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5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3.
案例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建筑公司)系独立企业法人,龙丰苑项目部(简称L项目部)挂靠于建筑公司,无营业执照。2010年4月18日,建筑公司L项目部与张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部分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张某。2.010年10月20日,仝某受雇于张某从事电工工作,同年11月25日上午,仝某在穿钢丝时眼部受伤。因劳动关系不明确无法认定工伤,全某于2011年j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4.
主持人:
甲建设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乙。乙雇佣自然人丙在工地干活,丙受伤。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经过劳动仲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