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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目前,厦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各类经济户口已超过15万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事务近16万件。在注册登记人员超负荷工作的情况下,如何为企业和经营者提供更为全面快捷的服务,一直是市局思考的重要课题。为此。市局根据省工商局关于打造“行政指导”品牌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登记事务助导制”,创新企业登记行政指导方式,大胆尝试将企业登记行政指导与网上注册结合起来,首创了网上注册官行政指导制度,为企业申请人提供标准化、书面化、多方位、全天候的远程电子行政指导服务。解决了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时遇到的大量困惑问题,实现了运用高技术手段指导企业办理登记事务的实质性突破,促进了企业注册登记各项工作全面提高。  相似文献   

2.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引导其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作为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寻求平衡的一种制度尝试,福建省工商局在泉州等地试点的基础上.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传统“刚性”监管方式之外,将行政指导这一非强制性的“柔性”监管方式全面引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  相似文献   

3.
康伟 《财会通讯》2004,(10):46-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定义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确认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关系的行为,如抵押登记、结婚登记、产权登记等不具有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二是行政许可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如对其他行政机  相似文献   

4.
行政指导是一种新型的、尚未得到充分运用的柔性管理方式。"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①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传统管理方式相比,  相似文献   

5.
建设部、中央编办、国家计委等九部委在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行为,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九部委提出,要落实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的行政责任,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行为。对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后果的,  相似文献   

6.
在不动产登记领域开展“府院互动”机制可以解决行政争议、规范登记行为、优化登记环境。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法院在网络查控系统的联合建立、企业破产程序中涉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协同办理、行政争议案件实质性解决的共同发力、涉不动产登记业务难题的沟通会商等方面开展了互动实践。登记机构应当把握自身立场,在制度联动上,不破法规,打破常规;在具体措施中,立后评估,便民先行;在解决争议时,纠错前置,尊重司法。  相似文献   

7.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违法作出的公司登记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依法撤销公司登记。  相似文献   

8.
一、登记机构的性质问题 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将房屋登记界定为一种行政确权行为,《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对此作了调整,将房屋登记表述为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此表述说明房屋登记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不再是一种行政确权行为,但并不能说房屋登记行为就不是一种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9.
房屋登记是房屋登记机构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其登记房屋权利,将其合法享有的权利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公示的行为。由房屋登记行为引发的诉讼,一般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但是由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往往是由民事领域的行为实施后而产生的,故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可能遇到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交叉现象。作为房屋登记的行政相对人,  相似文献   

10.
一般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范畴中与行政强制执行相并列的一个概念,它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或者行为等采取的强制行为。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强制措施便成为其行政强制的主要内容,它一方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管理目的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也是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被撤销、被确认违法案件的多发领域。对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是有意义的。一、工商行政管理强制措施的特点一是边界模糊。据统计,立法实践中出现过的强制措施有260多种,但要…  相似文献   

11.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基于法律基本原则和国政策,在行政相对人自愿的前提下,采取非强制性段,以实现一定行政目标的行为。行政指导的内容明确的法律依据,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行政指导对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遵循行政指导的内容。因此行政指导作为柔性的行政手段,区别于刚性的行政令。实践中经常使用的行政指导行为有建议、劝告、示、警告等方式。在目前集贸市场的管理中,行政指导已被广泛用,如市场的申投诉、先行赔偿、商标广告制度的立,公告栏的设置,“四不、五无”承诺的作出等,都行政指导的结果。可以说,在集贸市场的整治、达标程…  相似文献   

12.
一、工商行政管理的国家赔偿的范围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违法实施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摊派费用。 4、违法干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行为。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国家赔偿的几点思考和认识 1、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2、建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三审”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避免国家赔偿的重要措施。“三审”制度即工  相似文献   

13.
正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分散模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但行业管理和不动产交易监管等职责继续由相关部门承担。这说明,一是房屋登记职责将从行政管理中分离出来,真正成为一种独立的行政公示行为,依附于房屋登记的管理职能将予剥离。二是隶属房管部门的职责将面临着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如何把握先机,顺势勇为,是房管部门必须思考的课题。  相似文献   

14.
一、房屋登记机构执行法律文书的活动是司法活动的延伸 因执行法律文书发生的房屋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司法行为还是事实行为?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必须先明白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关系。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行政机关和法院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权力系统,一个行使行政权,一个行使司法权。二者的相互独立性具体表现在:行使职权的范围和方式不同;一...  相似文献   

15.
一、登记机构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一国物权变动模式、立法模式及相应登记机关设立方式决定了该国登记行为的性质,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等客观情况,我国的房屋登记机构属于行政机关,其依照职权作出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原因行为或基础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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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定义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确认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关系的行为,如抵押登记、结婚登记、产权登记等不具有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二是行政许可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如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属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三是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四是行政许可是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取得行政许可表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有关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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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是指金融机构等企业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常用于银行监督管理工作,是银行实施风险管理的基础和核心手段。在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实务中,日益增多的行政诉讼和随之而来的行政赔偿案例,让登记从业人员和业内专家开始反思登记行为本身存在的问题,这也正是当前不动产登记的主要风险之一。因此,如何在不动产登记中做到登记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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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性的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益.预防危害现象的发生.对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规范和制约的行政指导。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这种灵活有效的行政指导方式.投入了相当的热情和关注.发挥了其软法的预防和抑制功能.有效地提高了综合执法和监管效果。然而,规制性的行政指导,容易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界限相混淆.在具体的实践中,也有一些应该澄清和指出的误区。如果不能界定规制性行政指导的性质与功能.厘定其适用范围的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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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运萍 《中外企业家》2009,(22):194-195
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法律关系既是指导行政违法检察监督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又是行政违法检察监督立法实现其功能的出发点。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以行政行为为共同指向对象的主体之间权力与义务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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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合同行政监管规范,应当区分行政主体管理合同行为的性质,确定其不同的立法原则。行政主体管理合同的行为可以分为合同行政干预、合同行政监督和合同行政倡导。合同行政干预害及合同自由,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合同行政监督不干预合同自由,是对合同行为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察、督促,对合同违法依法进行处理,其核心是监督的对象、范围和方式等的合法性;合同行政倡导以必要性和正当性为前提,以不违反法律禁止为限,以市场/合同主体自愿为基础。基于此,我们才能够恰当地检讨、规范合同行政监督的范围、手段和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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