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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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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对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回顾,立足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银行实务,探讨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认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主要有物权公示效力、保全请求权效力和保全抵押顺位效力,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进一步防范银行预购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措施。  相似文献   

2.
预告登记对应于本登记,在本登记之前,即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效力,成为债权之间的桥梁,保护了己订立合同却暂时难以进行本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受让人的利益,填补了债权与物权之间的空隙,使民法的体系得以顺畅发挥功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是一种较新的登记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则是一项比较成熟的物权制度,尽管如此,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还是有一定的不同,其中尤以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最为典型。  相似文献   

3.
预告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受让人之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在我国,当前一个观点认为预告登记亦可保障预售商品房购买人(预购人)于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笔者在对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及其三者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预告登记并不适用于预购人之请求权的保障,其理由为:一、在预售商品房中,缺失预告登记所必须的不动产登记簿;二、在预售商品房中,预购人之请求权不能成为预告登记的内容。  相似文献   

4.
优先购买权制度及其法律效力目前在我国尚无系统规定。法定优先购买权应具有物权效力。不动产约定优先购买权应依其是否公示来确定其效力,并建立不动产优先购买权的预告登记制度。动产的约定优先购买权应仅具有债权效力。无体财产权的约定优先购买权应以该无体财产权的取得是否需要登记为标准,参照不动产或动产的约定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情形认定。  相似文献   

5.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的产物.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登记是商品房预售者的义务所在,其目的在于保障购房者对房屋产权的顺利取得.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新规定的一项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紧密相关的登记制度,其对于保障权利人对未来物权变动的顺利取得有重要意义.当下,理论界不少人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实为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先期应用,即在<物权法>未颁布之前,我国已经存在预告登记的具体表现形式.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本文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的比较,指出二者的不同.  相似文献   

6.
文章阐述了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性质,论述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指出了我国现行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缺位,配套规定也不是很完善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能日臻完善。  相似文献   

7.
预告登记制度的创设就是为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将来得以实现为目的.2014年5月7日,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挂牌成立,其承担了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但原定于2014年6月底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却未能如约出台.由此,再次将加快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呼声推向了顶峰.预告登记制度是整个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要件之一,如何构建完善的预告登记制度对建立健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来说至关重要的.  相似文献   

8.
张玲艳 《大众商务》2010,(14):259-259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的产物。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登记是商品房预售者的义务所在,其目的在于保障购房者对房屋产权的顺利取得。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新规定的一项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紧密相关的登记制度,其对于保障权利人对未来物权变动的顺利取得有重要意义。当下,理论界不少人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实为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先期应用,即在《物权法》未颁布之前,我国已经存在预告登记的具体表现形式。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本文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的比较,指出二者的不同。  相似文献   

9.
商品房预售中预靠登记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析了商品房预售中有关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规定中的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办法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登记申请人问题;登记的效力问题;预告登记的消灭问题。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规则存在着固有的空缺结构.依我国<物权法>第六条之规定,不动产的变更、取得均须登记始生效力.我国不动产登记主要采取形式审查,一般不涉及实质审查,这就可能造成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权利人和真正权利人不相符,以致实际物权和名义物权的对立.鉴于此,应设立一种制度:物权虽经登记,但经真正权利人证明登记的名义物权不具有正当性,则其应获得实际物权,名义物权人和实际物权人理应重归统一.应允许司法者运用合理司法裁量权以使实际物权人获得司法审查的最终救济路径,从而填补物权法规则的漏洞.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本文基于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现状的分析,深入探讨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功能与效力.针对我国当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进行立法思考。以求为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设立和完善探寻可行之途。  相似文献   

12.
未登记物权与租赁权之对抗关系仅指,未登记的物权人能否否认租赁权的存在。仅在租赁物已经交付时,租赁权成为了"取得某种物的支配关系"的债权,具有优先于未登记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租赁权与物权的效力顺位取决于租赁物的交付和物权的登记何者在先,只要租赁物的交付在物权的登记之前,则无论物权的设定和租赁权设定的先后顺序,租赁权均优先于物权。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统一的规范,应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完善相关立法,赋予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物权成立效力和公信力。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实务中的作用集中表现在对商品房一物二卖的有效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加强了对不动产债权请求权的保护,弥补了原来民法制度之不足,但对权利顺位保全的效力及增强效力没有涉及,对权利保全效力的规定也不太全面,在将来依据《物权法》进行不动产登记立法时应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法定非依法律行为可以引起物权消极变动的效力,但出于交易安全考虑,事后进行备案宣示登记是必要的,整体结构安排要和积极变动的登记程序相协调.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对因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应该进行登记,考虑对类似强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等特殊情况,在立法上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同时,对基于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程序应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登记制度是各国物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是商品房预售管理的一部分重要内容.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制度和加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风险管理,对于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实施后将给银行业带来许多积极有利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担保物权制度的创新,拓展了物权担保空间,细化了登记制度,增加了公示方式,转变了价值取向,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担保能力和融资能力,而且还将进一步规范融资方式,为银行业提供更加有利的法律保障.《物权法》在给银行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风险隐患,使其经营管理面临更大的挑战,如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动产抵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以及担保物权时限缩短等问题,都将对银行经营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物权变动是物权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上的重大课题。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就是把因合同所生的债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与因物权独立意思表示加以确定并以登记交付为标志所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开来的原则。该原则彻底理清了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的变动)与结果(物权的变动)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实行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为效力原则的二元体系。现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制度,其弊大于利。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登记制度的可供选择方案有三种,本文研究赞同其中的第三种方案。同时,提出了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采用登记要件主义的转让制度配套改革完善的内容。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均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因欠缺公示表征。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我国应当时动产一律采取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并完善登记的对人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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