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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拍卖过程中,拍卖成交日、标的交付日、产权过户手续办妥日,这是三个非常重要的日子,那么我国《拍卖法》并未明确规定什么时日才是拍卖活动终止的正式日期,笔者认为,拍卖成交日是拍卖活动的终止日,即委托拍卖合同终止日。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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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网络拍卖这个话题,首先要区分三种形式的互联网拍卖:一是具有拍卖资格的主体将传统拍卖业务搬到网络进行,即拍卖公司依靠自身技术在网络开展的传统拍卖。它们的操作规程、运作理念和《拍卖法》所规范的拍卖是一致的;第二种是网络公司(开展网络拍卖业务)所从事的网络拍卖,这种网络拍卖究竟属不属于拍卖值得探讨,这个问题不仅仅关系到网络拍卖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的认定,还关系到网络拍卖纠纷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交易服务行业自律和网络交易立法方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互联网拍卖的第三种形式,即是现场、网络同步拍卖,拍卖公司利用网络公司提供的技术实现现场、网络同步拍卖,此种形式的互联网拍卖需要高端的技术支持,目前在上海等地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是一种新型互联网拍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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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拍卖法》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人在拍卖前发布“瑕疵担保免责声明”为拍卖业的惯例,但也不是绝对的,应作严格解释和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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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并不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但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法律条文,”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笫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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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委托拍卖企业来实施拍卖,拍卖就变成了盈利性拍卖活动,因为拍卖企业要收取佣金,因此这种拍卖活动就必须受拍卖法的规范和约束。有观点认为,拍卖法没有将司法强制拍卖纳入到拍卖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因此,司法强制拍卖不受拍卖法的约束。这种现象多年来被认为正确的观点,其实是错误的。之所以会有这种错误认识, 相似文献