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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有权制定本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并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缴费年限。统筹区医保制度规定,自本地建立医疗保险制度(1999年5月)起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或虽未连续缴纳但补齐所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其1999年5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含补缴)年限合并计算。在申请人拒绝补缴中断费用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停止支付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无不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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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我原来在沈阳工作,现在由于工作需要调往北京,将来还有可能回到沈阳。请问我在沈阳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北京能否享受医保待遇?两地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能否连续计算?退休后的医保待遇怎么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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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我依次在机关(2001年之前)、企业(2002年-2005年)、机关(2006年-2007年)、企业(2008年至今)工作过。在企业工作时,均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由于在衔接方面比较麻烦,能否将中间企业阶段的缴费挪到后面,即将两个企业阶段的缴费并在一块,而将之前的连续工龄均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从2005年之后都算企业缴费,而之前的都算视同缴费年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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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这就意味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有了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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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关键是缴费年限的接续,现行制度并没有在这方面做出统一规定。如果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能有机衔接,必然影响职工退休后的医疗保险待遇。为此,我们应当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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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在年老后能够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障日益受重视。达到甚至超过退休年龄,从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人员,他们能否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以满足最低的缴费年限要求7如何补缴?是否需要收取滞纳金及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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