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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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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地产导刊》2014,(1):22-22
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推广使用以来,对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期,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工商局结合商品房交易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进行了修订,并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的“房屋交付”、“公建配套约定”及“补充协议”三大方面的亮点,有望破解新建商品房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2.
黄河 《中国房地产》2015,(10):44-46
对已经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当事人能否申请注销?房屋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下同)注销已经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有什么风险?这两个问题,近年引起了一些房屋登记机构的困惑,也引起了笔者的思考。房屋登记机构开展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源于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3.
作为一种远期交货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属于债券债务关系,预购方式债权人,其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是取得了所有权的期待权利。由于履行期限的时限较长,并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的远期性以及房屋在物理形态上的不确定性,开发商的合同义务履行必须得到规制,因此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非常关键的。为了有效的避免诸多不必要的纠纷,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建立起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充分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秩序。  相似文献   

4.
《北京房地产》2008,(4):I0010-I0015
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工商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公司:自《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推行以来,对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文件等的不断完善以及近几年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市建委和市工商局对其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正《中国房地产》2014年4月刊中《浅谈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再抵押》(作者:杨玉琴)一文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某甲购买某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交付全款,并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某乙现向某银行贷款,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以某甲预购的商品房抵押作为乙债务的担保,现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对于该申请是否受理,作者提出了两种观点并对此进行了相关意见阐述。本文拟对此案例中的房屋是否可以设立抵押以及涉及的法律关系和登记事项做一探讨。本人认为此类申请不符合《物权法》和相关法  相似文献   

6.
董明 《上海房地》2005,(7):63-64
2004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沪府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对期房转让作了限制。上海市二手房交易中也随之出现一些新的现象。期房认购书的普遍存在就是一例。以前,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后,预购人只要通过预售合同中权益转让书,就可直接把房屋转让给买方,买方可凭预售合同和权益转让书直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和小产证。  相似文献   

7.
《房地产导刊》2005,(22):31-31
关键词:新购房合同 起因:商品房投诉和纠纷日益增多;一些开发商利用强势地位。在合同中单方加入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一步破坏了买卖双方之间平等的交易关系。 时间:2005年2月 聚焦:今年2月。北京市率先制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标准文本。全国各地陆续出台新购房合同范本。7月。《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也郑重面世并付诸实施。 影响力:买卖双方更加平等。受到消费者的普遍欢迎。  相似文献   

8.
2002年3月,消费“王某”花12.6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与房屋开发企业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先支付46万元房款,其余8万元为银行按揭贷款。合同中规定,2002年5月交付房屋,并在房屋交付后90天内,由开发商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9.
据了解,在购房过程中,消费者往往经不住销售商宣传推销的诱惑,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屋销售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盲目交付几百元、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预订款”或“定金”。此后,当因种种原因想放弃购房时,却无法得到“预订款”或“定金”的退还。为尽可能避免此类争议纠纷的发生,中消协提醒消费者:对开发商提出的特别约定应予注意。《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  相似文献   

10.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房屋买卖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时,商品房尚未建成,其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存在不同情况的变化。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因出现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会经常发生解除合同、撤销合同甚至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也会出现就房屋归属产生纠纷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有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时,解  相似文献   

11.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房屋买卖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时,商品房尚未建成,其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存在不同情况的变化。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因出现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会经常发生解除合同、撤销合同甚至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也会出现就房屋归属产生纠纷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有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时,解  相似文献   

12.
建房 《北京房地产》2001,(11):52-54
编者按:目前,由于买房时签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是此起彼伏。据了解,房屋质量、广告虚假、定金纠纷等问题也是越来越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北京市于去年年底贯彻落实了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对于商品房买卖当中经常出现或容易出现纠纷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能够更好地帮助购房者签好合同,保护好自己的利益,下面我们将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详细解释分四期刊登,希望能够帮助您签好合同。  相似文献   

13.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常被认为与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一样,实则二者截然不同。设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初衷是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但该制度因购房人无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申请权及其效力规定模糊等不足,在房开商一房多卖时,让善意购房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经过了登记备案才能办理预告登记,而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功能近似,这样规定不仅有重复之嫌,对保护购房人也没多大作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没有再继续存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4.
为了减少商品房合同纠纷,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符合《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浙江省建设厅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去年就开始组织力量对《商品房买卖合同(2000版)》进行修改,形成了修改文本。为了收集备方面对修改文本的建议和意见,省房协开发专业委员会于5月15日召开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会,  相似文献   

15.
高峰 《上海房地》2014,(9):62-62
2011年4月6日,申某某(乙方)与某房产公司(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上海市宝山区宝菊路某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约定建筑层高为2.9米。2012年12月28日,某房产公司将系争房屋及《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交付给申某某,说明书载明建筑层高为2.8米。申某某认为某房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实际的建筑层高比合同中约定的层高少了0.1米,故申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房产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并赔偿相应损失。  相似文献   

16.
风向     
《房地产导刊》2006,(23):7-7
广州物价局亮招房子需明码标价市民买了房子,还要在房价外额外交一笔煤气初装费和可视电话费。但今后这些收费或将全部被打入房价成本,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近日,广东省物价局向社会公布《广东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新规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或现售)许可证之后、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代收代付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也必须一并公示。  相似文献   

17.
目前,许多银行都在为商品房预购人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也称为房屋期权抵押。由于这种抵押的主要依据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我们把它称为“合同按揭”。“合同按揭”的出现有其必然性,但仍存在很多问题。  相似文献   

18.
一、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性质商品房预售是一种特殊的买卖行为,其特殊性表现为:合同成立时商品房尚未竣工(尚不存在),而是在买卖合同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交付使用,并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现售,是指合同成立时商品房已经竣工(已存在),双方订立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为此,一些人  相似文献   

19.
《东南置业》2013,(9):100-101
在商品房交易日益频繁的今天,有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获取更多的客户,承诺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同时与业主签订该房屋的包租协议。包租协议,又称回租或反租协议,是指业主购买产权后又以一定的租金标准将房产再租给开发商使用,开发商向业主支付租金的协议。  相似文献   

20.
《企业导报》2005,(11):76-77
看到眼前即将完工的新房,您一定是无比的兴奋,对新家是充满着憧憬和期待。可到拿钥匙(交房)的那天您可千万要睁大眼睛,仔细察看新房的每一个角落,反复核对合同约定交房要素,可不能因为一时的兴奋和疏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首先一定要查看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面积实测表》、《管线分布图》):其次要查看交付给您的商品房与合同签订购买的商品房是否一致,其结构是否和原设计图相同:再次要看房屋面积是否经过房地产主管部门实际测量,与合同签订面积是否有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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