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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内含了丰富的土地流转观思想。从《资本论》的土地流转思想看,土地流转实质是以一定的土地所有权为前提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土地流转有不同的具体形式,私有化并非土地流转的必然前提。非私有化是我国土地流转的必然选择,我国应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促使土地使用权按"依法、自愿、合理补偿"的原则进行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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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和政府是推动土地规模流转的两大重要因素。土地流转导致农村出现了多元化的就业结构,农民因职业差异而分化为不同的利益群体,除了少数拥有市场和技术资本的村民在竞争中进入了现代农业发展体系外,多数村民不得不向外寻求就业机会,如何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充分就业是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缓解贫富分化、提高农民收益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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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宾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15,(2):40-42
与以往政策侧重"限制"和"约束"不同,此次《意见》一方面明确界定了土地流转的政策框架,另一方面为土地金融创新开放了更大的政策空间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顶层设计层面的制度改革与政策创新推动土地金融逐步进入农村金融的主流领域。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现阶段土地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土地金融最重要的制度基础与政策依据。与以往政策侧重"限制"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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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发布实施,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为进一步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在具体实施"三权分置"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关于土地流转的期限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尽管全国没有统一的时点界限,但多数地方二轮承包的剩余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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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拜读了贵刊2005年第6期,对第22页《村民无权私自租赁土地》一文的标题提法很不理想,对文中提出的一些观点也不敢苟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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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着困境,制约着农村改革的进程。云浮市近年来以村民理事会作为重点发展基层组织,有效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农村信用建设等改革。本文以土地流转为例分析了村民理事会的作用机理,实践证明,它是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困境问题的有效探索,对于其他地区的农村土地流转具有启示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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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现行涉及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但这些法律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不够详细具体,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存在诸多制约,难以全面规范流转行为、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实现和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土地承包权流转法律规范的缺陷,还表现在《农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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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即墨市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积极推行以"亩产小麦市场价法"来确定土地流转费,即按照当年每亩土地的小麦平均产量,参照发放补偿时的市场价格行情与村民结算,每年调整一次,随行就市,动态定价让农户吃上"定心丸",极大调动了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目前,全市共流转土地面积9.77万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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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为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其他方式承包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两大类。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和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分别作了规定。为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达到符合"条件、自愿、规范、有序、依法"之客观要求,正确实施两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真正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两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异同研究尤为重要且具有极强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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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探讨土地经营权物权设置的立法难点并内化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研究结果:土地经营权应与债权型的土地流转权利在名称、设置方式予以区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有期限要求、对价支付方式要求,并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研究结论:"三权分置"视域下,农村土地流转,或者形成物权型的土地流转权利(土地经营权),或者形成债权型的土地流转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应以土地流转权利二元性为核心进行建构,为流转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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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2021,(4):32-39
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转出户容易由于流转双方的地位差异、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利益受损,而中介组织在信息搜集、权衡利益主体、节约交易成本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因此文中提出中介参与土地流转是否有助于保障转出户的利益?本文在构建理论模型基础上利用广东、安徽、湖南、湖北、江西五个省份农户问卷数据,基于地块样本的研究视角,运用多元回归模型和Logit模型对该问题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中介参与土地流转提高了农地租金水平,推动了土地流转期限的明确,促进了流转合同形式趋向规范化,从而有助于保障转出户的利益。据此本文提出的政策建议是:强化中介组织的价格信息共享功能;监督中介组织实现交易信息提供功能;鼓励村民自治组织承担土地流转市场的中介服务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