所有权、信息主体享有资格权、数据从业者享有经营权的“三权分置”运行机制;政府数据宜采用非排他性国有产权,并构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机制。  相似文献   

2.
柴瑞娟  田奥妮 《征信》2022,40(3):17-25
开放银行的核心是金融数据的流通与共享,数据可携权是开放银行实践的权利基础。在开放银行视角下,引入数据可携权具有消费者权利保护与金融市场竞争规制的重要性,以及技术标准不断完善后的现实可行性;与此同时,也面临着数据安全风险、数据权利冲突、促进竞争的悖反与金融风险复杂化等方面的隐忧。面临开放银行发展的现实困难与潜在风险,立法者与监管者宜从制度、人力和技术方面加强数据安全的管控,明确可携数据的范围与权属以缓和数据权利的冲突,差别设置不同规模企业的义务以平衡市场竞争,构建内外部金融风险治理体系等方面入手,化解数据可携权带来的风险与阻碍。  相似文献   

3.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然成为与土地、资本等相类比的重要生产要素,数据资产确权及合理课税是实现要素合理分配的前提。数据资产的确权需在确定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数据使用者基础上确定数据资产的持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建立数据资产产权的多重权益架构。对数据资产的课税应在发挥税收调节职能与作用的同时不影响数字经济的发展,因此对数据资产课征数据使用税和所得税是比较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4.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第3款所确立的个人信息转移权将信息传输关系限定在信息处理者之间,有必要对第45条第1、2款规定的复制权进行扩张解释,证立出可维护个人积极地位的个人信息接收权。个人信息转移权与个人信息接收权构成了完整的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在权利内涵方面,应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整体法律制度安排和可携带权的创设意义,从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客体、法律效果和行使条件等角度解释分析此权利。在制度体系建构方面,可携带权彰显了数据共享体系中的个人主体地位,其制度构建应当以场景为依托、以试验为理念不断完善和调整;其中,持续性携带模式和个人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权利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企业数据因自身的公共物品属性无法发挥客体界定担保权利私域的参照物作用,而企业数据利益具有财产性与价值性的内容,并能够依托其利益的形态与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担保客体形态相容纳。区别于单一的赋权或行为控制,将企业数据纳入尚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体系并对企业数据利益适用担保法的积极规制,能对担保利益予以更加积极灵活的保护。理论上,企业数据利益因具有特定性与独立性且能够变价转让而具有担保客体适格性。在规范层面,需扩大解释《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七款担保客体规定以容纳企业数据利益,公示由统一登记渐进至权利担保体系内抵押的登记对抗与质押的移转生效的配套公示模式,而担保的实现要更注重当事人意思自由。此外,引入数据贴标与数据信托等第三方参与的担保机制,愈益满足企业数据利用与保护的双向需求。  相似文献   

6.
人类正在进入数据驱动的时代,数据成为社会的基础资源,但数据一直被认为处于公共领域并妨碍着数据权利化,困扰着数据资源利用秩序的建立。描述特定对象的数据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被生产出来的,并将数据价值(预测分析、发现新知)的实现过程界分为原始数据生产(采集)、数据集生产(汇集性处理)和数据分析(分析性处理)三种行为,并将前两个行为称为数据生产,提出数据生产理论。数据生产理论首先应区分数据生产和数据分析,原始数据的生产是建立在分析原材料提供者基础之上,应承认其价值并配置适当权利,以满足各种分析目的的数据集的生产。同时,数据生产还应区别数据来源,来源于个人的数据并不一定是个人生产的,只有个人在提供或创制了数据时才是数据的生产者。因此,数据生产理论是在将数据视为一种资源的情形下为数据上权利配置提供理论支撑,通过配置相应权利,构筑从原始数据生产者到数据集生产者,再到数据分析者的数据利用秩序。  相似文献   

7.
文章认为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使用权,因其资产形态不清、界定不明给资产评估造成了困惑和不便.文章主张,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尽量使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在市场数据难以获取的情况下,选择收益法也不失为次优的解决方式.文章建议将土地使用权作进一步细致的划分,如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作价出资权(或入股权)、租赁权、一定程度的转让权和破产清算时处置土地的权利等,从而根据其权利内涵的不同,确定其评估价值.  相似文献   

8.
个人金融数据的价值在于共享、流通、分析研判,是构建金融信用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性资源.个人金融数据的权属不清、数据流通法律规制不健全造成个人金融数据流通壁垒.个人对金融数据的权利绝对化以及金融机构对投入较大成本而控制管理的个人金融数据权利弱化,亦是加剧阻碍个人金融数据流通的重要原因.就个人而言,因个人金融数据具有信用评价功能,可精准描绘个人信用"画像"(profile),并具有社会价值、资产价值、流通价值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属性,不宜将个人金融数据权利私人化、绝对权化,个人金融数据存在个人对金融信息的防御性法益,在法益遭受侵害时可行使删除、更正、赔偿等权利.就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机构基于服务目的、数据安全考量而对个人金融数据事实控制,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并进一步配置金融机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财产性权利.打破金融机构行为规范模式的枷锁,采用赋权模式可更周全保护个人金融数据安全利用和有序流通,此种赋权模式具有理论基础、功能价值和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了自然人有请求信息处理者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但这并不等于承认数据生命周期的最后环节是“删除”,因为“删除权”是“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基础丧失”的必然结果,而“数据销毁”才是“数据归于消灭”的处理流程末端。数据销毁义务的理论基础在于信息保密方式的扩张,即从维持信息保密状态转向维持数据安全风险的可控性。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中,倘若义务主体无法保障暂时不使用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处于安全状态,则应当采取适当的数据销毁范式降低数据泄露或非法复原的安全风险。在未来立法活动中,我国应当明确数据销毁义务的义务主体、销毁方式和销毁范围等具体制度内容,完成数据安全立法的“最后闭环”。  相似文献   

10.
信用信息开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弊端,同时也可能会侵害到个人信用权。在目前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十分紧迫的情况下,对个人信用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公民信用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国际征信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提出了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数据主体法律保护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11.
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数据泄露、失真、滥用等数据安全问题,容易侵犯消费者数据权利,损害数字经济发展。如何在保护消费者数据权益的基础上发挥数据价值,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安全法律制度完善的核心。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安全治理需要在兼顾数据安全和效益目标的基础上,维护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权益和消费者数据权利的平衡。这就需要明确支付数据权益、优化个人知情同意规则和数据收集规则,明确数据遗忘权的行使规则和明确危害数据安全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2.
赵艳红 《当代金融研究》2020,2020(4):132-148
大数据监控措施即通过大规模、系统化地收集、存储、处理和控制数据而对社会进行的监控,目前已经在侦查中被运用。因此有必要在研究大数据监控对公民权利的影响的基础上,研究如何规制大数据监控的运用。大数据监控可能会侵害公民的隐私权、个人数据权、通信自由权、表达自由权、财产权等权利,其中最有可能被侵害的是隐私权,所以也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最需要关注的一项权利。大数据监控虽然针对不特定对象,且通常仅监控非内容性信息,但由于对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数据构成现实的威胁,所以仍可能会侵害隐私权。在现代社会,公民将个人信息数据提交给第三方不意味着就放弃了对个人信息数据的权利,要根据侦查机关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不同情形而判断是否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即便公民身处公共场所,或在网络公共领域进行表达、交流,也仍对其中部分信息享有隐私权;而且对于公民在公共场所或网络公共领域所从事的那些不具有合理隐私期待的活动,如果进行长期、密集的监控,也可能会侵害公民隐私权。大数据监控具有侵权的长期性、秘密性、技术性、面广但度轻等特征。对大数据监控进行规制应以《刑事诉讼法》为主体,并辅以其他法律的规制;应当对目前《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制度和立案制度进行改革;对各类大数据监控的法律规制应遵循比例原则,根据其在侦查中的具体作用、监控的对象、内容而进行宽严有别的规制。  相似文献   

13.
蒋冰晶 《征信》2021,39(9):37-42
信用数据开放有助于国家全面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发展信用经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展开全新的国家治理.信用数据多数携带信用主体信息,无法全部开放,应当根据信用数据的类型区分数据开放等级,分别进行全社会开放、有条件有期限开放、约定模式开放、自愿开放等,平衡权利保障和数据供给.同时,通过完善信用数据开放机制、技术、标准来保障和...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从税收权利体系的理论基础——国家税权与国民税权的角度分析了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逻辑前提,进而从税收权利理念和制度源头探讨了这一问题,认为研究纳税人权利保护只有在国家税权限制和纳税人权利的非狭隘化的现实基础上,才能切实实现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基本要义。  相似文献   

15.
分析我国宅基地权利体系,以保障居住权为使命,其权利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社会权、自然资源权。总结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特性具有生存保障性、主体特定性与身份性、获取法定性、权能不完整性、期限永久性。基于我国城乡土地政策的现状,阐明了强化宅基地使用权必要性,可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助于解决“三农”问题、真正节约土地资源、创新体制机制的首选实验区、开拓并实现我国宪法权利。为维护宅基地利用的基本稳定,发挥宅基地的效用,强化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坚持界定宅基地权属;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明确并规范使用权人、所有权人权能及物业管理行为;严格规划,明确居民点布局和规模,完善居民生活设施;提高福利待遇为宗旨,平衡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等原则。完善配套的法律与政策制度。  相似文献   

16.
加强金融数据治理,促进金融数据顺畅流动和高效使用,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经过多年发展,欧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数据治理经验,并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数据治理体系。前期,欧盟强调个人数据保护;但在过去的3~4年,数字经济立法更加强调消除数据流动障碍,促进数据共享。目前,欧盟在数据权利界定、权利保护、跨境流动等方面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形成了从欧盟到成员国再到金融业最后到单一金融机构的统一性、垂直性和专业化的金融数据治理体系。我国可学习欧盟经验,加强对国家数字经济和数字金融发展的顶层设计,以法制建设为核心完善金融数据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金融数据跨境安全流动机制,加强数据流动应用和价值挖掘,高质量发展数字市场和数字服务,提升数字金融的国际竞争力,推进金融强国建设。  相似文献   

17.
2018年5月22日,美国佛蒙特州通过了数据经纪商专项监管法案,成为美国第一个对数据经纪商进行专项立法的州。同时,该法案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数据经纪行业专项法案。本文从法案适用范围、数据经纪商监管以及消费者权利等三个方面对法案的主要内容进行阐释,并分不同的对象对法案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最后指出佛州法案对我国加强数据服务相关行业监管、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批准有偿有期限出让,企业对国有、集体土地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对土地的开发权、利用权、出租权、转让权、抵押权和物上请求权等。本文就笔者从事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核算的体会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19.
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正式开启,数据要素开始进入国民经济价值创造体系,数据资产将成为企业重要的资产之一。目前数字资产定义尚未明确,哪些数据要素属于企业数据资产,如何让数据要素成为企业数据资产仍有待探索。本文立足我国要素市场化改革顶层设计,结合资产概念发展进展,为科学界定数据资产提供新的思路。从数据价值创造出发对数据权利进行分类,进而探讨数据权属问题,对数据权利的明确构成了企业数据资产价值开发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此外,企业数据资产管理还要解决估值和计量问题,考虑到数据资产价值实现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对其价值评估不仅要考虑当前价值,还要评估其未来价值潜力。  相似文献   

20.
征信数据开放和信息权利保护之间的冲突影响了征信系统的进一步发展,如何从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解决征信机构获得信用信息的可能性、有效性和信用信息权利保护之间的矛盾,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运用"直接保护"、"权利让渡"、"侵权救济"和"合理程序"四个原则,寻找操作思路和实践方法,解决数据开放和信息权利保护之间的冲突,有助于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保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从而更好地提高征信制度的运行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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