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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我公司一职工,1995年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9月被一学校录取,学习期限为3年。在其学习期间,公司保留其劳动关系,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其毕业后于1998年7月回单位上班。3个月后,他跳槽到其他单位工作。现在该同志要求我们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我们应否支付?我们能否要求其返还这3年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湖南宁远农机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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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职工,当初说自己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因而不要我们缴纳,并在劳动合同中作了明确约定,公司向其支付了社会保险补贴。现在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发现其并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要求我们为其补缴。请问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是否合法?公司既支付了社会保险补贴,又要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不公平,应如何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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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我上世纪70年代初进入国有企业工作,1995年企业改制,我自愿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从2000年开始,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现在我将满60周岁,请问我养老保险缴费中断了5年,能否办理退休?是否影响我的养老金?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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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4年8月27日,经有关单位批准同意,朱某被调至机电公司工作。然而她并未去公司工作,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便离了岗,此后再未上班。机电公司没有办理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手续,也没给她缴纳养老保险费。2001年6月,朱某及其他两位情况相似的职工,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为他们补缴近8年的养老保险费,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朱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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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杂志2005年第1期上刊登了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部分处罚条文如何执行》一文,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提出了一些疑问,笔者对此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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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2013,(2):64-64
主持人:
我是一国有破产企业的下岗人员。1996年至2000年我们厂由于生产经营不景气,连续5年欠缴职工的养老保险费,而我们职工个人应缴的部分当年发工资时就已扣缴。2005年企业改制时,破产清算组也没有为我们补缴保费,而是承诺我们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为我们补缴到位,且不会影响我们的退休待遇。然而,今年我退休时,国资委虽然为我补缴了原所欠的养老保险费,但是,社保部门在计算我的退休待遇时,将补缴的原5年的欠费总额全部算我今年的缴费,我今年的缴费虽然增加很多,但是十多年前的那5年的缴费则为零,这样计算我的缴费指数下降了很多,严重影响了我的退休待遇。请问这合理吗?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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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后,原则上不应补缴社会保险费。具体应按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