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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出台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物权法》作为中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将给房地产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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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人民安居乐业的切身利益,全国人大在立法过程中,采取了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反复进行科学论证和推敲。从2002年至今,物权法草案历经七次审议,创造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经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至此,中国有了完整的市场经济财产产权体系,也使关平千家万户的房屋产权、小区车库权属和保护等问题有了真正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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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中最引人注目的大约就要算是《物权法》的审议了。《物权法》既是近两年争议最多的一部立法,也是与民众关系最大、最直接的一部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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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八审”的法律草案,也是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其耗时之长,听取意见之广泛,是中国立法史上所罕见的。可见,对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定的认识趋于一致是个艰难的过程,《物权法》立法难度很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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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部基本法,《物权法》的出台对我国日后相关立法的走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作为一部以调整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利用为主体内容的法律,《物权法》对房地产法律部门的重大影响更是不言而喻。有学者认为《物权法》的出台将架空房地产法中的私法体系,而将房地产法“醇化”为专门调整房地产纵向管理关系的房地产管理法。诚然,《物权法》中大量关于不动产的内容与现有房地产法中的规定有重合交叉之处,但这并不意味着《物权法》的出台就掏空了房地产民事法律体系,恰恰相反,《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权利的规定正好补充和填实了现有的房地产民事法律体系,进而为我国房地产法的完善,尤其是与民事立法的协调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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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在《物权法》出台后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部分学者提出《物权法》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必要的定义是《物权法》的立法瑕疵。“公共利益”的概念从各个方面来看由《宪法》进行规定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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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立法中,因“抵押权”一章的内容而引起的争议相对较少,主要原因可能是有《担保法》的立法在前。较之《担保法》,《物权法》作出的一些新的规定使抵押的规定更为完善。笔者认为,其中与房地产抵押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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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设一编对担保物权进行规制,对《担保法》的许多内容进行了修正,就实务中担保物权纠纷的处理而言,是具有重大意义的。然而,《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对于《物权法》未作出规定的内容,《担保法》仍有适用的空间。鉴于此,文章只讨论《物权法》第187条与《担保法》第41条之间的变化,着重阐述这一立法变动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价值,以及对担保实务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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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八次审议,《物权法》于3月1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获得通过。一般而言,我国一部法律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即可付诸表决。但是,《物权法》草案却在反复修改后历经了八次审议。虽然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历史上审议及修改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但是通过后的《物权法》中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条款仍然存在一些未能彻底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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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审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最终没有规定先占取得制度.虽然相较其他一些重要制度而言,如担保权、土地所有权等,先占取得只是物权立法的一个小问题,但作为中国民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民民事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的《物权法》,不应该摒弃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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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菊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评价》2007,(4):217-217,219
经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获得了高票通过。这在大陆法系国家是标新立异的,它是中国的立法特色,也符合中国的特殊法律国情。作为物权法重要一编——担保物权,既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也是国家在进行法律调控的不可或缺的工具。担保物权秉承调整财产关系的物权法宗旨,继承《担保法》的基本原则和精华,改善旧法的不足之处,《物权法》的总体精神和原则,在这一编可见一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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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出台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物权法》的出台,无论是在立法层面上还是理论体系建设上,对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都具有里程碑意义,将会极大地推动各地拆迁管理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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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立法史上,还从来没有哪一部法律经历过如此漫长复杂的过程。从1998年3月正式启动立法,中间经过七次审议,到2007年3月最终审议通过,前后近九年的时间。《物权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其颁布和实施,必将在中国的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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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规定,《物权法》在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立法价值取向有所发展和变化。然而,细究《物权法》中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基本内容,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为充分发挥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价值功能,应当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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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笔者在内,许多人都指出过,《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在逻辑上存在冲突之处。虽然从法律位阶上讲,《物权法》是上位法,但是其法律地位在物业管理的实现过程中总是被忽略掉。举例而言,《物权法》所确立的业主自行管理、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三种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方式,在迄今为止的物业管理地方立法中都只剩下一种——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毫无疑问,这是《物业管理条例》所带来的影响。此外,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文件时,也往往是倚重《物业管理条例》而忽视《物权法》,令物业服务企业的一体化物业管理模式越发的市场独大,自行管理和聘用其他管理人的建筑物管理方式几无实现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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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物业税的开征提供了前提条件。本文认为,《物权法》的立法重心从强调"所有"转为强调"利用",由此产生了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这是开征物业税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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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物业税的开征提供了前提条件.本文认为,《物权法》的立法重心从强调"所有"转为强调"利用",由此产生了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这是开征物业税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